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成立伊始,中国共产党就高度重视调整、约束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规章制度及其发挥的重要规范作用。例如,1921年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共计15条,在实质上发挥了后来《中国共产党章程》(1922年制定,以下简称《党章》)所具有的纲领性职能:正式确定党的名称、性质和奋斗目标,宣告中国共产党的诞生;明确规定党员标准和入党手续;规定党的组织、党的保密纪律和担任公职限制以及《党章》的修改等重要内容;提出“革命军队必须与无产阶级一起推翻资产阶级的政权”“承认无产阶级专政”“消灭资本家私有制”和联合第三国际等4项任务。 1923年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了中央执行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等内容,是建党以来第一次将党内的规章制度与“法”直接联系起来的文件。
1938年9月15日,刘少奇同志在政治局会议上代表中共北方局作抗战以来的工作报告,讨论王明同志对抗党中央的行为时提出“党内要制定一种党规,进行党的建设”“在组织上、党规上保证党的团结,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这是“党规”概念第一次在中央层面的报告中出现,可以视作“党内法规”的萌芽。 一个月后召开的中共六届六中全会(扩大)上,毛泽东同志作专门报告,针对张国焘同志严重破坏党内纪律的情况,在“党的纪律”标题下,报告明确提出了“党内法规”的概念:为使党内关系走上正轨,除重申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和全党服从中央四项最重要的纪律外,“还须制定一种较为详细的党内法规,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 紧接着,刘少奇针对《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关于各级党部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和《关于各级党委暂行组织机构的决定》作了《党规党法的报告》,指出“要党规党法以及组织决定”,用“党规与党法去教育同志”,这是“党规党法”首次正式出现在党的文件之中。随后,“党规党法”在陈毅、刘伯承、陈云等党的主要领导人参与的报告或者会议中屡次出现,例如,1942年陈毅在《论军事建设》的报告中认为:“原则问题组织问题的争执,均按照党规党法由同级会议或请示上级解决之。”
此后,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战争时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历史阶段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的党内法规,在宣传党的主张、统一党的思想和完成党的历史使命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1945年5月,中共七大讨论《党章》的修改,刘少奇同志在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指出:“党章、党的法规,不仅是要规定党的基本原则,而且要根据这些原则规定党的组织之实际行动的方法,规定党的组织形式与党的内部生活的规则。” 1955年,针对“高岗、饶漱石事件”,毛泽东同志再次提出“党内法规”的概念:“符合党的原则的……各种正确的政策、正确的党内法规,这样一些言论、行动,当然要积极支持,打成一片。对不符合党的原则的,就应保持一个距离。” 1962年,在中央工作扩大会议上,刘少奇将党的第八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称为“全党的法规”。
整体而言,直到新中国成立,中国共产党都处在一个建立、发展和革命时期,限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外部环境以及制定机关、制定技术等内部因素,这一时期的党内法规最主要的目的就在于建立和维持党的纪律,以保证自身生存、发展和革命成功的需要。同时,这个时期的部分党内法规,还由于革命斗争、保密、时效和不注重宣传等因素的影响,而较多地表现出神秘性和不为外界所知的特点。例如,1925年《中央通告第六十八号》中的制定主体使用的落款是代号“钟英白”,实际上是中共中央。至于“党内法规”所具有的内涵、外延及使用范围,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统一的界定,甚至“党内法规”一词本身也没有得到较为广泛的运用。这一阶段里,实质上属于党内法规的文件在名称上可以表现为纲领、章程、决议案、计划、训令、指示、决定、规定、提纲、守则、大纲等将近20种,没有固定的结构形式或者文件名称。此后,党和国家对党内法规的关注和建设工作,例如,如何建设国家政权、如何处理党和政府之间的关系,等等,在新中国成立之后的10多年里一直不断地得到讨论和探索。1962年2月,邓小平同志在扩大的中共中央工作会议(即“七千人大会”)上强调:“我们还有一个传统,就是有一套健全的党的生活制度……比如民主集中制;团结——批评——团结的方法;言者无罪、闻者足戒,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批判从严、处理从宽,不搞过火斗争、无情打击;艰苦朴素、谦虚谨慎;等等。这些都是……我们的党规党法。” 有观点认为,这一时期的中国共产党特别重视运用党内法规来调整党与国家的关系,通过党内法规来主动为自己、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设定执政范围,为国家的全面法制化开创了良好的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