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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马非马”是不是“诡辩命题”?
——与谭其骧、蓝绎圣二位先生商榷

吴兆熊 吴惠勤

1983年第3期《青海社会科学》上刊登了谭其骧、蓝绎圣二位先生的文章《“白马非马”是一个诡辩命题》。文章认为:“白马非马”的本意是“白马不是马”,它是“偷换概念的产物”,它的“论证不合逻辑”,因此,“‘白马非马’是一个诡辩命题”。

“白马非马”是“诡辩命题”吗?

谭、蓝二位先生在文章中说:“历来对‘白马非马’的争议,首先在于对它的解释。”“对‘非’字的不同解释,就发展成对‘白马非马’的认可或非议。”又说:“一个哲学命题的正确与否,首先并不在于人们如何根据自己的认识去理解它,而在于命题的提出者如何解释它、阐明它,当然,更重要的是实践的检验。”“所以,我们应该探明公孙龙提出‘白马非马’的本意。”这些话,无疑是正确的。但二位先生认为“白马非马”的本意是“白马不是马”,这就值得商榷了。

从客观存在的现实出发,实事求是,这是哲学、逻辑学的生命。让我们首先探讨一下公孙龙对“白马非马”是怎样解释的。

在古代,一词多义现象是十分普遍的。“非”一般作“不是”讲,但还有其他讲法。公孙龙利用这一点,提出“白马非马”论,故作耸人听闻之语,来大肆宣扬,哗众取宠,这在百家争鸣的先秦时代,是很有可能的。但细读《公孙龙子》中的《迹府》《白马论》,我们可以发现,他的讲话是很有逻辑性的,他的“白马非马”之说,绝不能解为“白马不是马”,而应解为“白马不同于马”。

“非”在古文中,随着上下文文意的不同,不仅可解作“不是”,还可解为“不同于”等。1979年版的《辞海》中,讲“非”时,“非人”有四种解释,其中第二种解为“异乎常人”,它把“非”解为“异乎”(不同于);“非常”有三种解释,其中第一种解为“异乎寻常”,把“非”也解为“异乎”(不同于);而“非意”则解为“出乎意料之外”, [1] 实际上也是把“非”解为“不同”。

公孙龙所说“白马非马”的“非”字,就是这个意思。下面具体地论证这一问题:

(一)《公孙龙子》的第一篇《迹府》中,记载了公孙龙与孔穿在赵国平原君家的一场辩论

孔穿(孔子的六世孙)对公孙龙的“白马非马”进行了非难,说:“不取先生以白马为非马。”(不赞同先生的“白马非马”的观点)公孙龙在反驳时,用了孔子的一段典故。公孙龙说:“且白马非马,乃仲尼之所取。”(再说“白马非马”的观点,是孔子所赞同的)公孙龙接着说:当年楚王打猎,把弓丢了,左右请求去找弓,楚王说:“楚国人丢了弓,楚国人拾了去,又何必寻找?”孔子听了以后说:“楚王虽然仁义但还没有做到家啊,应该说人丢了弓,人拾去就是了,何必说楚国呢?”公孙龙讲完这段故事后,说道:“夫是仲尼异‘楚人’于所谓‘人’而非龙异‘白马’,悖。”意思是说:“(你)肯定孔子的‘楚人’不同于‘人’的观点,却否定我公孙龙的‘白马’不同于‘马’的观点,是不通的。”

孔穿说:“不取先生以白马为非马”,而公孙龙说孔穿是“非龙异‘马’于所谓‘马’”。可见,公孙龙对自己的“白马非马”明确地作了解释,即:“异白马于马。”就是说:“非”应解为“异于”(不同于);“白马非马”应解为“白马不同于马”。孔穿到最后之所以“无以应”,正说明他认可了“非”应解为“异于”(不同于)。

公孙龙在与孔穿的辩论中,明确地解释了自己的观点,这应是很可靠的吧!

