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噬嗑
震下离上

噬嗑:亨,利用狱。

【说】卦为颐 中有物之象,颐为颊,为口腔。口中有物供嚼噬,是为噬嗑。口中得实,故亨。阳爻为实。坎为棘,棘乃狱牢周围所置藩,故有狱象。

初九:屦校灭趾,无咎。

【说】校,木制刑械。屦校,械足也。坎为校。灭趾,古代斩足趾之轻刑。受刑尚轻,故无咎也。震为足,为趾。震在互坎之下,是“屦校灭趾”之象。坎为灾为难,初、二半坎也,轻灾之象。

六二:噬肤灭鼻,无咎。

【说】陈应润曰:“肤,体之皮也;灭鼻,劓刑也。”甚是。陈氏又谓初九之灭趾为“古者肉刑,罪之轻者灭其趾,欲其不能行也”。于上九之“灭耳”,陈氏亦云:“既桎其项,又灭其耳。”则三个“灭”字,皆训为刑灭。如此解,胜以“灭”为“没”(遮没)之说多矣!《文献通考·刑一》:“周官……司刑,掌五刑之法……劓罪五百。”注:“劓,截其鼻也。”又:“《吕刑》:苗民弗用灵制以刑,唯作五虐之刑曰法……为劓、刵、椓、黥。”刵,即截耳之刑。此可证陈氏之正确。艮为肤为鼻,震为口,下震之口已噬互艮之下爻,有噬肤之象。震为覆艮,艮履,鼻灭,故曰灭鼻。刖鼻,古刑。噬肤,刖鼻,轻犹未重,故无咎。

《序卦》:“可观而后有所合,故受之以噬嗑。嗑者,合也。”卦辞曰:“利用狱。”《象》曰:“先王以明罚敕法。”《系辞传下》则又有“日中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货,交易而退,各得其所,盖取诸《噬嗑》”之说。一个离( )上震( )下的卦形,竟得出诸种意蕴,盖因取象不同之故。由此,我作如下观:六十四卦,在系辞的过程中,必然有过一卦一爻被系以多种解说之辞,甲取此象则出一辞以说,乙取彼象则又出一辞以说。《周易》之卦、爻辞,乃是经过对流传的众说之辞,作取舍、增添、加工、整理之后的“定本”。倘或当“文王作卦辞”“周公作爻辞”的时候,另有几个人也为卦、爻系辞,必然会出现多种《易经》了!《系辞传》说得好:“《易》之兴也,其当殷之末世、周之盛德耶?当文王与纣之事耶?”卦、爻辞的最后确立,就正在殷末周初。《系辞传下》只说:“《易》之兴也,其于中古乎?作《易》者,其有忧患乎?”这“作《易》者”是谁?没说。可见作《易》之辞者,绝非一人!卦辞是文王作的,爻辞是周公作的,是不足信的说法。

六三:噬腊肉,遇毒,小吝无咎。

【说】艮为肤,六三在艮中,肤之下故称肉。腊肉,晒干之肉。初、二、三、四为大离,离为日。肉在日中,故为腊肉。互坎为毒,故噬腊肉遇毒。六三,阴处阳位,不当,故有吝。六三与上九有应,故无咎。

九四:噬干 ,得金矢,利艰贞,吉。

【说】干胏,晒干之有骨之肉。离为干肉,为兵矢有金象,为黄,故得金矢。九四与初无应,处阴位,阳刚而履柔,互坎为难,因之以艰贞为吉。

六五:噬干肉,得黄金,贞厉,无咎。

【说】离为鳖、蟹、蚌之属,外坚内柔,外为甲壳,内为肉。离为日,故为干肉。离为黄,为兵戈有金象。且离为坤爻入于乾体,是故离为金——乾为金。艮为手,因之曰:得黄金。噬肉而遇金,金硬物。六五与六二无应,故厉。虽然如此,六五居尊位,故无咎。

上九:何校灭耳,凶。

【说】何,荷也,戴也。木校加于头上故凶。坎为耳,离伏坎,坎伏故耳灭。郑玄曰:“离为槁木,坎为耳。木在耳上——何校灭耳之象。”是亦因坎伏而论,并以离为木校也。 nYVWrNcb7Ir9F4qbwg90tsLp6ztbnL17lesM9yQXo7kCSk1L7TaLoIgB1mpS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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