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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党内法规的制定技术有待进一步提高

党内法规的制定技术,是指在党内法规的起草、审议、修改和废止等过程中,制定主体所应当掌握的具体操作标准,这对保证党内法规的科学性、规范性和统一性以及提高党内法规的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有学者认为,党内法规的修改和完善,要充分贯彻形式法治的要求,做到具有普遍性、向全体党员公布、不溯及既往、党员的权利义务等规定明确、党内法规之间互相协调以及对党员、党组织的要求具有可实施性、连续性。 目前,中国共产党已经意识到党内法规制定技术的重要性,在2013年《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中明确提出提高党内法规的制定水平,“做到内容详实、措施管用,逻辑严密、表述准确,文字精练、格式规范,具有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在2018年《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年)》中,将“党内法规制度质量明显提高,执行力明显提升,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明显增强”确立为工作目标。总的来说,科学的、体系化的党内法规要求结构严谨、内部协调,互相之间能够有机衔接,这必然要求党内法规在制定过程中要有科学、严密的框架设计,同时在条文的表述上还要尽量严谨、科学并且用语规范、统一。

按照上述标准,中国目前的党内法规制定技术还存在以下不足:首先,有的党内法规的具体指导和约束功能不强,在制定技术上过分讲究抽象和原则,从而使党内法规的实施面临诸多的不确定因素。例如,有的观点认为,党内法规的“原则性规定较多、可操作性措施较少,一般性要求较多、惩罚性措施较少”; 有的观点则从不同类型的党内法规的数量这一角度出发,认为以“规则”为名的党内法规数量较少,并且原则性规则多、操作性规则少,不同类型的党内法规的数量不够平衡会影响其体系构建。

其次,在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区分方面,立法技术有待进一步提高,即“条例”、“规则”、“规定”、“办法”和“细则”同时被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所采纳而成为一种规范的表述形式。这在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均对国家和社会的重要事项作出规定的党领导中国法治建设的政治实践过程中,在两者数量都不断增长的时代背景下,单纯从名称上区分是国家法律还是党内法规可能越来越具有难度,至于如何准确地区分两者的效力高低和适用范围大小,则更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例如,《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定,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在立法实践中还采用了规则、细则等表述,例如《国务院工作规则》;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而《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规定,党内法规的名称是党章、准则、条例、规定、办法、规则和细则。这样一来,我们无法完全排除党内法规和行政法规均以“条例”、“规定”或“办法”为名称的情形,也无法完全排除党内法规和规章均以“规定”或“办法”为名称的情形,普通民众也很难从名称上判断某一文件是国家法律还是党内法规。

此外,在党内法规体系内部,针对同样的规范事项,采取同样的规范名称,但在实践中却有时出现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党内法规制定主体混用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等形式的情形。对此,有学者针对性地提出建议:规则,主要对党的领导机关的议事程序和工作方法作出规定,例如议事规则、工作规则等;规定是对党内生活中的一般性问题或某一方面的工作作出规定,调整的范围、对象比较集中,措施、要求比较具体;办法主要对开展某项重要工作的步骤、措施作出规定,具有较强的程序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细则是为保证条例等规范的正确实施而作出的配套规定,目的在于细化、具体化综合性党内法规中有关内容的含义、界限、程序和责任。 为避免不同的党内法规形式混用,党内法规制定的技术规范应当作出进一步规定,大体明确每一规范形式所应当调整的事项内容,作为党内法规制定主体的参照标准。 q/QqSURASSJzi/s8K/Yf1ZFwk8yT/8yat17A2uQz3S9oDhLwjbG4Ol8Fqn+0/Nz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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