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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度层面的宏观建构

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是中国共产党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和逐渐建构起来的,与国家法律体系有着密切联系。例如,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宏观架构以党内法规制定的五年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为依托,这一点,与国家法律体系为适应作为国家立法机关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五年任期制和一年一度会期制而编制的五年期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极为相似。甚至有观点认为,它是“对现代国家法律体系的一种制度模拟”,所谓“法规”的称呼意味着从传统革命党偏重领袖意志和具体命令的治理手段,向现代法律的一些基本要素和美德转换的努力,是党的治理意志(内容)与规范性表达(形式)的有机统一。 因此,有文章认为,鉴于党内事务的复杂性和多元性,建立、完善党内法规体系成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实现党内治理的必然选择,应当更多地引入国家法律的法治因素,加强软法的硬性约束力,使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互相衔接,并从属于宪法。

1990年《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正式采用“党内法规”一词作为党内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规章制度的统称,但并没有涉及党内法规的体系化问题,而仅仅在第5条、第6条、第29条和第30条简略地提到制定党内法规要有规划的思想以及制定党内法规不能与宪法、法律和其他党内法规相抵触等规则。例如,制定党内法规的工作在中央统一领导下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制定党内法规应遵守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规定,不得与国家法律相抵触;起草新的党内法规应与现行的党内法规相衔接,对同一事项需要作出与现行党内法规不一致的规定,应在草案中作出废止现行党内法规或其中某些条款的规定并说明情况和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定、办法、细则,应严格遵循《党章》的规定和中央、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中央各部门发布的党内法规的规定,不得与其相抵触;中央有权撤销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发布的与《党章》和中央发布的党内法规相抵触的党内法规。此外,值得注意的是,1990年《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第6条确立了党内法规制定的5项原则:将党章作为核心依据,遵循党的指导思想;党的活动必须以国家法律为边界,不得凌驾于法律的权威之上;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从党的建设的实际出发;既注重配套完备,又防止繁琐过滥。这些党内法规制定原则的确立,进一步从制度上明确了党内法规体系的价值理念,确保各项党内法规之间相互协调、形成体系并且与国家法律之间位次清晰、和谐兼容。

2006年,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首次提出党内法规制度的体系性建设问题,号召要加强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

2012年《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极大地推进了党内法规制度的体系化进程,其第7条确立了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应当遵循的8项原则:从实际情况出发进行党的建设;将党章作为核心依据,遵循党的指导思想;以宪法和法律作为自身活动的根本准则;与党的执政要求相统一;将党的建设与合法程序统一起来;以民主集中发挥民主与集中的优势;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应当从实用的层面出发减少繁琐的程序性规则。2019年《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修订将上述8项原则修正为6项,分别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从党的事业发展需要和全面从严治党实际出发;坚持以党章为根本,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坚持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坚持便利管用,防止繁琐重复。与1990年《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第6条确立的5项原则相比,2012年和2019年《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在党内法规制定经验方面更加成熟,根据实践经验的总结或增加或删除或修改了数项原则,并且明确提出了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坚持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2014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纳入依法执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将“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仅明确提出了党内法规的体系建设问题,而且在党的历史上首次明确将党内法规置于和国家法律同等重要的地位,极大地推动了对党内法规的研究、探讨、制定和规范工作。习近平同志指出,党内法规建设要“本着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并且“确保针对性、操作性、指导性强” “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构建以党章为根本、若干配套党内法规为支撑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

2017年,习近平同志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中指出,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要求我们“增强依法执政本领,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加强和改善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这一表述将党内法规大体划分为有关党的领导和有关党的建设两大类别,涉及不同的关系主体和性质,具有基础性的体系建构意义。有关党的领导的党内法规,是基于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党地位,除了规范党在党内事务上的领导之外,还涉及党的领导与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组织等其他党或非党组织的关系,由于与国家法律往往有着紧密的联系,而在工作机制上以民主集中制原则和法治原则为统领。有关党的建设的党内法规,是基于中国共产党的政党身份,主要调整和规范党组织之间、党员之间以及党组织和党员之间的纯粹党内事务,以党内民主和自主、自愿为前提,并不与国家法律产生紧密的联系,因而在工作机制上以民主集中制原则为统领。

整体来看,从2012年启动党内法规的集中清理工作开始,中国共产党已经有意识地逐步推行党内法规的体系化建设。在党内法规体系化建设方面所形成的共识,在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2017年党的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体现得最为明显,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党内法规的体系化建设已经在中央层面和制度层面上得到了肯定和认可。 HKALJ25WhcfSdhkm8qslPq9FKrNYn7k4rzsjPpdF4mOX/OnCpdC3ca0LB+EeBt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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