(二)我们再分析《白马论》这一篇,也可以进一步证明:“白马非马”应解为“白马不同于马”

《白马论》中说:“以有马为异有黄马,是异黄马于马也。异黄马于马,是以黄马为非马。”在这两句话中,公孙龙把“黄马非马”说成是“异黄马于马”,而把“非”解为“异于”。由此可以推断:“白马非马”中的“非”字也应释为“异于”(不同于)。

谭、蓝二位先生认为,如果把“非”解释为“异”,那么“异黄马于马,是以黄马为非马”就应解为:“把黄马和马区别开来,是将黄马与马区别开来了。”并接着说:“这是一句文理不通、语无伦次的话,丝毫说明不了问题”,是“废话”。所以,“‘非’应作‘不是’解”。

粗粗看起来,这些话似乎很有道理,但仔细一想,就不以为然了:把古文按照自己的译法译成今文,然后再据今文说它“文理不通,语无伦次”,是“废话”,这种做法不见得妥帖。再说,这句话不是“丝毫说明不了问题”,而是说明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公孙龙特意在这儿对“白马非马”中的“非”字作了明确的解释。公孙龙十分清楚地告诉人们:我所说的“黄马非马”,就是“异黄马于马”,我所说的“非”就是“异于”的意思!请问这有什么“文理不通,语无伦次”之处呢?相反地,把“非”解释为“不是”,恐怕倒是违背了公孙龙的本意吧!

(三)《白马论》中最后说:“马者,无去取于色,故黄、黑皆所以应。白马者,有去取于色,黄、黑马皆以所色去;故唯白马独可以应耳。无去者非有去也,故白马非马。”

对这段话,庞朴先生在《公孙龙子研究》中译为:“马,它没有颜色上的规定,所以黄的、黑的都可以算数。而白马是有颜色规定的,黄马、黑马都因其颜色而被排斥,只有白马可以算数,没有颜色规定的(马),不同于有颜色规定的(白马)……” [2] 从这段译文中可见庞朴先生把“无去者非有去也”中的“非”字,解释为“不同于”。金岳霖先生主编的《形式逻辑》中把这句话的大意解释为:“有固定颜色的与没有固定颜色的是不同的。” [3] 也是把“非”解释为“不同”。

谭、蓝二位先生在文章中认为:“无去者非有去也”中的“非”字,“合乎逻辑的解释应为‘不同于’,……但结论却是‘白马非马’。……意为‘白马不是马’。公孙龙把个别与一般、具体与抽象之间的差异极端夸大,变成了事物的质的不同,这是丝毫站不住脚的。”

由上述可见,把“无去者非有去也”中的“非”字,解释为“不同于”,是没有问题的了。而下一句“故曰白马非马”和上一句“无去者非有去也”之间,在文意上紧紧相应,并带有某种因果关系,因此,“白马非马”中的“非”字,“合乎逻辑地解释”也应该是“不同于”。正因为把“非”字错误地解释为“不是”,所以才“站不住脚”。如果把这个“非”字也顺理成章地解为“不同于”,那就既没有什么“极端夸大”,也没有什么“站不住脚”了。(至于“个别与一般”的问题,后文将要论及。)

我们试把最后这句话联系起来翻译:“没有固定颜色的(马)不同于有固定颜色的(白马),所以说白马不同于马。”这样翻译,既符合事实,语意上、逻辑上也都很顺。

谭、蓝二位先生认为:“论证过程中的偷换概念是‘白马非马’命题的症结之所在。”谭、蓝二位先生在文章中引用了《白马论》中的开头几句话:“马者,所以命形也;白者,所以命色也。命色者非命形也。故曰:白马非马。”并指出:“按照公孙龙所考察的‘马’和‘白’,以及‘命色者非命形也’的正确判断,结论自然应该是:‘故曰:白非马。’”文章还说:公孙龙只论证过“色非形”,而并未论证过“(色+形)非形”,因此,公孙龙只应导出“白非马”的结论,可是公孙龙却得出了“白马非马”的结论,所以说:“公孙龙玩弄了偷换概念的手法,他以‘白马’这个新概念偷换了前面提出的‘白’的概念。……因而导致了‘白马非马’这样一个怪诞的命题。”

我们不禁要问:这真的是“偷换概念”吗?

