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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法律援助工作指导监督】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立法背景】

本条是关于法律援助工作指导、监督部门与协助部门职责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履行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监督,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法律援助案件具体承办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情况、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提供法律援助情况等进行指导和监督。法律援助指导、监督是法律援助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法律援助指导监督,目的在于推进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法律援助实施质量和效率,保障受援人获得充分、真实、高质量的法律援助服务,从而实现公正、平等的保护。

【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根据本条规定,法律援助工作不仅是司法行政部门主要职责,也是政府工作部门共同职责权限,这一规定有利于实现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整体治理。具体来讲,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把握。

1.法律援助指导监督主体。法律援助指导监督主体,是指谁有法定权限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和活动等实施指导监督。依据本法,我国法律援助指导监督主体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基于行政管理关系,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以及社会法律服务人员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社会组织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等进行监督。

2.法律援助指导监督对象。法律援助指导监督对象是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和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社会法律援助组织的法律援助志愿者。法律援助人员主要指在法律援助机构中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员,以及具体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律师和其他社会组织中在职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员。

3.法律援助指导监督内容。法律援助指导监督内容较为广泛,涉及法律援助管理工作、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和社会团体、院校等社会法律援助组织开展法律援助活动三大方面。具体内容包括:一是对法律援助具体工作制度及活动合法性进行监督;二是对各类法律援助人员是否遵守国家法律、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进行监督;三是对各类法律援助人员实施法律援助活动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工作,监督办案质量,提出改进意见,监督程序合法性,保证法律援助工作质量。

此外,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顺利开展,切实发挥作用,需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支持和协作,提供相应保障。《法律援助制度意见》明确提出,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工商、档案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支持法律援助基层基础设施建设,落实经费保障,提供办案便利。为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落实有关文件精神,依据法律规定积极履行各自职责,有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法律援助工作,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

(赵凌峰 撰写) uB4qFjGvx1ou7GYiCKNLwWGJ0y6yu8wauE50/s4hW42Gh3qtPvHnFoPTfDQjPN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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