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等方式为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税收优惠。
【立法背景】
本条是关于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等方式支持法律援助的规定。法律援助工作与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密切相关。20世纪末我国正式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受当时经济形势影响,法律援助经费相对短缺。实践中,法律援助费用仅靠国家财政拨款支撑,虽有规定以其他渠道为辅助经费来源,但实际落实仍不到位,且援助份额不稳定。法律援助经费主要靠政府拨款、行业奉献、社会捐助等法律援助资金运作。当前,除政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之外,最大渠道是通过社会力量进行募捐,广泛吸收社会捐赠资金。这是因为法律援助不仅是政府的义务,也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当前,法律援助经费少、补贴标准低、社会支持力度不足等问题,成为法律援助工作全面开展的瓶颈。给予税收优惠是体现国家鼓励和支持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具体措施。本法广泛凝聚社会力量,为提供法律援助支持的社会组织提供有力保障。本条款的完善,让符合条件的更多力量有更多渠道和形式参与法律援助,更有积极性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让更多需要法律援助的公民更便利地享受更有质量的法律援助服务。
【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本条适用关键在于把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的法律规定依法落地落实。本条在《法律援助条例》第7条、第8条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费用来源,鼓励、支持更多社会力量提供法律援助,通过吸纳社会捐助等方式,实现资金来源多元化。此外,本条还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税收优惠,落实国家鼓励和支持政策,推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法律援助事业中。
1.争取政府为社会捐助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国家明确政府财政保障,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等方式为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支持。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曾就纳税人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下发通知,规定纳税人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捐赠,并用于法律援助事业的,可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这一规定极大地鼓舞了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对法律援助事业的捐赠。根据本法第9条之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税收优惠,税务部门应当及时落实,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保障社会捐助者及时得到回馈。这一规定与《个人所得税法》有效衔接。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等方式为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支持,符合这些条件的,国家给予税收优惠。
2.持续增强社会力量筹集资金能力。加强法律援助基金会建设,广泛募集资金,为各地法律援助事业服务,特别是为贫困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助力。1997年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成立。法律援助基金会的主要职责是募集、管理和使用法律援助基金,宣传国家法律援助制度,促进社会公正。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国内社团、企业及个人的捐赠和赞助,基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的利息,购买债券和企业股票等有价证券的收益等。此外,对捐助方式和捐赠途径应当及时公布,在有关媒体发布捐助流程,保证资金筹集的畅通性。
3.鼓励开展法律援助募捐活动。2003年,司法部曾与中央文明办、中央综治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电视台等部门,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为实现公平和正义——法律援助在中国”大型公益活动,充分调动了一切社会力量支持法律援助事业。募捐活动是筹集资金的重要渠道,可以参照之前的经验和做法,联合工、青、妇、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捐助部分资金。此外,还可以与人社部门协商,争取部分出资用于办理农民工法律援助。另外,还可以向精神文明建设部门申请部分费用用于法律援助。同时,在募捐活动中,也可以准备具有法律援助性质的纪念性商品送给捐助者。
(赵凌峰 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