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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人员】

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本机构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可以设置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就近受理法律援助申请。

【立法背景】

《法律援助条例》第21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根据其他社会组织的要求,安排其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虽然是国家对于特定群体的特殊照顾,但国家并非对法律援助人员的素质不作任何要求。2015年《法律援助制度意见》规定,改进案件指派工作制度,综合案件类型、法律援助人员专业特长、受援人意愿等因素,合理指派承办机构和人员。本条在吸收《法律援助条例》第21条规定的基础上,对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作出了明确要求,即“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本法第54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对法律援助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法律援助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第57条同时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律援助服务的监督,制定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标准,通过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定期进行质量考核。上述条文规定均是为了提升法律援助的实效,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为了更加方便、及时为符合条件的特定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制度意见》规定,发挥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贴近基层的优势,方便困难群众及时就近提出申请,在偏远地区和困难群众集中的地区设立流动工作站巡回受案。本条规定对此也予以吸收。

【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本条规定主要解决两个方面问题:一是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能否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二是如何更加便利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

1.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作为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援助服务时,应当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根据工作需要。这里的“工作需要”应当是法律援助机构所在辖区法律援助人员较少,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法律援助的正当需求。如果法律援助机构所在辖区执业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人员数量较多,能够满足或者基本满足当地正常的法律援助申请,则法律援助机构就应当优先考虑本机构以外其他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人员,尽量避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二是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这是对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的资质限定,并不是所有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都能作为法律援助人员。“具有律师资格”是指符合《律师法》第5条规定条件并根据该法第6条规定依法提出申请,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根据《律师法》第6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符合法定条件并经所在机构同意的,可以兼职从事律师职业。“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根据司法部规章《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第11条第1款第1项规定,是指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的法律职业资格授予条件的,由司法部审核认定后作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2.便利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为提高人民群众申请法律援助的便利性,本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设置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就近受理法律援助申请。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和联络点,有助于强化公共法律服务供给,健全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和扩大法律援助机构覆盖面,切实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联络点,可以在司法机关、基层司法所设立,也可以在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等单位设立,还可以设立在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村庄社区等。例如,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总工会2016年5月11日联合发文,向全省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派驻法律援助工作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民政厅2021年4月7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社会救助对象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在民政部门设立法律援助联络点”,为社会救助对象就近申请法律援助提供服务。

(吕长城 撰写) kqBn0CRODiWQbp/3YE21I20nJ1QVR9tFdxpeS8eRr1rVyrLNEN/kw5E9kOXOUva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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