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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术语的运用规范性不足

一般来说,法律的制定都采用严密的立法技术,遵循严格的立法程序,往往还经过法学专家的论证以及广泛的民意征集环节,对概念术语的运用较为谨慎和规范,条款的制定也相对比较科学、合理。比较而言,党内法规的制定虽然也务求科学,但毕竟在制定技术、起草程序、专家指导和社会参与等方面的力度有所欠缺,整个制定过程也相对简单。因此,一些党内法规存在着适用范围模糊、具体操作性不强和弹性空间过大等缺点。例如,部分党内法规从本质上来看属于政策性的宣示和号召,并不具备实际约束力;部分党内法规则大量使用了“适当”“适度”“视情况”等自由裁量空间过大的用语。有文章在梳理已经颁布实施的党内法规后,认为存在实体性法规较多、程序性法规较少,原则性规定较多、可操作性措施较少,一般性要求较多、惩罚性措施较少等特点,影响了党内法规的正常适用。 其中,概念术语和法律用语的重合与政治性概念术语的频繁采用,违背了立法用语要明确、具体、周延的原则,影响了党内法规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增加了党内法规适用上的不确定性和困难程度。 nL52/tIQ/y0dbAz+gC1MqebvZbj6mH/qj5hHz3vizoP92WqlMAuMXO6VU3SSfMG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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