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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突出贡献的表彰奖励】

国家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立法背景】

本条是关于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的规定。《法律援助条例》第9条规定,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有关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本条在《法律援助条例》基础上进行调整,将此项表彰上升为国家荣誉。通过表彰、奖励,鼓励、引导更多组织和个人积极投身法律援助事业,切实发挥本法在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的引领作用。

【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法律援助类行政奖励既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也是政府公开承诺的,在整个评选过程中,应符合程序正当原则,遵循诚信原则,评选流程公开透明,依法表彰奖励实事求是,表彰奖励与受奖行为相当,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切实增强法律援助的规范性和社会效益。

1.表彰、奖励的主体。根据本法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法律援助工作。因此,实施表彰、奖励的主体主要是负责指导、监督法律援助工作的司法行政部门。

2.表彰、奖励的对象。本条所称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既包括在法律援助的组织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司法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也包括向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还包括为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组织和个人包括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的人员。其他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

3.表彰、奖励的内容。首先,司法行政工作人员是国家公务员,其表彰和奖励应当按照国家公务员有关规定进行。在法律援助工作方面,主要表现为: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在组建和规范本行政区域法律援助机构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在争取财政拨款和筹集法律援助经费、监督管理法律援助经费、节约国家资财方面有突出成绩;在监督法律援助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提出合理化建议,明显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社会效益;在组织处理重大疑难法律援助案件中成绩显著;有其他功绩。其次,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的人员,国家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主要表现为:严格执行法律援助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完备的内部工作规章制度,确保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全面组织开展各项法律援助业务,组织、承办本地区乃至全省、全国有重大影响的重大法律援助案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积极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安排本所律师承担法律援助义务;严格按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求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注重办案质量,在维护国家和受援人权益方面作出重大贡献。最后,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的法律援助人员(包括法律援助机构中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等)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积极遵守法律援助法,为当地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作出重大贡献;组织或者亲自成功办理了在全国或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援助案件,并产生较大社会效益;积极接受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安排,保质保量完成法律援助任务;在办案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工作纪律和职业纪律,有良好职业道德;为受援人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援助服务,得到受援人和有关方面一致好评。

(潘慧宇 撰写) eNl5FtSKQRr6JCkiyW4ojsBjbUPm4Bxz2n6l1wJpr9ejotqVD+44sdmlZZZPsMc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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