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择优选择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立法背景】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2014年,《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已失效)第14条将法律援助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其后,各地也陆续将法律援助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中。《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办法》第8条第3款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意见》提出“将其中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宜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本条规定对上述规范内容予以立法吸收,有利于更加充分利用市场化资源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长远来看,充分发挥竞争性法律服务市场的重要作用,通过国家采购方式以最合理的价格使无法负担司法服务的人能够公平获得公正司法的优质法律服务是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健康发展的重要路径。”
但需要说明的是,政府采购只是国家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一种方式,并不代表法律援助这一国家责任的转移。“政府与辩护服务提供方签订辩护合同只是创新了刑事法律援助的履行方式,而并未转移承担刑事法律援助的义务。”
【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法律援助服务的采购人;二是法律援助服务的供应商。
1.法律援助服务的采购人。《政府采购法》第15条规定:“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根据上述规定,政府采购的采购人既可以是国家机关,也可以是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而根据本条规定,政府采购法律援助服务项目的采购人只能是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不能作为政府采购的采购人。
2.法律援助服务的供应商。《政府采购法》第21条规定:“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根据本条规定,法律援助服务的供应商只能是法律服务机构,这是因为法律援助服务属于特殊的政府采购项目。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是两种最为常见的法律服务机构;除此之外,其他依法设立并能够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组织也属于法律服务机构,可以成为法律援助服务的供应商。法律援助服务的供应商不仅要符合《政府采购法》有关供应商的一般性条件,还要符合相关行政机关就法律援助服务的政府采购依法制定的特定条件。
3.购买活动实施要求。《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吕长城 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