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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家庭农场简介

李迅雷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是个农业大国,但是,在经过了几十年的建设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高速工业化进程后,到20世纪末21世纪初,我国已经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工业大国。如果将整个工业化进程划分为工业化初期、工业化中期和工业化后期三个阶段,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研究,我国已经进入工业化中期的后半阶段。工业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已经占有绝对主体地位,国民收入有了较大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显著改善。第二产业在 GDP 中的比重已由1952年20.9%上升到了2012年的45.3%,工业生产总值已接近全国GDP的一半。人们在分享工业化带来的积极成果时,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当前的工业化并不是高水平的工业化,因为工业化的实现多数还是在牺牲农业的快速发展、通过农业为工业提供积累,高耗能、高污染环境的基础上完成的。2002年党的十六大曾提出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的新型工业化道路。2012年党的十八大又提出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四化”同步发展的新型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道路。基于此,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必须协调城乡发展。工业化的实现不仅仅是工业本身,更应包括农业在内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没有农业的现代化,也不会有全面的工业化。

1978年后,我国开始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实现了农民和土地的紧密联系,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热情。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资料的紧密结合极大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我国粮食生产获得了历史性的突破,解决了广大农民的吃饭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在经历了30多年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后,我国生产力水平已有了较大的提高。然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的农业生产关系还是建立在改革开放初期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基础上,并没有相应地调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继续发挥家庭经营优势的同时,也暴露出较多的缺陷。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条件下,由于土地的均分使得每个农户家庭生产的规模较小,土地细碎化严重;由于土地分割形成的田垄、地界带来了很多耕地的浪费;一家一户小而全的传统农业生产模式带有明显小农经济的经营性质,农民的农业收入增长缓慢,农业技术、农业机械等现代化生产方式在小规模土地上无法得到充分应用。因此,为了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早日实现农业现代化,必须改变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建立新型的农业生产关系。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探索中明确了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市场经济必须建立在高度发达的商品生产的基础之上,而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条件下,土地小规模生产孤立分散,小而全的小农经济自给自足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差甚远。因此,必须通过土地流转实现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改变土地规模小、商品生产低的状态,这迫切需要创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适应市场化发展、社会化生产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颁布实施,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承包土地农户的一种财产权利,可以依法流转。

十八届三中全会又进一步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关系和长久不变,并赋予农民对承包土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流转权及承包经营权抵押和担保权,同时也鼓励承包经营权向家庭农场等规模经营主体流转。农地产权的日益清晰,可以进一步规范土地流转,促进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出现,以适应市场化发展的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大量农民开始进城务工。短期看,出现农闲时进城务工,农忙时回家种地,候鸟一样的流动性就业,一些农民从“专业农民”转向“兼业市民”。长期看,一些农民事实上已经成为城市的常住人口,是“兼业农民”,但并没有离开土地。

因为在现有经济发展条件下,还存在农民务工收入不稳定、土地流转收益不高等问题,土地还担负着农民重要的社会保障功能。许多农民宁愿土地粗放耕种,甚至闲置抛荒也不愿意放弃土地,这迫切需要产生新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合理引导土地流转,解决今后“谁来种地”的问题。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家庭农场等适度规模经营主体。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又再次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家庭农场等规模经营主体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中央文件多次明确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也鼓励农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向家庭农场等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由此可以看出,中央在构建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过程中,既保障了农民土地流转的收益,又指明了农业经营组织的发展方向。

事实上,从全球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无论是人少地多的美国、人地相当的法国,还是人多地少的日本,它们的农业经营大多采用家庭农场制度。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与这些国家的国情不同,但是在目前情况下,在不改变土地公有制和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同样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实行家庭农场经营模式。因为家庭农场经营模式既适应农业生产家庭经营的需要,也适应现代农业生产方式市场化、集约化、规模化、产业化经营的需要,符合农业自然再生产与社会再生产相统一的特征,既是对传统农户家庭经营组织变革的结果,也是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有效途径。 FINlh9nKdlul6odwyt2n5xOP1cNj4sXsE9Vzb2fKj1n3JuI52TBMkt6su6l6jAJ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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