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早在创建初期,中国共产党就已经开始实质意义上的党内法规制定的摸索与实践,但由于动乱的国内情形和革命斗争的复杂形势,党内法规并没有成为党重点关注的事项。到新中国成立后以及改革开放时期,党致力于党内法规制度的建设工作,学界也开始逐渐关注对党内法规的研究和探讨。由于起步较晚、基础薄弱再加上缺乏专门的立法技术,一些党内法规的制定缺乏整体规划,从而未能达到体系性和全局性的要求。
有的党内法规出台前未经整体规划,或者规划缺乏体系性,直接导致“部门立法”、“重复立法”、“现象立法”和“碎片立法”等特征,缺乏长远的顶层设计, 法规之间相互衔接和配合不够。《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印发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上述问题的不足,要求党内法规的制定工作编制年度计划和五年规划。笔者认为,年度计划只须对“每年年底前提出的下一年度制定建议进行汇总后拟订”,并不要求将立法规划情况在党内或向社会公布,也没有相应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机制以跟踪掌握立法规划的实施情况;五年计划只须对“提出的制定建议进行汇总,并广泛征求意见后拟订”。在这方面,党内法规的立法规划与国家法律的制定相比,还存在着欠缺体系性、全局性的差距。
《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在依法治国的框架下,通过党内法规的形式来实现党的领导便是一个重要途径,例如,《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国家层面上的重大决策往往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大作用。在这种情形下,党内法规的齐全程度和体系化程度,就在一定意义上决定了党对国家和社会事务领导的规范程度,重要领域里党内法规的缺失,将会直接影响党的治理能力和国家治理能力的科学水平和现代化水平。例如,在党对人大、政府、政法和群团等的领导体制机制,党的宣传思想工作体制机制,党各级组织的设立、职责和运行等工作,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党委集体领导制度、党内选举制度和党内罢免制度等民主集中制建设方面,仍然缺乏基础性的党内法规来予以指导和规范;在一些综合性的、位阶较高的重要党内法规出台后,并没有及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配套实施细则、条例、办法和规定,从而影响其实施效果;在党政一把手的监督、党务公开和决策失误的预防与追责等权力监督的重要环节,同样亟待制定更有效的党内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