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讨论选言判断恰当性问题时,我们必然地会碰到一个问题:选言判断选言肢穷尽与否对选言判断恰当性的影响。金岳霖先生主编的《形式逻辑》是这样说的:“一个选言判断的选言肢,还有穷尽或不穷尽的问题。如果一个选言判断的所有选言肢,分别地断定了事物所有的可能情况,那么,这个选言判断的选言肢就是穷尽的;反之,就是不穷尽的。”又说:“如果一个选言判断的选言肢是穷尽的,那么,这个选言判断就是真的;但是,如果一个选言判断是真的,它的选言肢却不一定是穷尽的。”但是,为什么选言判断在不一定穷尽选言肢的情况下也可以是真的?什么情况下允许或不允许选言肢不穷尽呢?因为这些问题似乎仍未阐明,所以在实际教学中,选言肢穷尽与否和选言判断恰当性之间的关系,仍然是个纠缠不清的问题。比如,部编高中语文第二册《复合判断选言判断》中有这样的题目:判别下面两个选言判断是哪一种选言判断——1.(我们俩常在星期天见面)不是他来我这里,就是我去他那里;2.(只有一张电影票)或是你去,或是我去。学生们认为这些选言判断本身就不恰当,因为没有罗列出所有的可能情况,或曰未穷尽选言肢。那么,这些判断恰当不恰当呢?我们应如何讨论这方面的问题呢?
我以为,这就要重视人们做出选言判断时实际存在着对思维对象之可能情况的断定范围,尽管这个范围的确定对于判断的主体来说有合不合乎客体之别,但人们主观上有这样的范围存在却是肯定的。为了讨论问题的方便,我姑且称此范围为“选域”。
选域是客观存在的,它有着客观基础。我们的思维对象,在其一定阶段上究竟会有哪些可能的发展情况,并非随意的。比如,当鸦片战争中帝国主义的大炮轰开中国闭关社会大门时,中国社会发展的可能情况或者是完全地逐渐沦为殖民地;或者是在封建主义与帝国主义的勾结下,形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状况;或者在一场革命中建立起新的中国。但是绝不可能向着完全的资本主义像日本一样的发展,也不可能倒退到奴隶社会。因此,选域是由思维对象本身的情况决定的。选域还随思维对象可能情况的变化而变化。比如,对某一物体形态(聚集态)可能性的断定,以前只是三种:固态、液态、气态。但随着科学的发展,随着对事物形态研究的深入,人们发现物体形态可能性除固、液、气这三态外,还有等离子体态,地球内部的超高压超高温态、超导态、超流态( 见《辞海》“聚集态”条 )。据《科学画报》有关文章介绍,还有所谓“超固态”“反物质态”“辐射场态”。这样对物体形态可能情况做出选言判断时,其选域便扩大了许多。
此外,我们还必须注意到选域是随着人们对思维对象的反映要求而变化的,这体现了选域的形式逻辑的依据。形式逻辑是以思维形式及其规律为主要研究对象的,因此,它必须假定思维对象有一个静止的阶段。否则,它便不能反映思维对象。这样,形式逻辑在研究思维的规律及方法等问题时,便时时有一个限制的范围,这种限制的范围就是“论域”,这个论域当然地体现在各个方面,具体在选言判断中便是所谓“选域”。
选言判断中选域的存在,有它的形式逻辑的依据,它是论域在选言判断中的具体体现,它有着自己的一些特殊的要求和作用,所以我们有必要对此加以讨论。
选域对选言判断的逻辑值影响并不明显,因为作为选言判断来说,如果相容选言判断的选言肢确有一真或者同真,便是真的选言判断,反之,便是假的;如果不相容选言判断的选言肢只有一真并未全假,那便是真的选言判断,反之便是假的。在这里选域的大小并不是主要的问题,但是,选域对选言判断的恰当性却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我们知道,形式逻辑研究判断,除了研究其逻辑值,还要研究其恰当性。对选言判断来说当然也是如此。选言判断如果本身是一个假判断当然就不是恰当的了,也就是说,选言判断的真假值情况,构成了恰当体现选域的基础——必然地包括了思维对象的真实的可能情况,而不能全无真实的可能情况。做到这一点尽管并不能保证选言判断一定恰当,但违反了这一点,这个选言判断便一定不恰当,而不恰当的判断同假判断一样都是错误的判断,这也就是我们讨论选域的必要性及意义之所在。
