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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难推理与假言选言推理关系新说

何海芹

对二难推理与假言选言推理的关系,逻辑学界有两种看法:一是视为同一关系,将两者完全等同起来;一是视为种属关系,将二难推理看作是假言选言推理的一种。孰是孰非?且看分析。

第一种看法以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材《形式逻辑》为代表,其曰:“二难推理是由两个假言前提和一个具有二肢的选言前提联合作为前提而构成的推理。它也称为假言选言推理。” [1] 还有直接说“二难推理又称作假言选言推理” [2] 或“即假言选言推理” [3] 的。文字上虽有变化,但实质一样,都是将二难推理与假言选言推理看成毫无差别的一种推理。这种看法有一个明显的不妥之处,即以偏概全。二难推理固然“是由两个假言前提和一个具有二肢的选言前提联合作为前提而构成的推理”,但假言选言推理的构成却不止这一种,正如吴家国先生所指出的:“假言选言推理是多种多样的,除上面提到的这一种之外,还有由三个、四个假言前提和三个、四个选言肢构成的选言前提所组成的假言选言推理。” [4] 例如:

如果是真正的共产党人,那么就应该理论联系实际;如果是真正的共产党人,那么就应该密切联系群众;如果是真正的共产党人,那么就应该乐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他或者不理论联系实际,或者不密切联系群众,或者不乐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所以,他不是真正的共产党人。

这就是由三个假言前提和三个选言肢构成的选言前提组成的假言选言推理。因此,在二难推理与假言选言推理之间简单画上等号是站不住的。

问题是这样明显错误的看法为什么还会在逻辑学界存在着?这恐怕与传统逻辑有关。因为由三个以上的假言前提与相应数目的选言肢构成的选言前提所组成的假言选言推理,在实际生活中用得很少,故传统逻辑只讲当初产生于辩论场合后来更得到普遍重视和广泛运用的二难推理。即便在今天,人们正常使用的也仍然是二肢的假言选言推理这样一种推理形式。这大概就是上一错误看法的存在根据了。但不管怎么说,不常用并不等于不存在,逻辑教材上当然可以只讲常用的一种,但决不能简单当作假言选言推理的全部。

目前,逻辑学界占主导地位的看法还是第二种,即将二难推理看作是假言选言推理的一种。这种看法以全国普通高校文科教材《普通逻辑》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材《普通逻辑原理》为代表。前者认为:“假言选言推理就是以假言命题作前提所构成的推理。其中由两个假言命题和一个二肢选言命题作前提构成的假言选言推理称为‘二难推理’,由三个或四个假言命题和含三个或四个选言肢的选言命题作前提所构成的假言选言推理称之为三难推理或多难推理。并明确认定:二难推理是假言选言推理的一种。” [5] 后者则指出:“假言选言推理,就是以假言判断和选言判断为前提所构成的推理,而二难推理是假言选言推理的一部分,它的前提中有两个假言判断和一个只有两个选言肢的选言判断。” [6] 毫无疑问,这两者的认识比起第一种看法来要合理得多。但认真分析起来,这里仍然存在不妥之处。因为,“‘二难推理’之所以称为二难推理,在于指出客观情况只有两种选择的可能性,无论选择哪种可能,其结论总是令人难以接受,即所谓‘左右为难’或‘进退两难’。” [7] 这一看法是逻辑学界公认的。将这一公认的看法引申一步便可看出,所谓“二难推理”,其着眼点在“客观情况”即思维内容,而不是逻辑学所关心的思维形式与思维规律。我们讲假言选言推理,是作为一种复合命题的推理形式来讲的,一具体展开就具体到“二难”“三难”上去了,这就出现了立足点的偏移,不是立足于逻辑上的普遍形式,而是立足于逻辑之外的几“难”上,这显然违背了逻辑学这门思维科学的宗旨。事实上,不论是将二难推理与假言选言推理看作同一关系还是种属关系,这两种看法都同样隐含着这一实质性的错误——由思维形式向思维内容的位移。