对《白马论》中开头的几句话,谭戒甫先生在《公孙龙子形名发微》一书中怀疑它们有点问题,他把“命色者非命形也”这句话校改为“命色形非命形也”。 [4] 我认为,谭教授的怀疑是有道理的。《白马论》的后半部分说:“白马者,马与白也。马与白,马也?故曰:白马非马也。”这些话的意思是:白马,包含“马”(形体)与“白”(颜色)。“马”(形体)与“白”(颜色),相等于“马”(形体)吗?所以说:白马不同于马。“马与白,马也?”实际上就是“命形色非命形也”的意思。参照《白马论》后半部分中的这句话,所以说谭教授把“命色者非命形也”这句话校改为“命色形非命形也”是有道理的。

根据这种校改,这一段的论证可用下式表示:

已知:白,命色,马,命形。

而且,(色+形)非形。

结论:白马非马。

这样的推导是正确的,毫无“偷换概念”之嫌。

即使不作这样的校改,这一段的论证也不能说成是“偷换概念”,只能说成是一种“省略式”。如果把省略的部分补上,这一段的推理仍然是合理的。试列式论证如下:

已知:白,命色;马,命形。

而且,色≠形。

推知(省略):色+形≠形(∵色≠ 0)。

结论:白+马≠马(白马非马)。

从上式中我们可以看出:从“色≠形”推导出被省略的“色+形≠形”是完全合理的,因而“白马非白”同样是自然推导出的正确结论。所以,我们认为:不能说这一段的论证是偷换概念,公孙龙并没有“以‘白马’这个新概念偷换了前面提出的‘白’的概念”,他只是省略了推导过程中的一个步骤,这种论证只能说是一种正确的“省略式”的论证。

上面引用的《白马论》中的两段文字,实际上是从概念的内涵方面对“白马非马”(白马不同于马)这一命题进行了论证。

在这两段话中,公孙龙实际上指出了“白马”这个概念的内涵有二(形体与颜色),而“马”这个概念的内涵只有一(形体)。所以说:白马不同于马——“白马非马”。

谭、蓝二位先生在文章中说道:“‘白马非马’的论证不合逻辑”,并分析说:“正因为‘白马非马’是偷换概念的产物,它在逻辑上没有存在的基础,而公孙龙却硬要论证它,这就势必造成论证过程中的逻辑混乱。”

上面我们已经证明:“白马非马”不是“偷换概念的产物”。原因既不存在,那么它的结果(“论证不合逻辑”“逻辑混乱”)自然也就站不住脚了。

谭、蓝二位先生还举了三个例子来证明自己的观点。其中,第一个例子引用了《白马论》中这样一句话:“求马,黄、黑马皆可致。”意即“要一匹马,黄马、黑马都可以算数”。二位先生分析说:“既然黄马、黑马都可以算马,又有什么理由硬说白马不是马呢?”(其他两个例子也大体如此。)

二位先生把“白马非马”的本意加以歪曲,解释为“白马不是马”,然后又反过来说公孙龙“硬说白马不是马”,是“不合逻辑”。我们认为:这样做本身就是“不合逻辑”的。综观《白马论》全文,公孙龙在任何一处都没有否认“白马是马”。如我们前面已经证明了的,“白马非马”的本意应是“白马不同于马”。

公孙龙的《白马论》还从概念间的关系方面,论证了“白马是马”但“白马不同于马”(白马非马)的正确命题,这也就证明了“个别中包含一般”但“个别不同于一般”的辩证命题。

《白马论》中说:“马固有色,故有白马。”意思是说:马本来有颜色,所以有白马。由此可见,公孙龙认为白马是马的一种。《白马论》中又说:“求马,黄、黑马皆可致;求白马,黄、黑马不可致。……故黄、黑马一也,而可以应有马,而不可以应有白马,是白马之非马,审矣!”意思是说:有人要马,黄马、黑马都可以算数;(如果)要白马,黄马、黑马就不能算数。……所以同为黄马、黑马,能够说“有马”,但不能够说“有白马”,可见白马不等同于马,是很清楚的了!

