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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理论层面的研究探讨

尽管对党内法规的名称等问题仍然存有争议,但不可否认的是,越来越多的法学、政治学和党建学等领域的专家、学者都纷纷参与到党内法规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和探讨中来,关于党内法规的理论研究成了学界不折不扣的热点问题。对于党内法规的体系,有观点认为,党内法规不仅包括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等七类规范化程度较高的表现形式,还包括大量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规范性文件。这些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下位合乎上位、左右相互衔接、前后协调一致的内在逻辑要求,连接成一个纵横交错、相互联通、逻辑自洽的有机整体。因此,党内法规体系“不是一部大而全的法典,也不是若干党规文本的物理集中,而是由所有党规规范按照特定逻辑标准整合而成的一个复杂系统”,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可以从外观、宏观、中观、微观四个方面予以衡量:外观形态上呈现为一个涵盖全面、主次分明的系统,宏观架构上由基于效力位阶不同而呈现为金字塔形等级结构的纵向“1+4”制度板块和基于规范对象不同而呈现出各有侧重的逻辑结构的横向“1+4”制度板块交织而成,中观项目上由成千上万的党内法规、规范性文件构成,微观条文上由高质量的党内法规规范聚合而成为有机统一整体。 有的观点则认为,党内法规体系化的水平有以下六个方面的评价标准:整体上适应党的建设需要、基础主干法规制度已经制定、实践急需的党内法规及时出台、配套法规制度比较完备、体系内部科学和谐统一、党内法规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衔接协调。 有的观点描述了完备的党内法制体系的样态,认为“构成这一体系的要素应该十分健全,要素与要素之间的关系十分协调、合理,从而作为一个结构完善、功能齐全、运作高效的系统整体对党内生活发挥作用”,并提出党内法规体系的构成可以参照法治运行的要素类型予以确定:由党章、党内条例、规定、办法等构成的党内基本法规体系,由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各种会议制度、程序性规定构成的党内立法体系,以党性、党内法规教育为思想基础的党内守法体系,以党的各级组织、纪检机关和处罚、申诉等为组织保证的党内执法和保障体系,以全体党员和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依托的监督体系。

