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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种子法的调整范围

种子法,顾名思义是关于种子的法律,种子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一)种子的定义

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种子是指“显花植物所特有的器官,是由完成了受精过程的胚珠发育而成的,通常包括种皮、胚和胚乳三部分。种子在一定条件下能萌发出新的植物体”。这主要是种子在自然科学上的定义。法律中的定义通常与自然科学的定义有紧密联系,但法律调整的是特定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上的定义在其调整范围内有着特定的含义。一方面,种子法中规定的“种子”,必须是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与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与繁殖无关的种子,如仅用来食用而不作种用的稻谷、小麦等粮食,虽然符合自然科学上的种子的定义,也不属于本法调整的范围。另一方面,自然科学上定义的种子,主要是指的“籽粒”和“果实”,而种子法调整的种子除了“籽粒”和“果实”外,还包括其他所有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如“根、茎、苗、芽、叶、花”等。总的来说,种子法关于种子的定义,与自然科学上种子的定义,不是简单的谁大于谁,谁包含谁的关系,而是互有交叉,有着特定的范围。

需要说明的是,在2015年种子法修改的起草、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认为,在林业工作中,通常以“种苗”或者“苗木”作为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一些相关的国务院文件也采用过“林木种苗”“种子种苗”和“种子苗木”等提法,建议将“种子法”改为“种子种苗法”或者“种子苗木法”,同时在具体条文中将涉及林业的“种子”都改为“种子种苗”或“种子苗木”。但是,种子法中“种子”的定义就包括了“种苗”和“苗木”的概念,自种子法颁布实施以来,在实践中已经形成共识,相关的配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都沿用了种子法中的概念,如果进行修改,法律中“种子”的范围就会缩小,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适用上反而会引起不必要的混乱,因此,2015年种子法修改沿用了原法对“种子”的定义方式。

此外,种子法对具体的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采取列举的方式进行规定,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其中“花”是2015年修法时根据各方面意见新增的内容。这是因为随着育种科技的进步,一些新的农作物和林木的生物体器官也逐渐被用作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如“花”等,因此,将“花”纳入了调整范围。

(二)种子法调整的行为范围

根据种子法第二条,种子法主要调整从事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

1.品种选育。品种,种子法第九十条第二项规定:“品种是指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并经过改良,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遗传性状相对稳定的植物群体。”本法所指的品种,主要包括农作物和林木品种,不包括动物品种。品种选育,就是育种者采用物理、化学、生物等人工方法改变品种的遗传特性,培育出新的品种的活动。这里的育种者,是指开展品种选育活动的主体,既包括科研院所、学校、种子企业、有关组织等单位,也包括科研工作者等个人。

2.种子生产经营。种子生产经营,是指种子生产经营者种植、采收、晾晒、清选、分级、干燥、包衣、包装、标识、销售种子的活动。2015年修改前的种子法将种子生产和种子经营分别进行规范,在行政许可、档案管理等方面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内容。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许多种子生产者也同时开展种子经营活动,许多种子企业也兼有生产和经营的业务,因此,2015年种子法修改将种子生产和种子经营的内容合并进行规范。

3.种子管理。种子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机构以及有关组织对种子行业进行的指导、规范、扶持、服务、审批、执法等活动。从管理主体上讲,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市场监管、税务、财政、检疫、广告等相关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综合执法机构,品种审定委员会,种子行业协会等。从管理内容上讲,包括制定和实施种业发展规划、种质资源保护、种子储备、品种选育、品种审定和登记、新品种保护、种子进出口、种业扶持、种子监管、种子检疫、种子行业协会管理等内容。

(三)参照执行

种子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国家加强中药材种质资源保护,支持开展中药材育种科学技术研究。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按照种子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没有包括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等。对于这些种子,其他法律中也没有规定。所以,种子法第九十一条作出参照执行的规定,为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提供法律依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可根据本法的规定和国务院有关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为了加强对中药材种质资源的保护和中药材育种的科学技术研究,2021年修改种子法,专门作出规定,“国家加强中药材种质资源保护,支持开展中药材育种科学技术研究”。

(四)种子法的实施时间

种子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种子法实施的起始时间。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对种子法进行第三次修正。决定中规定,本决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指的是决定中对种子法修改的内容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而法律实施的时间不变,仍为2016年1月1日。 AVuCeHdkEUAaijFAJrxJCl1bEVSpewPHSgiOLgOFuA/bsKsU9drRyJEptdfxg7F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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