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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概述

本章是关于承担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与人员的法律规定,共计10个条文。具体而言,本章对法律援助工作作出以下有针对性的规定:一是相较于《法律援助条例》,本法将机构和人员单独设立一章而不是统一规定于总则部分,立法体系更为科学;二是完善了法律援助管理体制机制,第12条至第14条主要是关于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的规定,同时明确了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三是依法规范法律援助人员履行职责,第16条、第17条及第19条、第20条详细规定了法律援助的主体、法定职责及执业要求等;四是依法保障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第15条规定了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法律援助服务,更加有利于充分利用市场化资源向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五是优化服务资源配置,第18条增加了鼓励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的规定,在于协同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体现了立法实践性与前瞻性的结合;六是增加了保密条款,法律援助人员除应当遵纪守德外,根据第21条的规定,还应当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LIvmQMppjmc2SzB2BletLteX+dRoJE2Zqv8BmEf/R0QWiTcdcCGwle3FdYGSHy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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