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第三节
PPP项目相关财税政策分析

PPP项目作为一种新兴业态,国家尚未针对其出台特定的财税政策,目前的税收判断依据主要有两类:各地税务机关关于BT模式的税收政策、各地税务机关关于PPP项目的税收政策。

现统计不同地区关于BT模式、PPP模式的财税政策执行口径,具体情况如下:

一、PPP模式的税收政策

“营改增”后,较少有税务机关出台PPP项目的财税政策,各地目前的执行口径差异也较大,很多地方执行的纳税方式只是口头约定,现分析已出台相关操作口径的征税规定情况,具体如下:

1.按照项目立项主体的不同,区分纳税(湖北省)

1)以投融资人的名义立项建设

在建设阶段,投融资人建设期间发生的支出为取得该项目(一般为不动产)所有权的成本,所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投融资人将建筑工程承包给其他施工企业的,该施工企业为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为工程承包总额。

在经营阶段,投融资人对所取得的收入按照其销售的货物、服务适用的税率计税。

在转让阶段,就所取得收入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为实际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

2)以项目业主的名义立项建设

在建设阶段,投融资人建设期间发生的支出为取得该项目(一般为不动产)经营权的成本,作为“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核算,所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投融资人将建筑工程承包给其他施工企业的,该施工企业为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为工程承包总额。

在经营阶段,投融资人对所取得的收入按照其销售的货物、服务适用的税率计税。

在交付阶段,就所取得收入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税目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为实际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

2.按照项目建成后提供服务项目的不同,区分纳税(河南省)

纳税人投资BOT项目,以项目建成后实际运营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所对应的征收率或者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未分别准确核算各服务项目收入的,一律从高适用征收率或者税率。

BT、BOT、PPP项目建成以后,纳税人为项目资产提供管理和维护等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分别准确核算各服务项目收入的,按照各服务项目所对应的征收率或者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未分别准确核算各服务项目收入的,一律从高适用征收率或者税率。

二、BT模式的税收政策

(一)BT模式的营业税政策

BT模式是指一个项目的运作通过项目公司总承包,融资、建设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业主,业主向投资方支付项目总投资加上合理回报的过程。

营业税下BT模式的税收政策,各个税务机关执行口径相差较大。营改增后,多数税务机关没有出台BT模式进一步的税收政策,如果将营业税平移到增值税,可参考营业税下的规定。

营业税下具体执行口径的类型如下:

1.项目公司取得的回购价款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差额”,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广西壮族自治区、吉林省、河北省、天津市、安徽省宣城市)

项目公司取得的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应税收入,应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项目公司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上款所列应税收入,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2.项目公司取得的回购价款“全额”,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重庆市)

融资方取得的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应全额交纳建筑业营业税,并全额开具建安发票。

3.按照项目的建设方与施工企业是否为同一单位,区分纳税(广东省惠州市、河南省)

1)项目的建设方与施工企业为同一单位的

以项目的建设方为纳税人,在取得业主支付回购款项时以实际取得的回购款项为计税营业额。

2)建设方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给其他施工企业

该施工企业应为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计税营业额为工程承包总额;建设方在取得业主支付回购款项时按扣除支付给施工企业工程承包总额后的余额缴纳建筑安装营业税。

4.按照项目立项主体的不同,区分纳税(江西省)

1)以投融资人的名义立项建设

工程完工交付业主,对投融资人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

2)以项目业主的名义立项建设

对投融资人无论其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均应认定为建筑工程的总承包人,按“建筑业”税目的现行规定征收营业税;同时项目业主委托投融资人建设的行为属于委托代建行为,对投融资人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扣除代建工程成本后的余额。

5.按照项目立项主体不同、项目的建设方与施工企业是否为同一单位,区分纳税(湖南省)

1)以投融资人的名义立项建设

工程完工交付业主,对投融资人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

2)以项目业主的名义立项建设

对投融资人无论其是否具备建筑工程总承包资质,均应作为建筑工程的总承包人,按“建筑业”税目的现行规定征收营业税。营业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1)项目的建设方(或投资方)与施工企业为同一单位。

建设方(或投资方)在取得业主支付回购款项时以实际取得的回购款项作为计税营业额全额征收营业税,施工环节不再征收营业税。(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

(2)建设方(或投资方)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或分包给其他施工企业。

建设方(或投资方)在取得业主支付回购款项时按扣除支付给施工企业工程承包额或分包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计税营业额,施工企业计税营业额为工程承包额或取得的分包价款。

6.按照项目立项主体的不同、投融资人是否参与施工、项目的建设方与施工企业是否为同一单位,区分纳税(四川省)

1)以项目业主的名义立项建设

(1)投融资人参与项目施工。

对投融资人无论其是否具备建筑工程总承包资质,均应作为建筑工程的总承包人,按“建筑业”税目的现行规定征收营业税,营业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① 项目的建设方(或投资方)与施工企业为同一单位。

建设方(或投资方)在取得业主支付回购款项时以实际取得的回购款项作为计税营业额全额征收营业税,施工环节不再征收营业税。(回购款项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

② 建设方(或投资方)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或分包给其他施工企业。

建设方(或投资方)在取得业主支付回购款项时、按扣除支付给施工企业工程承包额或分包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计税营业额,施工企业计税营业额为工程承包额或取得的分包价款。

(2)投融资人不参与项目的施工。

投融资人不参与项目的施工,但又按BT、BOT方式签订项目合同,只负责提供项目建设资金,并取得资金投资回报收入的,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以投融资人的名义立项建设

工程完工交付业主的,对投融资人所取得收入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

(二)BT模式的增值税政策

营改增后,出台的BT模式税收政策较少,具体执行情况如下:

1.按照项目立项主体的不同,区分纳税(湖北省)

1)以投融资人的名义立项建设

在建设阶段,投融资人将建筑工程承包给其他施工企业的,该施工企业为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为工程承包总额。

在交付阶段,投融资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按照“销售不动产”征收增值税。

2)以项目业主的名义立项建设

在建设阶段,投融资人将建筑工程承包给其他施工企业的,该施工企业为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为工程承包总额。

在交付阶段,就所取得收入按照“提供建筑服务”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

2.按照合同对工程投资金额和投资回报是否单独约定,区分纳税(河南省)

1)合同中对工程投资金额和投资回报分别进行明确约定

投资方和业主方共同确认的工程投资金额由投资方按照“建筑业”计算缴纳增值税,取得的回报收入按照“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

2)合同中对工程投资金额和投资回报没有分别进行明确约定

投资方取得的全部收入按照“建筑业”缴纳增值税。

本章主要根据国家PPP现行政策法规及PPP理论对PPP的基本概念、基本特点、PPP的运作模式、PPP模式的适用范围等进行了阐述。

具体政策详见附录一。 apWf6mEEQ5RKKLMtHH//a/gmJHLeRv6iAodJ+BMe9SIHsCu3SxE/Gpozj33UYp3n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