此外,选言判断的性质——相容的还是不相容的——对选域的影响并不明显,但是选言判断的恰当性却要求体现某一性质的联结词能够准确地表现选域。换言之,选言判断的联结词是选域的一定程度上的体现,因此,选言判断中相容与不相容的两类选言判断联结词的不同的使用要求也可以由选域来加以解释。比如,稻子长得不好,不是缺肥,就是缺水。在这一具体的语言环境中,判断的主体显然对究竟是缺水还是缺肥并没有确定,使用“不是……就是……”这套联结词便错误地限制了选域,不恰当地排除了另一种可能情况:既缺水,又缺肥,所以根据选域的要求,应该把“不是……就是……”改为“或者……或者……”,这个选言判断才恰当。
确定选域,除了要根据选域存在的客观基础与逻辑依据外,还必须联系具体的语境,只要一个选言判断的选言肢采用各种方法(一般罗列;二分;等代)分别断定了思维对象在这一具体的语境之中的所有的可能情况,这个选言判断便是穷尽的,因而是恰当的;反之,则是不穷尽的,因而是不恰当的。因为人们做出选言判断总是有着具体的目的,并非单纯为了罗列其所有的可能性来构成所谓穷尽的选言肢的。这样,在具体的语境中,人们对思维对象可能情况做出断定的时候,常常已经把一些根本不可能(客观上或判断主体的主观上)在这种环境中、在这种条件下出现的“可能情况”排斥在判断之外了(这方面的例子前面已经举及)。人们不是在漫无边际地罗列思维对象的可能情况,而是在一定的选域之内对思维对象的可能情况做出判断的。因此,我们考察一个选言判断在穷尽选言肢这方面是否恰当,便可以从这两个方面来进行:
一选言判断本身所确定的选域,看选言肢究竟有没有把所有的可能情况列出,在这里尤其要看是否把所有的“真”的可能情况列出了。二就选域本身来考察,这选域是否恰当,也就是根据客观实际及人们对它的反映要求,看别的可能性是否也应该考虑在内;或者其中某些可能性是否不应该考虑在内。
例如,(只有一张电影票)或是你去,或是我去。这个选言判断如果是处在两个人非去不可的语言环境之中,那么你我两人只有一张电影票这一思维对象的可能情况的选域便是“去一个”,而排斥了“都不去”与“都去”的可能情况,因此,这一选言判断便是恰当的了。倘若离开了这样的语境,这一选言判断的选域便可以扩大到包括“去”,可能情况就还有:你、我都不能不去;你、我都去,另买一张票。在某一具体的语境之中,选域不可能包括了所有这些可能情况,我们如果把这些全都列出,就很难说某一选言判断是恰当的了,因为有些可能情况根本不存在,更何况有些可能情况本身是对立的呢。
这里我们并不否认这种情况:有时选言判断的虚假,正由于对那些“根本不可能出现的情况”的忽视。这种虚假的选言判断当然谈不上恰当了。尽管决定能否正确认识这种选域与具体科学的认识程度、与判断主体思维的准确缜密程度有着具体的关系,不属于形式逻辑研究的范围,但是违背了选域的要求所做出的选言判断,形式逻辑却也要加以否定而不承认其为恰当的、正确的,因为形式逻辑虽不研究在具体语境中选域的实际大小,却并不是说就不要求选言判断遵守这样的选域。
选域的研究,不仅对我们恰当地进行选言判断,尤其是明确选言肢是否穷尽了可能情况,以及是否需要穷尽可能情况的问题,有着重要的作用,而且在推理和假说中,也很重要。
在讨论选言推理方面有作用。选言推理的前提是由选言判断构成的,由于我们提出了选域的概念,强调了在具体语境中去确定选言判断是否穷尽及是否需要穷尽一切可能情况,因而这便自然地直接影响到选言推理规则的运用。比如,“这个三角形或者是锐角三角形,或者是钝角三角形,这个三角形不是锐角三角形,所以它是钝角三角形。”如果作出选言前提时,已经排除了这个三角形有直角三角形的可能情况,缩小了选域,那么大前提中的选言肢便穷尽了一切可能,所以便可以以此为前提,运用不相容选言推理的规则进行推理,结论是正确的。如果在作出选言前提时,忽视了直角三角形的可能情况,属于错误地缩小了选域,大前提中的选言肢便没有穷尽一切可能,这样尽管看上去下面是正确地运用了不相容选言推理的规则,其结论仍然是不可靠的。
