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带,又可称为海陆交界带或水陆交界带,是陆地生态系统和海洋生态系统的结合部,是河流、风沙和生物作用等陆地上的营力和波浪、潮汐作用等海洋营力共同作用的一个极度敏感的和过渡性的地带,是海洋与陆地相互接触、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的中间地带(图1.1)。随着人们对海岸带认识水平的不断提高,海岸带的概念及其内涵从最初的“潮间带”扩展到包括自海岸线向陆向海两侧扩展到一定宽度的带状区域。世界海岸线的总长度最长可达8.42×10 5 km(Crossland et al,2005)。一般认为,海岸带生态系统是由海岸生态系统、近海海洋生态系统、部分陆地生态系统(如森林、草原等)和部分湿地生态系统(如滩涂、沼泽等)相互组合而成的过渡型生态系统,具有较高的生物多样性和复杂多变的脆弱性,湿地生态系统作为水陆的交界,被认为是海岸带生态系统中最脆弱的生态系统。
海岸带的划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的认知不断发生着变化。海岸带的划分标准可分为以山脉、分水线、大陆架等为向海向陆分界线的自然标准,以行政区划界限来确定的行政边界标准,以基于海岸线人为地向两侧划定一定范围的任意距离标准,以及以生态环境为依据的环境单元标准,但这些标准没有一个是普遍适用或者能满足有效划分管理区域所需要的全部条件(朱坚真 等,2012)。目前大多数国家根据各自的自然资源与环境状况、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和规划而确定,如巴西将高潮线以上2 km至高潮位以下向海扩展12 km的区域划定为海岸带,以色列划定海岸带范围为高潮线以上1~2 km至低潮位以外300 m范围,澳大利亚将高潮线以上400 m至海岸基线外5.56~22.22 km,西班牙将高潮线以上500 m至海岸基线外40.74 km地带划定为海岸带范围。
1972年,美国国会颁布的《海岸带管理法》规定:海岸带是指邻接若干沿岸州的海岸线和彼此间有强烈影响的沿岸水域(包括水中的及水下的土地)及毗邻的滨海陆地(包括陆上水域及地下水),这一地带包括岛屿、过渡区与潮间带、盐沼、湿地和海滩。
1995年,澳大利亚《海岸保护与管理法》规定:海岸带是沿海水域,以及沿海水域向岸一侧的、有物理特征、生态或自然过程,或有影响或可能影响海岸或海岸资源的活动的所有区域。
1999年,韩国《公有水面及海岸带管理法纲要》规定:海岸带指的是以海岸线为基准的海上一部分和背后陆地的一部分为对象而区划的地域。对于河口部、三角洲、水产资源及生态系统保护区等,可依据需要考虑地形条件和环境影响,将其范围按不同等级差别来规定(陈科璟,2012)。
国际地圈—生物圈(IGBP,International Geosphere Biosphere Programme)将海岸带的范围扩展到向海差不多到-200 m等深线,向陆约为200 m等高线。联合国“千年生态系统评估(Millennium Ecosystem Assessment)”之《生态系统与人类福祉:评估框架》认为,海岸带是海洋与陆地的界面,向海可延至大陆架中央、向陆则包括了受到近海强烈影响的区域(Hassan et al,2005)。我国《海岸带调查技术规范》规定,在海岸带调查时以潮间带为中心,自海岸线向陆延伸1 km,向海延伸至海图0 m等深线(国家海洋局908专项办公室,2005)。
图1.1 海岸线、海岸带、潮间带的位置关系
海南省在《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2013年3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5月26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中提出:“海岸带的具体界线范围由省人民政府依据海岸带保护治理与开发利用的实际,结合地形地貌具体划定。”随后在2014年海南省政府印发的《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范围》和《海南经济特区海南带范围和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3—2020年)》中对“海岸带”的概念定义为:“海岸带向陆地一侧界线,原则上以海岸线向陆延伸5 km为界,结合地形地貌,综合考虑岸线自然保护区、生态敏感区、城镇建设区、港口工业区、旅游景区等规划区具体划定;海岸带向海洋一侧界线原则上以海岸线向海洋延伸3 km为界,同时兼顾海岸带海域特有的自然环境条件和生态保护需求,在个别区域进行特殊处理。”这一规定在《海南经济特区海南带保护与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琼府〔2016〕83号)中被得到认定并赋予了法律意义。
在《广东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草案)》中,海岸带是指从海岸线向海一侧延伸至水深10 m等深线处以内的海域,以及向陆一侧延伸10 km以内的滨海陆地。
本书所指海岸带的概念除了一般意义上的大陆与海洋交汇区外,还包括近海的岛屿及其周边与海洋的汇合地带,因为这些区域的乡土植物种类和植被状况等基本相似,生态恢复所采取的策略和方法也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