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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行业协会职责】

律师协会应当指导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

【立法背景】

本条是关于律师协会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职责规定。《律师法》规定,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全国律师协会章程明确规定,组织开展律师公益法律服务是协会的一项重要职责。律师协会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公益法律服务的决策部署和司法部的部署要求,切实担负起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发起者、组织者、执行者的责任。律师协会作为律师的行业自治组织,在公益法律服务中还应当成为行业风气的倡导者、引领者。实践中,推进律师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律师协会具有不可替代、不可或缺的重要功能。 《法律援助条例》第4条第2款规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依据该条例实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2021年1月的《法律援助法(草案)》第6条第3款对此作出修订,但仍非独立条文。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以及“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并列。直到2021年6月的《法律援助法(二审稿)》将其独立成一条,表明律师协会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法律援助条例》第5条规定,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该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第6条规定,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该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本法对以上两条在总则中作了精简和重构,明确律师协会在法律援助中的重要作用。

1.明确律师协会法律援助重要职责。从行政法规授权到更高位阶法律授权,从《法律援助条例》设置的转授权到本法的直接授权,充分表明律师协会在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此前,《法律援助条例》规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依据本条例实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赋予律师协会协助实施法律援助工作职责。本法实施后,律师协会法律援助职责得到进一步增强,具体体现为从“协助”到“指导和支持”。从法律解释来看,“协助”是支持的一种表现形式,“指导和支持”是从工作范围上拓展,表明律师协会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得到进一步深化。

2.明确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法律援助重要主体。《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办法》第3条规定,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每年应当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办理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案件。本法从立法技术上衔接相关规定,专门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作为法律援助实施主体中最主要一类,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

3.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律师等主体实施法律援助的方式。实践中,律师协会应当从法律援助服务方式、引领激励、工作保障、工作考核、表彰宣传等方面,对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进行引导和支持。首先,律师协会应就法律援助工作情况开展调研,准确把握服务需求,支持律师自主选择与其专业特长、实践经验等相适应的服务内容和方式,充分调动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积极性。其次,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应当为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师提供创新性的职业引导,让律师及时掌握法律援助工作的新法规、新要求、新变化,让律师跟上法律援助工作发展思路和步伐。最后,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创造便利条件,支持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督促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律师在开展法律援助中的合法权益,协助做好法律援助宣传、培训等工作,督促所属律师事务所认真落实有关规定和要求。同时,加强与公检法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帮助解决法律援助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为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赵凌峰 撰写) kqBn0CRODiWQbp/3YE21I20nJ1QVR9tFdxpeS8eRr1rVyrLNEN/kw5E9kOXOUva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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