我们知道,马是属概念,白马、黄马、黑马都是它的种概念,所以公孙龙说“求马,黄、黑马皆可致”“马固有色,故有白马”。正是从这一点上,公孙龙证明了“白马是马”——个别中包含一般。

“白马”与黄马、黑马都是“马”这一属概念下的种概念,所以公孙龙说“黄、黑马”“可以应有马”。而“白马”与“黄马、黑马”之间是并立关系,所以公孙龙说“黄、黑马”“不可以应有白马”。公孙龙实际上是从“白马”与“马”这种概念间的关系上,证明了“白马非马”(白马不同于马)——个别不同于一般。

公孙龙“白马论”的理论基础是他的“名实论”。对“名实论”的种种不同观点,本文不准备予以评论,只想表明一下我们的看法。

《名实论》一开头就说:“天地与其所产焉,物也。物以物其所物而不过焉,实也。”意思是:宇宙和它所创生的东西,叫作“物”体。恰如其分地体现所以成为某物的那些物体,叫作客观“实”际。毫无疑问,公孙龙认为宇宙是物质的,是客观存在的,这是一种唯物主义的观点。同许多古代著名的思想家一样,公孙龙的哲学思想是复杂的,它既有唯物主义的成分,又有唯心主义的成分,而公孙龙哲学思想中的唯物主义成分,正是他的正确的逻辑思想的理论基础。而“名实论”就是他的“白马论”的理论基础。

公孙龙认为:“名”要正确地反映“实”,名、实必须相符。在公孙龙看来,白马就是一种“物”。“白马”作为一个概念的名称,它恰如其分地体现了那种具有“白”的颜色、“马”的形体的动物的客观实际,这就是名、实相符。

庞朴先生在《公孙龙子研究》一书中,论及《名实论》这一篇时指出:这一篇中“‘不过’‘不旷’‘位’‘唯’这些字眼,严格说来,都是一些量的规定,是针对概念的外延而来的” [5] 。庞朴先生的这些话是正确的。公孙龙在《名实论》中正是注意从概念的外延方面谈论名实的问题,并把它作为“白马非马”(白马不同于马)的理论基础的。

公孙龙认为物体的“名”要符合物体的“实”,要做到“不过”“不旷”,这就叫作“正”。公孙龙说:“谓彼而彼不唯乎彼,则彼谓不行;谓此而此不唯乎此,则此谓不行。”意思是:称那个东西为“彼”,而那个东西不仅仅包括“彼”,那么“彼”的称呼就行不通;称这个东西为“此”,而这个东西不仅仅包括“此”,那么“此”的称呼就行不通。这就是说:把“马”这个东西称作“白马”,而“马”不仅仅包括“白马”,还包括黄马、黑马等,因此用“白马”的名称来称呼“马”的实体是行不通的。因此说,“白马不同于马”。

公孙龙又说:“彼彼止于彼,此此止于此,可,彼此而彼且此,此彼而此且彼,不可。”意思是:把那个“彼”的名称只限于“彼”的实体,这个“因”的名称只限于“此”的实体,是可以的;如果用“彼”的名称来称呼“此”的实体,因而搞得“彼”成了“此”,或用“此”的名称来称呼“彼”的实体,因而搞得“此”成了“彼”,就不可以了。那就是说:如果用“白马”的名称只限于称呼“白马”的实体,是可以的;如果用“白马”的名称来称呼“马”的实体,从而使“白马”同于“马”,就不可以了。所以说,“白马不同于马”。

综上所述,“白马非马”是正确的哲学命题、逻辑命题,绝不是诡辩命题。

注释:

[1] 《辞海》,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4592、4593页。

[2] 庞朴:《公孙龙子研究》,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19页。

[3] 金岳霖主编:《形式逻辑》,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346页。

[4] 转引自《中国逻辑史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183页。

[5] 庞朴:《公孙龙子研究》,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18页。 L7zVMbifHnLnK4Ah583tmDckCTbzNZ2oGWM3HsaVYGwRbisUPSIIPULejhDJ4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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