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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检法机关保障职责】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立法背景】

本条是关于公检法机关对法律援助工作保障职责的规定。《法律援助条例》第11条、第12条、第15条、第20条等条文,从申请刑事诉讼法律援助人员范围、刑事诉讼中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刑事法律援助渠道和受理机构等方面对人民法院法律援助保障职责予以规定。本法在这些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优化公检法机关保障职责。具体而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根据《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协助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并提供保障。例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需要法律援助机构通知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应当在确定的法律援助日期前3个工作日向法律援助机构出具法律援助通知书,并附相关法律文书,等等。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虽然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但是在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等刑事司法程序中,仍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应将法律援助的协助职责与具体工作职责相混同。

【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如何准确、全面地理解公检法机关保障职责,从本法的规定来看包括以下内容。

1.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取法律援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在办理案件或者相关事务中,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法律援助。例如,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依法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又如,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未成年人;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再如,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以及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法律援助机构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后,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相关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2.公检法机关为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根据法律及有关文件规定和现行做法,公检法机关为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措施。2015年《法律援助制度意见》明确提出,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为法律援助办案工作提供必要支持,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法律援助与诉讼费用减免缓制度的衔接。例如,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况对法律援助人员复制相关材料等费用予以免收或减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保障值班律师依法提供法律援助,依法为值班律师了解情况、阅卷、会见等提供便利。又如,法律援助机构可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法院、看守所等应当提供相应的办公场所与条件。

(赵凌峰 撰写) iyhzYDTvCA+fA89v9vsBn4wowJPCyOIVAisK28txOtOxQ4Y6884VXOmTvez9ak/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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