坤:元亨。利牝马之贞。君子有攸往,先迷后得主,利。西南得朋,东北丧朋。安贞,吉。
【说】坤( )为地,地生万物,故亦具元、亨之德。 为阴,为牝。 为马, 为牝马,故利牝马之蕃息。“利牝马之贞”之“贞”,是干、本质的意思,引伸为本能之谓。《文言》:“贞者,事之干也。”《广雅·释诂三》:“干,本也。” 为迷, 为女主,坤为君子。女亦称“子”,《诗·大雅·大明》:“长子维行。”长子,长女也。《左传·庄公二十八年》注:“子,女也。”君子往而先迷,下坤之象。进而上行,则遇上 ,上 居尊位,所以君子后得遇主。依先天卦位,乾( )居南,坎( )居西。 、 都是阳性的, 为男, 为阳入于阴的交合之象,因此, 阴遇西之 、南之 ,都是得朋。 居东, 居北, 、 都是阴性, 为女,为阴; 为女,有女阴中空之象。因此, 于东、北都遇同性,不成朋交,故有丧朋之断。 静而顺,阳动而阴承,所以坤以安贞为吉。得朋,得交。合也!
为什么我断“得主”之“主”指 呢?在《乾》卦说中,我已提到伏羲画卦当在母系社会,此处细论一下:
金文之“羲”字下边之“ ”,是女阴符号,因此人们已认为伏羲为女性首领。我认为这无疑是正确之见。且金文、甲骨文的“帝”字,中间“ ”亦为女阴,帝,即母系社会的女首领。“羲”“帝”二字,纵非创于母系社会时,也保留和反映着母系社会之特征。伏羲为女主,其画卦事又多见于先秦古籍记载,则八经卦及六十四重卦的全部或一部分,是母系氏族社会的产品,乃无疑者也。卦辞、爻辞明显地是父系时代的产品,但也存有母系时代之影响。以 下 上为《泰》,以 下 上为《否》,以下 上 、居尊位据五为《大有》,皆可洞见这种影响。坤之上 ,中爻正居五位,故而我断 有女主(于母系社会中,即主也)之象。所云“得主”之“主”,指 无疑!
又:卦、爻辞中,“主”字又见于《明夷》初九:“有攸往,主人有言”、《睽》九二:“遇主于巷”、《丰》初九:“遇其配主”及九四:“遇其夷主”。此四处,皆 上进遇 之时也!又足证 为主。详见各卦之说,兹不多论了。
初六:履霜,坚冰至。
【说】初六居最下,阴之初现也。阴开始生出,将继而发展,如履霜而知坚冰将接踵而至也。
此爻,依近取诸身而言,指女性未成熟之时。
六二:直方大,不习无不利。
【说】直,同“值”。方,女阴。方,甲骨文作“ ”“ ”“ ”,从 。郭沫若指出:“示”乃牡神,“方”乃牝神,“盖古人于内外皆有牝神,祀于内者为妣,祀于外者为方,犹牡之祀于内者为祖,祀于外者为土(社)也。”(《沫若文集》十四卷《释祖妣》)方大,谓女性之成熟。大,即《彖传》“含弘光大”之义。此处“直方大”,在意思上与乾卦九二“见龙在田”正相对应。女性成熟,自可成交接之事,本性自然,何用修习?因此说“不习无不利”了。
六三:含章可贞。或从王事,无成有终。
【说】章,文络、文采。含章,包含文采的意思。坤为闭合,为文,故曰“含章”。《坤·文言》:“阴虽有美,含之以从王事,弗敢成也。”是知“章”即“美”。含章,含文采之美也。六位中,初、三、五为阳位,二、四、上为阴位。六三,阴居阳位是不当位也,因其含章,所以可贞。贞,正也,固也。坤为王——我以甲骨文“王”写作“ ”而断,“ ”为女阴符号,可知王即女首领也!故坤有王象。坤为顺,坤为事,故曰“从王事”。王事,女子交合之事。六三不当位,故曰“或”,曰“无成”。六三处内卦之极,故曰“有终”。
六四:括囊,无咎无誉。
【说】坤为囊。四位多惧,六四阴居阴位,惧而吝,有退缩象,有括束象,所以说“括囊”。囊括闭,与外无争无涉,故说“无咎无誉”。六四居上卦之下位,故有“括囊”不交之寓意。括束不交,无咎无誉。
六五:黄裳元吉。
【说】六五居上卦之中,故云“元吉”。坤为黄,为裳,故云“黄裳”,以黄裳代指女坤也。
《系辞传下》:“二与四同功而异位,其善不同:二多誉,四多惧。近也,柔之为道不利远者!其要无咎,其用柔中也。三与五同功而异位:三多凶,五多功——贵贱之等也。其柔危,其刚胜邪?!”可见二位和五位,虽皆居于卦体之中,但二在下卦,虽多誉,而比起居上卦之中的五来,还是不如的(王弼称五位为尊位)。所以六二只言“无不利”,而六五则言“元吉”了。
坤为黄,坤为裳。此“黄裳”之黄,中色也。裳配衣,而黄色,女婚于男主中匮之象。六二虽象女已成熟,但未言可婚,六五言“黄裳”,则女已婚矣。
上六:龙战于野,其血玄黄。
【说】坤为土,上六居坤卦之上,所以称“野”。龙,男阳也。战,交接也。上六,阴爻处阴位,坤阴已盛至极顶,故与阳交合。阴阳交合,血合为一。玄,乾阳之色;黄,坤阴之色。玄黄混杂一起,血色不复纯一——合而生息新生命矣!
用六:利永贞。
【说】六为老阴,阴老则变。六(阴)之变是为九(阳),如九(阳)之变则为六(阴)一样。用九,可戒阳刚知进不知退。用六,可戒阴柔知退不知进。六虽阴柔,而可变刚,所以用六之德,可以永得正固,永持本性也。坤为永。
坤之卦辞:“君子有攸往,先迷后得主,利。”此为一完整之句,主语为“君子”,“先迷”与“后得主”者,君子往之所遇也。《周易正义》说:“‘先迷后得主,利’者,以其至柔,当待唱而后和。凡有所为,若在物之先,即迷惑;若在物之后,即得主,利。”是解“先迷”为先之则迷,解“后得主”为后之则得主。即把“先迷后得主”作为君子有往的时候,所应注意的是凡事都不要挑头儿争先!前儒皆以此为释,我不取之。我但用“先、后”的时间次序为解:开初迷,往后则得主。且古汉语中,凡以“先”“后”置于句前,无不把介词——在、于——后的名词或代词写出者,如:
《左传·隐公十一年》:“我不可以后之!”
《左传·文王二年》:“子虽齐圣,不先父食久矣。故禹不先鲧,汤不先契,文、武不先不窑。”
《论语》:“绘事后素。”
《孟子·告子下》:“徐行后长者,谓之弟;疾行先长者,谓之不弟。”
如果坤卦辞如前儒所释,则当加“之”或具体名词于“先”“后”两字之后。既无,实即与《否》上九之“先否后喜”、《同人》九五之“先号咷而后笑”、《明夷》上六之“初登于天,后入于地”、《睽》上九之“先张之弧,后说之弧”、《旅》上九之“先笑后号咷”等句的语法一致。前儒所以代经文补充上“之”及所指,平添上一番意思,无非囿于阴从阳、臣从君、妇从夫之观点之故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