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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党内法规的制定权限尚须进一步厘清

《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5条将党内法规划分为“党章”、“准则、条例”和“规定、办法、规则、细则”等三个类别。其中,“党章”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员义务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作出根本规定,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准则、条例”,由党的中央组织制定,主要规定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党的各级组织的产生、组成和职权,党员义务和权利方面的基本制度,党的各方面工作的基本制度,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事项和其他应当由中央党内法规规定的事项等六个方面;“规定、办法、规则、细则”,则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就其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制定。

与国家法律体系相对比,《党章》就相当于《宪法》,“准则、条例”就相当于基本法律,“规定、办法、规则、细则”就相当于普通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相当于《立法法》,与《立法法》规定了基本法律的保留事项相仿,《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9条也保留了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党的各级各类组织的产生、组成和职权职责的基本制度,党员义务权利方面的基本制度,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基本制度,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事项,党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方面的基本制度,以及其他涉及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事项,是只能由中央党内法规规定的“专属保留事项”;与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相仿,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也可以制定党内法规。我们可以看出,事实上党内法规体系可以大致划分为“中央党内法规”和“地方党内法规”两个部分,其中,地方党内法规的制定权限要受到《党章》和中央党内法规的专属保留事项的约束,除此之外在地方党委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均可以制定地方党内法规。

在实践中,党内法规的制定权限应该像《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规定的一样清楚:首先,在中央党内法规的专属保留事项中,应当由哪个或哪些中央党内法规制定主体来具体行使党内法规的制定权,应当遵循何种党内法规制定程序和采用何种党内法规表现形式,都需要进一步明确。其次,在专属保留事项中,如何解释党员义务和权利方面的基本制度,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工作的基本制度和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事项,以及如何解释作为兜底性条款的“其他应当由中央党内法规规定的事项”,事实上并不是那么确定无疑的,“基本制度”、“重大问题”和“其他事项”需要在实践中得到更为详细的界定,以便准确地划定各个位阶之间党内法规的制定权限问题。再次,《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5条规定:“党内法规的名称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细则。”而按照党内法规的制定实践来看,《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准则和条例一般都属于中央党内法规;至于规定、办法、规则和细则等形式可以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分别可能表现为中央党内法规、党内法规和党内规范性文件。需要注意的是,这种依据党内法规的名称和制定技术所作出的划分,仅仅在形式上具有准确性和清晰性,在党内法规的调整内容和制定权限上则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最后,从党内法规的实践来看,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不仅在数量上较少,在规范性、体系性和创新性上也较为不足。 NefHMEQv8oAoAUC7XFaPuait+8OGaYHLj97Gax3qnzlBAMwFTKJPZLF5yE6U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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