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吉。原筮:元永贞,无咎。不宁方来,后夫凶。
【说】比,亲附也,辅助也,阴阳为比故吉,此指九五承乘五阴。元,坤元也。坤用六,利永贞静,故无咎。坤为乱,坎为灾,皆不宁者也。方,并也。坤下坎上,不宁并至,是“不宁方来”。诸儒皆以“夫”为丈夫之“夫”,非!夫,语辞也。“后夫凶”,即“后而凶”“后凶”“后乃凶”之义。言不宁并至之后,凶!
初六:有孚比之,无咎。有孚盈缶,终来有它,吉。
【说】陈士元曰:“《易》言有孚者二十三,有取阴画者中虚,孚之本也;有取阳画者中实,孚之质也。”孚,信也,诚也。谓阴画中虚为孚之本,甚是。《易》之言“孚”者,无不就阴爻而断。此关系甚大,请细论之如下——
《需》:“有孚”。三、四、五互离,六四阴爻当位,九五下得六四之拥戴,故有孚。
《讼》:“有孚,窒惕”。互离,故称“有孚”。互巽,阴爻上托阳爻;坎,下为阴爻,上托中之阳爻,皆“孚”之象。
《小畜》六四:“有孚”。六四居互离之中也,以孚信托戴九五。九五之“有孚挛如”,即指六四以孚拥戴。
《泰》九三:“勿恤其孚”。九三上临坤,坤虚故为孚。六四:“其邻不戒以孚”。邻指九三,九三阳爻,非孚也!
《大有》六五:“厥孚交如威如”。六五,离之中爻也。
《随》九四:“有孚”。九四之下为六三,阴爻也。初至四为大离。九五:“孚于嘉吉”。九五,互巽之上爻,巽体下为阴爻。
《观》:“有孚颙若”。指巽在上也。
《坎》:“有孚”。二至五,大离在卦之中。
《大壮》初九:“征凶,有孚”。有孚,指六五为阴居尊位,下乾伏坤,初变为巽。
《晋》初六:“罔孚”。上卦为离,已具有孚,此初六虽居坤体,然在坤体之下,其孚不敌六五,故有罔也——九四已孚于六五!
《家人》上九:“有孚威如”。上九居巽体之上。
《解》六五:“有孚于小人”。阴居尊位。
《损》:“有孚”。阴居五,且在互坤之上。
《益》六三:“有孚”。此因六三居互坤之中也。九五:“有孚”。此因九五居巽体也。
《萃》初六:“有孚”。因内卦为坤。六二:“孚”。此爻居坤之中也。九五:“匪孚”。六二有孚,九五当与六二应,然为九四所阻,故匪孚矣。
《升》九二:“孚”。九二居巽中,下有阴爻,故孚。
《井》上六:“有孚”。上六与九三有应,九三离体,故有孚。
《革》:“孚”。六二居离中之故也。九三:“有孚”。九三为互巽中爻。九四:“有孚”。九四亦在巽体。九五:“有孚”。此五得六二之应,即孚于二也。
《丰》六二:“有孚”。六二居离中也。
《兑》九二:“孚兑”。九二居互离体。九五:“孚于剥”。九五、上六仅两爻,不能如二、三、四可成互离。既少一阳,故有孚于剥落之厉。
《中孚》九五:“有孚挛如”。九五居巽之中,巽主爻为六四,为有孚。二至五为大离,故有孚挛如。
《未济》六五:“有孚”。六五居离之中也。上九:“有孚”。亦因居离体之故尔。
综上可知坤、离、巽皆为孚也。前儒以坎为孚,实亦因阳爻在坤体之故。
此爻居下坤,互坤与下坤联体,孚得孚为比,是乃言“有孚比之”。坤为缶,互坤、上坎皆为水,故曰“盈缶”。坤为终,向内为来,坤为蛇,故曰“终来有它”,“它”即“蛇”字。蛇与龙同类,《述异记》:“水虺百五年化为蛟,蛟千年化为龙……”上古人敬蛇为神物,《山海经·北山经》:“其神皆人面蛇身。”《列子·黄帝》:“庖牺氏、女娲氏、神农氏、夏后氏蛇身人面、牛首虎鼻——此有非人之状,而有大圣之德。”《拾遗记》卷二:“又见一神蛇身人面,禹因与语。神即示禹八卦之图,列于金版之上……蛇身之神即羲皇也。”因之断为“吉”!
六二:比之自内,贞吉。
【说】六二阴居中而正,重阴也,阴比阴。二与五相应,但六二进则遇敌,不能比于九五,所以称“比之自内”。下卦为内。
六三:比之匪人。
【说】六三无应,而且前临坎,坎为匪人,六三承坎,故曰“比之匪人”。
六四:外比之,贞吉。
【说】六四与初六不应,而承九五,与九五为比,五在四外,故曰“外比”。
九五:显比。王用三驱,失前禽,邑人不诫,吉。
【说】九五为卦中唯一阳爻,下与六二为正应,故曰“显比”。坎伏象为离,离者光明也,是坎有离相比之,九五为坎主爻,故曰“显比”。显,明也。王,仍指坤。坤在九五之下,有王已向前之象。坤之中爻自五位前而至二,是三驱。三驱,三田也。田,即畋猎。三驱者,礼也。《春秋谷梁传·桓公四年》:“四时之田,用三焉,唯其所先得,一为乾豆,二为宾客,三为充君之庖。”《礼记·王制》:“天子、诸侯无事,则岁三田,一为乾豆,二为宾客,三为充君之庖。”三驱,即三田。畋必驰驱,故称三驱。三田者,一年中三次狩猎也。狩猎为何?一取猎物为祭祀之品,二为敬待宾客,三为供庖厨以为食用。朱熹《周易本义》以网开一面而释三驱,“天子不合围,故开一面之网,用三驱也”。以朱子之学,舍经传而不用,颇可怪也。坤王本当居上,今即已前驱,则相对而言坎为后矣,此空间之变异也。以时间而言,坤王在上时,为前。艮为手,有擒象。坎为失,则先前所擒获者复失,即“失前禽”。互坤为邑,为民,与九五所在之坎为连体。互艮为止,互艮之覆象为震,震为人,为言,为惊动。震覆即艮,艮飞而震伏,九五即互艮之主爻,所以有邑人安止不惊不言之象。
或问:何以《师》之互震覆艮有擒象,即曰“利执”?互震之覆艮亦与坎连体,却不言“失”?
答曰:《师》之坤居上位,自六五下视之,则覆艮为前伸之手,顺而执擒之象,故利。《比》之王位已向前,艮手向后,非顺势者,故坎失之象现也!
上六:比之无首,凶。
【说】坎为下首——无头也。上六居卦之终、坎之上,欲比于九五而不见首,故为凶象。又:卦上为首,坎为失,是无首之象。上六当位而不中,下无应于坤,坤为王,元首也。与元首失比,故凶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