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基于对实践的实证观察,从国际法的角度讨论可能影响解决物质文化遗产争端的问题。通过对可能涉及这些争端的客体文物(文化遗产)和主体(利益相关者和审判员)的谨慎考察,结合对现有法律框架的深入研究,这些问题得以界定。这种因果分析方法,一方面可以勾勒文化遗产法可能发展的方向,另一方面可以支持利益相关者和审判员都应该了解文化资产所包含的非经济价值的观点。
在此介绍性章节之后,本书的结构如下。
第二章界定了研究的范围,分为两节。第一节考察了与艺术、文化兴趣发展相关的历史见解,定义了“文化财产”和“文化遗产”的概念。然后,本节讨论了“文化遗产”和“人类文化遗产”概念的一些含义。此外,本节还着眼于文化与人权之间的关系,以说明人权在物质遗产争端方面可能发挥的作用。实际上,国内和国际呈现的各种法律的发展表明了文化与人权之间的这种共生关系,并阐明了文化遗产保护已成为人权问题。第二节提供了适合本书研究目的的“国际争端”的定义。完成对文化遗产领域的主要参与者的界定之后,本节还描述了利益冲突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以及实践中存在的争端类型。
第三章分为三节,旨在对争端解决研究的相关组成部分进行概述。第一节描述了可能适用或阻碍可移动文物争端裁决的国内法律,例如出口法和反扣押法。此外,结合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领导下所采纳的条约,本节分析了争端解决程序如何适用于文化遗产争端。最后,这一节还考察了现有法律制度,讨论了主权豁免原则和国家责任问题。对主权豁免原则的探讨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最近的一些争议促使反扣押法的通过,并引发了对扣押外国所有文物的豁免权的法律基础、适用范围和限制的各种质疑。第二节分析了现有的司法措施和非司法措施。首先,本节讨论了国内裁决是否可以成为防范和解决文化遗产争端的有效途径。然后,探讨了国际法院的作用。对法庭的选择并非任意为之,而是基于这些法庭在此类争议中的实际和潜在的裁决参与程度。最后,本节调查了非司法争议解决技术的作用。该调查强调,仲裁和调解等机制在处理文化遗产有关争议方面具有必要的灵活性。第三节描述了一些避免争端的策略以及国家之间和各博物馆之间合作的实例。
为了回应上文所述的研究问题,第四章讨论了两种选择。第一节,考察了建立一个对文化遗产争端拥有专属管辖权的全新国际法院或改善现有某一法院体制的可行性。结论是,这一做法暂时不可行。第二节,研究了现有的争端解决方式和交流互鉴的过程。这是指各国或国际的、同一法律制度内外抑或是司法体系内外的审判员为了应对争端所呈现的各个问题而相互引用和借鉴裁决的做法。本节研究了法律和事实的交叉互鉴,并讨论了其优点和缺点,质疑了这一过程的适用是否与法官的作用协调一致,也质疑了现有决策过程的有效性和一致性是否可以通过裁决者自主建立的全球联络得到改善。结论是,这种“内生”选择可以形成一个有效且连贯的框架,以便妥善解决文化遗产争端。
第五章考察了这种联络的实质。从本质上讲,它总结了文化遗产领域利益相关者的外交、立法、行政及合同实践,以明确表达一套文化敏感规则,这套规则被称为“共同裁决规则”。首先,本章解释了这种文化敏感规则的性质和起源,强调了这套共同裁决规则并不是新的规则种类,而是与国际法的一般原则(本章第一节)或现行的国内和国际法律规范、形成的原则和标准(本章第二节)相一致。然后,本章作出假设,如果裁决者越来越多地采用这套共同裁决规则来处理文化遗产纠纷,可能会逐渐发展一种“跨国文化遗产法”。通过突出文化遗产的独特性以及排除将涉及普通货物正常商业交易所制定的规范不加批判地应用于文化遗产相关争议的情况,这种新的法律可能有助于确立法律统一性。第三节提出了两个相互关联的建议,以便运作这套共同裁决规则,从而加强交流互鉴。这两项动议都是基于事实情况并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关。最后,本章探讨了通过交流互鉴的共同裁决规则流通的理论。我在此强调通过合作防止文化遗产流失的目标构成了共同裁决规则的基本原则。
在此之后的第六章就是结论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