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依法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
【立法背景】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诉讼值班律师制度。该法第36条第1款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为正确实施《刑事诉讼法》关于值班律师的相关规定,完善值班律师工作机制,依法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促进公正司法和人权保障,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进一步明确值班律师的身份定位、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工作保障等内容。
根据司法部统计数据,2020年,全国范围内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咨询近57万人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达74万余件,参与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68万余件。
本条及本法其他有关值班律师的规定,既是对《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体现,也是对《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内容的立法吸收。
【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值班律师,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在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场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通过派驻或安排的方式,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本条主要规定三个方面内容:一是值班律师派驻机关;二是值班律师派驻场所;三是值班律师援助对象。
1.值班律师派驻机关。本条明确规定,值班律师是以法律援助名义派驻,这与《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等法律规范保持一致。无论是法律援助机构中具有律师执业资格的工作人员,还是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都应当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派驻。
2.值班律师派驻场所。《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1款规定值班律师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第2条进一步明确在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派驻值班律师;本条规定是对《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第2条规定的立法吸收,从而实现刑事案件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不同刑事诉讼阶段的法律援助全流程覆盖。本条规定中“等场所”的“等”是等外等,按照《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第35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中国海警局、监狱履行刑事诉讼法规定职责,涉及值班律师工作的,适用该办法有关公安机关的规定。因此,法律援助机构也可以在国家安全机关、中国海警局、监狱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
3.值班律师援助对象。根据本条规定,值班律师是向“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一特定对象提供刑事法律援助。《刑事诉讼法》第1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同时该法第33条、第3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监护人、近亲属可以委托辩护人。因此,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的,就不属于值班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对象。
(吕长城 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