我们要坚持唯物辩证法的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反对一点论和均衡论。因此,我们需要分析刑事诉讼中的主要矛盾,哪一方是主要的,哪一方是次要的。只有将这些问题搞清楚了,才能促进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前面介绍了刑事诉讼中的各种矛盾,在这些矛盾中“事实调查认定与遵守法律程序的矛盾”是主要矛盾,对刑事诉讼的发生、发展和终结起着决定作用,处于支配地位,这个矛盾的存在和发展规定并且影响着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原因如下:
第一,这个矛盾贯穿刑事诉讼的始终,连接了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从立案开始,直到后面的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不管是哪个阶段的活动,不管是判决、裁定还是决定,都必须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上,都不能脱离事实。例如,公安机关要立案侦查,必须有犯罪的事实发生;检察院提起公诉,必须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而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使在执行阶段要给犯人减刑,也必须具有法律要求的减刑事实存在。
第二,其他非主要矛盾的发展和解决都是以主要矛盾为基础的。离开了主要矛盾,其他非主要矛盾则无法解决。换言之,主要矛盾决定或支配着其他非主要矛盾的解决。在刑事诉讼中体现为“事实调查认定与遵守法律程序”之间的矛盾影响着其他矛盾的解决。例如,检察院向法院起诉张三犯抢劫罪,并提供了张三在公安机关所作的关于自己实施抢劫的口供。法院开庭审判时,张三当庭推翻了自己的供述,说是由于受到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才承认犯罪的。那么,张三到底有罪还是无罪,想要解决控辩双方的矛盾,必须先查明张三是否受到了刑讯逼供,即解决事实调查认定与遵守法律程序之间的矛盾。
前文已提到,矛盾的主要方面是决定事物性质的主要因素,或者说事物的性质主要是由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那么,在“事实调查认定与遵守法律程序的矛盾”之中,哪一方面属于主要的呢?笔者认为,遵守法律程序应该属于主要方面,因为它规范和调整着事实调查认定的活动,决定着收集的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决定着公安机关是否依法行使职权,决定着我们国家是否一个法治国家。
上述关于刑事诉讼中矛盾的内容与审判中心主义有着什么关系呢?一言以蔽之,两者的关系如此:刑事诉讼中主要矛盾和其主要方面决定着审判中心主义的形成和基本内容。原因何在?前已述及,刑事诉讼中的主要矛盾是事实调查认定与遵守法律程序的矛盾,若要高效正确地解决这个矛盾,必须先要解决两个问题:第一,谁来进行事实的调查与认定?第二,谁来确保调查认定事实的证据是依据合法程序取得的?
首先,在刑事诉讼中案件事实的调查基本是由侦查机关负责的,但是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有时也要去调查收集证据。而且,不管哪个机关收集的证据,是否具有证据效力,最终都要由审判机关进行认定。然后,谁来审查判断案件中的证据材料是否依据合法程序取得?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毫无疑问应由审判机关完成该项工作。这两个问题解决了,刑事诉讼中的主要矛盾也就解决了。我们可以看出,在解决这个主要矛盾的过程中,审判机关处于支配地位,发挥了主要作用,因此刑事诉讼应以审判为中心。
但是必须说明的是,审判中心主义是否就意味着审判机关的地位高于另外两个机关,即侦查机关和起诉机关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通过上面的分析可知,审判中心主义的形成和提出并非为了解决三大机关之间地位高低的问题,而是为了保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收集审查判断证据,从而客观准确地认定事实,最终作出正确的裁判。那么,如何实现这一目的呢?即由审判机关对诉讼中调查收集的所有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最终认定案件事实。此为审判中心主义之真正含义,并非为了解决地位高低的问题。审判中心主义是业务上的需要,并非法官的社会地位就高一截。
那么,如何实现审判中心主义呢?这就需要结合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来进行分析,然后以此为基础提出一些基本的原则或途径。前已述及,事实调查认定与遵守法律程序是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主要矛盾。因为主要矛盾处于中心地位,起着主导作用,其他的非主要矛盾都要围绕着主要矛盾而展开,都以主要矛盾的解决作为前提和基础。那么,这就要求我们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充分发挥审判机关的作用,一切证据的效力最终都由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最终都由法院通过有效证据认定。
刑事诉讼中的主要矛盾需要通过法院行使审判权予以解决,这就决定了审判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和地位,决定了审判中心主义的形成和发展。那么,法院如何更加正确高效顺利地解决主要矛盾呢?根据矛盾论的原理,我们要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反对一点论和均衡论。这就需要法院在解决主要矛盾时,不能只顾及矛盾的一个方面,而要全面地看待两个方面,即坚持两点论。坚持两点论,即要求法院既要通过证据来审查认定事实,做到每项事实都有证据证明,又要注意证据的获取方式是否符合法律程序,违法的证据都不能采用,必须坚决排除。
另外,法院在解决主要矛盾时,虽然要求坚持两点论,必须顾及矛盾的两个方面,但是又不能平均用力,要把注意精力放在矛盾的主要方面上,坚持重点论。法院的重点要放在刑事诉讼中收集证据的程序合法与否上,合法的证据材料才具备证据的一个特征,即合法性。如果再具备了另外两个特征,即真实性和关联性,则此证据材料才能采用。如果收集证据的手段是非法的,则该证据材料不具备证据的合法性特征,应该直接予以排除。
由于法院对证据收集程序合法与否的审查是工作的重点,那么对于重点工作就应该重点对待,应该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法来完成重点工作,从而促进主要矛盾顺利解决。对于法院而言,审查判断证据最有效的方法:一是审查证据的工作在法庭上完成,二是通过直接言词的方法进行审查。至于审判中心主义对于证据制度具体有什么要求,应该如何操作,具体内容将在第二章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