在研究二难推理的构成与破斥上也有帮助。二难推理(及多难推理)前提中的选言判断起着一个概括可能情况的作用,这对于二难推理的构成起着关键作用。如果这个选言判断正确,那么这二难推理便可能正确;如果这个选言判断不正确,那么这二难推理便不可能正确。因此,发现并指出二难推理中选言判断前提所限定的可能情况的范围不正确(即选域的不正确),便可以帮助我们打破二难推理。比如,“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人们不是学而不思,就是思而不学。所以,人们不是‘罔’,就是‘殆’。”这个二难推理的假言大前提并无错误,但它们并不是概括人们学习与思考方法上的所有情况,问题出在选言前提的概括上,它不恰当地限制了人们学习与思考方法上可能情况的选域,因为从构成这个二难推理的情况看,思维主体是依此对人们学习与思考活动做一个总评价的,而不是就存在于部分人中间的不正确的学习与思考方法而言的,因而选域应该扩大。一旦我们发现了一点,指出在这种选域中还应有“学思结合”的方法,这样其结论便不攻自破,这个二难推理便打破了。
在假说研究方面有作用。假说的提出是对思维对象在选域范围内几种可能情况所做出的一种或然性选择。因此,假说也不是可以随意提出的,比如,在人类的月球和生物知识尚不充分科学时,人们便可以对月球生命情况做出下面的猜测:(一)月球表面有高等生物;(二)月球表面没有高等生物,但有低级生命形式;(三)月球表面既没有高等生物,也没有其他生命形式;(四)月球表面没有生命形式,但内部可能有……这时的选域比较广阔,人们据此建立假说的自由也较大,尽管有些在今天看来是幼稚的。科学发展到了今天,当我们知道了月球表面没有水分和空气,而已证实的生物学规律表明没有水和空气的地方,生物不能生存,那么这时的选域便狭小了,上面四种可能情况中的(一)(二)便不存在了,由此建立假说的范围也自然缩小了,当假说得到了全部或部分否证时,事物实际情况便已明确,选域便随之消失了。
此外,选域多少表现了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的联系和区别。这一点,笔者尚未能加以深入考虑。
下面对全文作一个小结:选域是指选言判断在具体的语言环境中对思维对象可能情况的断定范围,它既有其客观基础,也有其形式逻辑的依据和要求。
选言判断本身是一种断定,其真假值构成了恰当体现选域的基础,在此基础上,选域可以说明选言肢穷尽方面的有关问题,并可由此解释选言判断恰当性的要求:一个选言判断的所有选言肢,不必穷尽,在某种程度上讲也不可能穷尽了思维对象的所有可能情况,只要这个选言判断在选域内穷尽了思维对象的所有可能情况,那么这个选言判断的选言肢就是穷尽的;反之,就是不穷尽的。对于一个选言判断来说,在选域之内穷尽可能情况是必要的,也就是说,在选域之内,如果一个选言判断的选言肢是穷尽的,那么这个选言判断就是真的;也只有如此,这个选言判断也才是真的。因而一个选言判断如果是真的,它的选言肢在选域之内当然是穷尽的;所谓“选言判断是真的,其选言肢不一定是穷尽的”,并非就选域之内而言的,因而严格地讲,并不是一种很科学的说法。
由于思维主体各自的差异,在实际思维中选言判断的穷尽情况是很复杂的,应该具体分析。
选域的研究在推理、假说等方面也有作用。
笔者水平较低,加上对这一问题缺乏深入研究,因而错误定然不少,恳请各位不吝赐教。
本文承王中和老师指教,谨此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