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性质判断中,一般说是肯定还是否定是有其质的规定性的,即不存在既是肯定又是否定的两种可能,不允许出现“亦此亦彼”的不同理解,否则会导致思维混乱。事实上,一个性质判断的联项是肯定还是否定就已明确规定了它的质,对此谁也不会作出别样的理解;但是当判断的联项被省略以后,一些性质判断的质该如何确定就有分歧了,我们看下面几个例子:
1.小王的跳高成绩不算好的。
2.这次开会的效果不理想。
3.不少人不重视基本功训练。
这些判断属于何种性质的判断?算作肯定判断是能成立的,算作否定判断似乎也站得住,这就令逻辑界同仁大伤脑筋了,难怪大多数人及一般的逻辑学专著都干脆回避它。
吴家国等先生编著的《普通逻辑》( 修订本,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3版 )是正视这一问题的,其“练习题及示例”部分就直接回答了这一问题,上面举的第1例正是其练习“例示”所举,其解答是这样的:
这个判断可以理解为单称肯定判断,也可以理解为单称否定判断。因为这里的联项“是”被省略了,如果“是”摆在“不”字前面,可以构造成为一个单称肯定判断,即:“小王的跳高成绩是不算好的”,这时,主项“小王跳高成绩”周延,谓项“不算好的”不周延;如果“是”摆在“不”字后面,则构成一个单称否定判断,即“小王的跳高成绩不是算好的”,这时,主项“小王的跳高成绩”周延,谓项“是算好的”(谓项应是“算好的”,“是”带进来可能是笔误——引者注)也周延。
显然,这一解答正是我们开头所说的那种“亦此亦彼”的两可式解答,很难使人认可;而“联项‘是’被省略了”正是造成理解分歧的原因所在,现在又转过来作为理由证明这一分歧,这当然无助于问题的解决了。
我们认为,上述三例判断皆应视为肯定判断,理由有三:
逻辑学界公认的是,在判断的语言表达中,肯定联项有时可以省略,否定联项不能省略。由此反推,则联项不明者一般都应看作肯定判断。这里要特别指出的一点是: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是”可以省略,而是作为肯定联项的“是”“有时可以省略”,即作为否定联项的“不是”中的“是”是与此无关的。因此,在试图还原出一个完整的判断的形式时,就不存在这个“是”是放在“不”之前还是“不”之后的问题。“小王的跳高成绩不算好的”就只能还原成“小王的跳高成绩是不算好的”,而不能随意地去“构成”所谓“小王的跳高成绩不是算好的”这样一个否定判断。如果一方面承认只有肯定联项有时才可省略,一方面又补充构成一个否定判断,这本身就自相矛盾了。
退一步,假设“不”在实际运用中可以单独充当否定联项,那么加上同样在实际运用中为使判断更恰如其分而常用的联项限定,其逻辑意义会有所不同,而其判断的质总该是不变的,即仍然是否定的。但情况恰恰不是如此,我们不妨将常用的限定词“根本”“基本”“主要”依次加在上面三例上看看:
1.小王的跳高成绩根本不算好的。
2.这次开会的效果基本不理想。
3.不少人主要不重视基本功训练。
现在这些判断还能理解为否定判断吗?“小王的跳高成绩根本不是算好的”“这次开会的效果基本不是理想的”“不少人主要不是重视基本功训练”,这是些什么话?有这样做出判断的吗?很明显,这里的“根本不是”“基本不是”“主要不是”都起不到应有的联项限定作用,也收不到更为恰如其分的判断效果。因而,这些判断只能这样还原才顺,才站得住:
1.小王的跳高成绩是根本不算好的。
2.这次开会的效果是基本不理想的。
3.不少人主要是不重视基本功训练。
也就是说,“不”在这里并不能单独充当否定联项,因而原例中的“不”也不能理解为否定联项。
认真推敲一下,我们会进一步发现,问题并不是因判断联项的省略而产生的,而是因判断的谓项都是由一个本身带有否定意味的属性概念,即否定概念来充当才产生的。逻辑常识告诉我们,就判断来说,形式逻辑是研究判断形式的,这种研究又只能就判断本身所提供的情况去立论。比如,“特称判断的主项都不周延”“肯定判断的谓项都不周延”,这两例判断告诉我们的情况是:它们的谓项都是由“不周延”这样一个否定概念来充当的,即并未告诉我们只有“周延”才能充当谓项。因此,上述数例中的“不算好的”“不理想”“不重视基本功训练”之类,我们都应该作为一个否定概念的整体来看,是“整个儿”充当判断的谓项的,而不能人为地去拆开做多种“构成”。
我们说“不理想”之类应视为一个整体,还可以通过比较看得更清楚些。即以“不理想”来说,它与“不大理想”“不够理想”等比较,无非只是程度上的差别,并无质上的不同;因此,当我们将它们拿来断定同一事物的性质的时候,也只能是程度上的而不应是质的差别,而极为明显的是,不管是“这次开会的效果不大理想”还是“这次开会的效果不够理想”,都只能是肯定判断而不是否定判断,即这里的“不大理想”或“不够理想”都是作为一个整体的属性概念即否定概念来充当谓项的,那么仅有程度之差的“不理想”也应作如是观,否则就令人费解了。
这个比较是不是带有个别性呢?我们可以另举数例以更充分地说明问题。请看这样几组判断:
这四组判断的每一组,两两之间除了对性质的断定有程度轻重的细微差别之外,整个判断形式都是相同的;而每一组的后一例都显然不能作为否定判断来看,那么,前一例也只能与之保持质的一致。如果仅仅是因为实际语言表达上似乎讲得通,便主观认定此类判断可以做两种理解,那就忽视且背离了这类判断客观存在的质的规定性了。何况就是在实际运用中做此判断者也只能有一种断定呢?
如果在判断中否定联项“不是”是明确出现了的,那无疑就是否定判断,同样的理由,这是判断本身告诉我们的。但有一点必须指出,这相应的两类判断尽管在真假上彼此等值,但质是不同的。谓项的周延与否也是不同的,这就必然给推理带来不同的结果。譬如,对“这家小报不健康”这一性质判断,如果我们以之为小前提,而另给一个大前提“凡不健康的小报都应停刊”。那么,如何看待这一小前提情况就是两样:如视为肯定判断,那就可以由此推出“这家小报也应停刊”的结论,是正确的三段论第一格AAA式;如视为否定判断,那就不能构成一个正确的推理以得到同样的结论。当然,只要一换质情况就又一样了,但我们这里要说的正是质的区别问题;而且,换质后的判断与原判断毕竟有各自表达的侧重点,有断定方式的径直与婉曲之分,还有断定语气上的轻重强弱之别。诸如“这家小报是不健康的”与“这家小报不是健康的”、“小王的跳高成绩是不算好的”与“小王的跳高成绩不是算好的”等,相互之间都可以看出上述种种区别来。而我们所面对的“这家小报不健康”“小王的跳高成绩不理想”这类判断,其语气显然不是轻的、弱的,其方式也肯定不是婉曲的,因此只能视为前者即直截了当的肯定判断,而不能以可以进行真假等值的换质为理由说是“也可以理解为否定判断”,从而人为地做出“肯、否”皆可的两种解释而导致混乱。
总之,一个性质判断是肯定还是否定总是一定的,肯定与否定之间不应存在一片共存地带,而我们更认为凡“可作两种理解”的皆应视为肯定判断。也许这一认识因我们的见识所限而有点绝对化了,但只要能引起批评与讨论,有助于促使问题的最终解决,那就是充当个“靶子”也是有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