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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机制的障碍

有观点认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主要存在有的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界限不明,有的党内法规应适时转化为国家法律等问题。 解决党内法规自身存在的一系列不足,是实现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化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同时也助于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机制的建立健全。补齐党内法规的“短板”,能够避免美国学者劳伦斯·彼得(Laurence J.Peter)提出的“木桶理论”现象。 在此基础上,我们还需要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与国家法律体系无缝对接并优化组合,扫清两者有机衔接和运行协调的障碍,才能发挥两者在推动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上的同向合力。 L5b75ELqXifGtN1Gj6GbFLbcsGNCBP9QiT1Djdj7YB0ygg1azg9+LN6l5xWzTa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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