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鼓励和支持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立法背景】
本条是关于国家鼓励和支持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我国自正式确立法律援助制度以来,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是以政府为主导,或是通过建立基层司法所直接提供法律援助或是委托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并没有足够的社会力量参与进来。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法律纠纷数量逐年增多,法律援助需求也随之增多。实践中,仅凭政府力量很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这也造成我国法律援助工作面临供需矛盾和资源短缺问题。2002年,司法部召开全国法律援助电视电话会议,提出要整合法律援助力量,创造“政府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法律援助工作新机制,要把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群众团体、院校的法律服务力量充分调动起来,开发、利用“社会上积蓄的丰富的法律援助资源”。
民间法律援助组织的兴起与发展是社会发展及需求的必然反应,同时也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改革的方向。
《法律援助条例》第8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本法在此基础上吸纳相关意见,予以完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草案)的说明〉》将“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参与相结合”作为起草本法的三项原则之一。在随后的审议中有意见提出,草案将提供法律援助主体限定为法律援助机构,但实践中还包括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尊重现实做法,进一步拓宽渠道,鼓励和支持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实施”的规定,
明确鼓励和支持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本条规定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更多力量以更多渠道和形式参与法律援助,更有积极性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除了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或者安排本机构具有法律执业资格的工作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外,一些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一些其他社会组织也可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1.国家鼓励和支持。法律援助需求量较大,这就意味着除了司法行政部门直接组织的法律援助之外,有必要发动社会力量共同为法律援助工作出力。我国的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比较发达,聚集着较多法律专业人才,蕴存着较大资源优势。有效调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专长,是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方面。所以本法对国家鼓励和支持群团组织依法提供法律援助作出规定是非常必要的。为此,将“国家鼓励和支持”提前,强调国家倡导并允许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并为其创造良好便利条件和环境。
2.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社会团体、群众组织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是指有关社会团体、院校或者社会组织设立的为本社团成员或一定范围内的公民提供一定形式和范围的法律援助的组织。
社会团体分三种情况。其一,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如各种行业协会等。其二,由国家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如中国残联、中国文联等。其三,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可以不进行登记的社会团体,如工会、共青团、全国妇联等组织。事业单位及相关社会组织包括高等院校、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北京法律援助基金会等。还有一些民办非企业单位,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力量,以及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这类社会组织具有法人资格,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于政府开展法律援助活动,具有鲜明的民间性、志愿性,如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湖南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等。其他符合条件的个人也可依法提供法律援助。但这些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工作,都要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3.司法行政部门做好指导工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法律援助活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其有效发挥重要合力作用。与此同时,司法行政部门也要加强指导职能,切实开展政策指导、规划引导、法律督导。具体而言,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性与监督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成立社会法律援助组织必须经过司法行政部门审核;二是社会法律援助组织相关人员提供法律援助资格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过司法行政部门审核;三是工、青、妇、残等社会团体主要面向本社团成员开展与其工作领域和能力相关的法律援助工作,高等院校学生开展与其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相适应的法律援助工作;四是不能假借法律援助名义从事有偿服务;五是保证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不能因自愿行为或义务活动而不顾服务质量,损害当事人利益。此外,还应当加强对法律援助组织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定期进行质量考核。同时规定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开资金使用、案件办理、质量考核结果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最后,还应当有计划地培训法律援助人员,提高其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综合运用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征询司法机关意见和回访受援人等措施,督促法律援助人员提升服务质量。
(赵凌峰 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