对于党内法规体系应当如何构建,学界提出诸多观点。有文章主张,基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监督的法律运行过程,完备的党内法制体系应当包括以党章为主体的法规体系,以程序为基本要素的立法体系,以惩处、申诉为主要内容的执法体系,以教育为基础的守法体系和以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依托的监督体系。 有的观点认为,当前党内法规建设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缺乏一个总体的规划、尚不配套完善、一些党内法规已经落后于党的建设的发展、缺乏审查与纠错机制,进而主张以党内法规的功能和性质为标准,将其划分为党章、党的组织法规、党的行为法规、党的程序法规、党的监督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的法规等六个种类。 有的观点则直接根据《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5条对党内法规形式、名称的规定和效力位阶,将其划分为章程、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和细则等七个种类,其中章程是一级法规,准则是二级法规,条例、规则、规定、办法和细则是三级法规。 有的文章则独具创意,主张仿照《宪法》和基本法律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不同地位和功能,将党内法规划分为发挥“宪法”功能的《党章》,发挥“刑法”功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党内监督条例》),发挥“民法”功能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以下简称《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保障党员的党内民主权利的党内法规,发挥“行政法”功能的有关领导干部制度的党内法规以及发挥“诉讼法”功能的程序性、保障性和惩戒性党内法规。 还有的学者参照党务活动的特点,将党内法规划分为党章、党员权利义务法规、党内组织法规、党务管理法规和党纪检查法规等五个种类。 有学者以过程逻辑为框架、以党务管理为核心,构建了组织规范、行为规范和追责程序三大部类组成的党内法规体系,其中,组织规范涉及党务中的人员管理、机构建设和工作组织等方面的制度,包括党员身份、领导干部管理、机构设置、工作规范等事项;行为规范主要是指有关某些活动的开展的一般指示、规定,例如《党内监督条例》对监督行为的规定、廉洁从政方面的党内法规对违反纪律行为和处分的规定等;追责程序则是指调查、审查和处理违反纪律行为的程序性规范。 有的认为,党内法规体系主要包括规范党的自身建设活动、规范党的领导和执政活动、规范党的机关运行保障等三大板块的内容,并进一步将党内法规所规范和调整的行为主体划分为党组织和党员,以党内综合办事机构为主的党政机关内部运行系统,国家政权机关、政协、人民团体、军队等,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非公有制企业,党外群众等七类。在此基础上区分出党的自身建设活动形成的上下级党组织之间、党组织和党员之间的党务关系,党的机关运行保障等党务行为所形成的关系,党的执政活动而形成的执政关系,基于党的准执政行为而形成的领导关系,基于党的支持或监督行为而形成的领导关系,基于党的引导和监督行为而形成的领导关系,基于党的示范和倡导行为而形成的领导关系等七种关系。这样一来,七类主体基本涵盖了所有的主体形式,从党务关系到执政、准执政关系,再到引导、监督、示范、倡导关系,是一个党的意志由强到弱、党的领导由直接到间接的过程。与此相适应,党内法规的刚性程度也由强到弱,形成一个360°的圆,即党规360°调整法。 有的主要着眼于党内生活的内容分类,将党内法规划分为党章,党的思想建设法规、党的组织建设法规、党的队伍建设法规、党的作风建设法规、反腐倡廉建设法规、党内工作程序法规,以及其他党内法规等三个大类、八个小类。 有的依据《党章》规定的内容和调整的党内法规关系种类将党内法规区分为党章部门,组织法规部门,纪律法规部门,党员和党的干部法规部门以及有关清理、程序、党内学习等规范的其他法规部门等五个方面。 还有的区分出综合性的、思想政治方面的、组织人事方面的、作风方面的、反腐倡廉方面的和民主集中制建设方面的党内法规等分类,并具体划分为党章及其配套规定作为统领整个党内法规体系的根本性规则及其相关规则,规定党的组织机构设置、运行等的主体性规则,规范党员或党组织的行为性规则和规定责任追究,监督救济的保障性规则等四个类别。 上述分类方法都从一定角度认识了党内法规的内容、建构了党内法规的体系,有助于加深我们对党内法规特点、内容和体系的理解,裨益于党内法规的体系化建设,但大多都存在着依据的划分标准实际上无法涵盖所有党内法规的不足,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忽视了在党内法规实践中占有重要地位的党规部门,往往无法达成相应的共识。

值得注意的是,如前所述,《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将中央党内法规划分为六类:党的领导和党的工作方面的党内法规、党的思想建设方面的党内法规、党的组织建设方面的党内法规、党的作风建设方面的党内法规、党的反腐倡廉建设方面的党内法规和党的民主集中制建设方面的党内法规,可以作为党内法规分类研究的一个起点和基础。《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选编(2007—2012)》主要依据党内法规的调整对象不同,将其划分为党章及相关法规制度、有关党的领导和党的工作、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党的机关工作等7个方面的党内法规,是我们进行党内法规分类研究的一个重要参考。中共中央办公厅法规局依据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的划分标准,结合党章和党内法规的调整领域,形成了“1+4”基本框架:在党章之下区分党的组织法规制度、党的领导法规制度、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和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四大板块。 新版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选编(2012—2017)》即以此为标准重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划分出党章与党的组织法规制度、党的领导法规制度、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和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 总的来说,这三种主要以党内法规调整对象为划分标准的做法,兼顾了党的领导、党的自身建设以及党的机关工作等方面的内容,相对更为符合党内法规的具体实践情况和党的建设的实际状况,取得了较大程度的共识。

此外,从党内法规的位阶高低和效力等级入手,认为党内法规在纵向上能够构成一个“金字塔”形结构,从而将党内法规划分为四类的做法,也值得我们关注:首先,最基础、最根本地位的党内法规,具有最高位阶和效力,作为其他党内法规制定基础和依据的《党章》;其次,在地位和效力上仅次于《党章》,位阶比较高,对全党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作出基本规定的准则;再次,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规定的条例,例如《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等约三十部条例;最后,对党的某一领域或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事项作出具体规定的规则、规定、办法和细则,一般是指由中央各部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数量相对较多,例如《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等。 xZ1S79CUchgnPLCx9wW/lumNJAxWXwzvHKl/aCfqZ9KpqkTZLn2lDsZ9d15BdF9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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