金岳霖先生指出:“二难推理似乎是辩论的工具,它使人注意的地方完全是在实质方面。……它的普遍形式不过是一种假言与析取命题相联合的推论而已。”进而指出:“在形式方面假言命题与析取命题联合起来的推论不限制于两种可能,也无所谓‘难’,而所谓‘二难推论’者根本就是实质上彼此非难的工具,而不是逻辑上的普遍形式。” [8] 那么,在讲假言选言推理这一“逻辑上的普遍形式”时却津津于几“难”,这种典型的不合逻辑的做法又何以长期得不到纠正呢?原因可能在这样几个方面:首先,二难推理一直是传统逻辑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即使存有疑问而欲完全抛开也是需要足够的科学勇气的,何况长期相延早已积非成是了;其次,二难推理、三难推理等从推理形式上看也确实都是假言选言推理,这就容易将它们误作假言选言推理的下位概念而一同视之为“逻辑上的普遍形式”了;第三,正由于二难推理之类实质上反映的不是抽象的推理形式而是具体可感的推理内容,因而在逻辑学的诸多概念中显得特别通俗易懂,便于接受,影响也就特别广泛,难以消除。

二难推理既不就是假言选言推理,也不能简单地视为假言选言推理的一种,那么两者之间究竟是一种什么关系呢?可以肯定地说,两者之间是一种“体”和“用”的关系:假言选言推理是“体”、本体,是逻辑上的普遍形式;二难推理是“用”、应用,是假言选言推理这一“逻辑上的普遍形式”在辩论、驳难等场合中的具体运用。颇值得玩味的是,持上述两种错误看法的无论哪一家,在提到“二难推理”时,竟都加上了一句意思完全相同的说明,或曰“这种推理常被用于论辩中” [9] ,或曰“在辩论中人们经常运用这种推理形式” [10] ,这不恰好可以作为证据拿来反证我们对两者体用关系的认识吗?吴家国先生对两者的关系曾有过这样一种表述:“二难推理是由两个假言前提和一个二肢选言前提组成的假言选言推理中的一种特殊形式。” [11] 由这一表述可以看出,吴先生是察觉到二难推理是不能直接视为假言选言推理的“一种”或“一部分”的。但“一种特殊形式”的提法仍然容易引起误解,因为二难推理“特殊”的仅仅是在论辩中令对方“左右为难”的“内容”而非“形式”。就推理形式说,它恰恰是最普通、最正常、也是最典型的假言选言推理,恰恰没有任何“特殊”可言。如果一定要说二难推理是假言选言推理的“一种”的话,那么,这“一种”就应该具体定位到“一种最常见的运用形态”上,完整的表述即:二难推理是由两个假言前提和一个二肢选言前提组成的假言选言推理的一种最常见的运用形态。

因此,形式逻辑任何时候都不应围绕“二难推理”正面展开,都应紧扣“假言选言推理”这一“逻辑上的普遍形式”去讲。在假言选言推理下面,可以分二肢假言选言推理和多肢假言选言推理(三肢、四肢皆不常用,一律称多肢可矣,不必分得太碎)。在讲二肢假言选言推理时可附带说明:传统逻辑中的所谓“二难推理”,着眼点在内容而非形式,其推理形式就是二肢假言选言推理,形式逻辑只讨论推理形式。这样一笔带过,才是科学的合乎逻辑的处理。由此看国内现行的逻辑学教材,可以说都有重新审视的必要,都应尽快解决混淆“体用”、以“用”代“体”这一积压了太久的问题。

注释:

[1][10] 《形式逻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38页。

[2] 郑伟宏、周建国:《新编形式逻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90页。

[3] 朱志凯:《新编逻辑教程》,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80页。

[4][11] 吴家国:《普通逻辑述评》,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56、157页。

[5][7] 《普通逻辑》(增订本),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0、61页。

[6][9] 《普通逻辑原理》,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第201页。

[8] 金岳霖:《逻辑》,北京: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142、143页。 PUxFyicOWSMq0eF+198bbHcgUPfEAxF81mzZSB9a/t2x2a9bTJxkV2H4t3DuU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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