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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文化遗产法的不完善性

人们十分迷恋艺术与文化。自古以来,各国一直珍藏物质文化遗产,运用于现有文化、在博物馆展出、专家记录、个人收藏以及经销商和拍卖行的买卖交易。尽管遗产珍藏之风弥漫,但是近年来对文化遗产的完整性和保护的威胁成倍增加。例如,在武装冲突期间,历史建筑、纪念碑和文物的毁坏;在和平年代,艺术珍宝很可能会被人类干预破坏。诸多实例提醒我们,为满足经济发展与人口增长的需求,大规模的公共工程可能会给文化资产带来多种危险。此外,非法买卖已经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而文化物件归还 [1] 原有国以及水下文化遗产的无管制打捞已成为激烈辩论的主题。

遗憾的是,文化遗产法所提供的保护并不完全令人满意。现有常规法律文件由于存在重大弱点而受影响,因为它们不溯及既往,时常不能自动执行,并且规定含糊或笼统。此外,在国家时效性的法律制度、善意辩护评估和建筑遗产保护中,许多规则各不相同。而且,各国所采取的刑事处罚轻微,因此,对艺术品盗窃和抢劫的威慑力很小。然而,国际文化遗产保护法律的最大弱点是欠缺有力的执法机制。现有的条款既不能提供足够的控制体系确保规范适用的一致性,也没能设立任何专门法庭。因此,争端应通过政治或外交谈判解决;如果这种方法行不通,可以诉诸传统的争端解决方式,包括在国内法庭或现有国际法院进行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这种解决文化遗产争端的特定方式并非没有问题。问题之一是,最终的解决基本上取决于选择的法庭和适用的法律。这不仅存在采纳裁决不一致的风险,还会有可能成为不好的先前判例。另一个风险在于,各国或国际的审裁员 在没有正式交流联系的情况下,可能会导致法律发展支离破碎、司法解释各异的问题。

然而,最大风险在于文化遗产的“人文维度”在裁决过程中可能被忽视,即文化遗产因其象征、情感、宗教与历史特点而在个人和民族中所唤起的特殊感受。在任何情况下,无论是否以武力或欺骗手段获取有关的艺术品,这种人文维度都举足轻重。例如,希腊人认为,英国应该归还希腊在大英博物馆展出的帕特农神庙大理石,因为这些大理石体现了希腊精神,并且把现代希腊人与其祖先联系起来。 此外,与犹太人大屠杀有关的案件显示,对许多幸存者或其后代而言,恢复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属于他们或其家庭的东西是一项神圣的职责,因为它将现在与战前的时光联系在一起。 [2] 同样,许多土著群体要求归还文物和人类遗骸,因为它们构成了其身份的基本要素。剥夺此类群体类似的文化遗产的行为会被认为是整个族群及其成员个人无法容忍的罪行。 [3]

文物本身的确没有价值,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们不能仅通过物理特征来定义。文物的价值在于个人和社会团体对其赋予的历史、科学、教育、美学或金钱等层面的意义。正是因为这些层面的价值,艺术品和古董吸引了博物馆观众、各个机构、各个国家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兴趣。有人认为,文物是有关人类历史的信息库。另一些人认为,文物可以表达宗教或精神特征。还有人说,在金钱层面,文物可以被视为与任何其他商品一样的动产。因此,遗产的价值在于其关联性。 [4] 这就解释了为什么涉及文物的争端更容易出现,而且比一般商品更加难解决。 [5]

[1] “返回”(return)、“归还”(restitution)与“遣返”(repatriation)将会互换使用。但是,需要注意,科瓦尔斯基(Kowalski)指出三者的区别:“归还”的处理方法适用于战争期间的掠夺、盗窃、违反国家法律赋予该国文物所有权以及所有基于剥夺时生效的不道德法律的遗产转移;“遣返”,是指在领土被割让或多民族国家瓦解的情况下,重建一国或族裔群体文化遗产的完整性;“返回”是对殖民国家带走或非法出口文物的主张。W.W.Kowalski,‘Types of Claims for Recovery of Lost Cultural Property’(2004)Vol.57 No.228 Museum pp.85-102.

[2] J.Anglim Kreder,‘The Holocaust,Museum Ethics and Legalism’(2008)Vol.18 Review of Law and Social Justice pp.1-43,4-5.

[3] F.Lenzerini,‘The Tension between Communities’Cultural Rights and Global Interests:The Case of the Māori Mokomokai’,in:S.Borelli and F.Lenzerini(eds), Cultural Heritage ,Cultural Rights ,Cultural Diversity .New Developments in International Law (Leiden/Boston: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2012),pp.157-77.

[4] L.Lixinski,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n International Law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3),p.3.See also S.Harding,‘Value,Obligation and Cultural Heritage’(1999)Vol.31 Arizona State Law Journal pp.291-354;and J.Ulph and I.Smith, The Illicit Trade in Art and Antiquities (Oxford/Portland:Hart,2012),pp.13-14.

[5] W.A.Landes and R.A.Posner,‘The Economics of Legal Disputes over the Ownership of Works of Art and Other Collectibles’,in:V.A.Ginsburgh et al.(eds), Economics of the Arts :Selected Essay (Amsterdam/New York:Elsevier,1996),pp.177-219. Y5EopJYANf6cAwo/1IdZSRefDriBFrmRF4/AcWlLsiyFCeZ4klGCDzE6xJZdjJL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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