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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降和质子

赤壁之战里有两起诈降,一起是曹操教蔡中、蔡和诈降孙权,理由是因为兄长蔡瑁被杀。临行时曹操对他二人说:“二位将军的宝眷现在荆州,必当妥为照应。”恰也正因为不带家眷,被黄盖识破是诈降。一起是黄盖诈降曹操,用苦肉计,周瑜当着蔡中、蔡和打了黄盖一顿,曹操果然相信了,吃了火攻的大亏。

投降要带家眷,曹操教人诈降也要扣留家眷,带兵官的家眷在封建社会里历来是被当作抵押品的。有个专门名词叫作“质”,和“质任”。

最早见于史书的例子是周郑交质,郑庄公做周平王的卿士,平王和虢公要好,郑庄公不高兴,发牢骚,平王再三解释还不行,只好交换儿子作抵押,周王子狐为质于郑,郑公子忽为质于周。一个是王,一个是诸侯,君臣两人闹别扭,只好用交换活的抵押品来解决。在当时是个大笑话。 但是也说明了另外一种情况,那就是在敌国之间、小国大国之间、弱国强国之间或者是臣对君等等的片面的或相互的交纳抵押品的行为,是被认为合理合法的。

三国时的例子很多,曹操为张绣所败后,对诸将说:“我降了张绣,错在没有取他的‘质’,弄到这个地步。吃了这个亏,长了一智,你们看着吧,从今以后,再也不吃败仗了。” 他学到的乖就是取人家的“质”,有了活人抵押作保证,就可以强迫人服从,不敢也不忍造反。辽东公孙渊的哥哥公孙晃在洛阳作质子,公孙渊起兵,晃就被杀。 魏的制度,郡县分剧、中、平三等,中、平是内地,人民赋役就重一些,边地近敌的就列为剧,人民赋役轻一些,但是太守要送任子到邺作抵押。 吴、蜀两国也是如此。

晋初规定诸将以下部曲督都要送质任或任子。

北宋初年规定,凡是做边地州郡官的,都要挂名兼任内地的州郡官,只许单身赴任,家眷留在内地任所。

明太祖控制诸将很严密,下令:“与我取城子的总兵官,妻子俱要在京住坐,不许搬取出外。”

从这些例子可以看出,封建社会里的军事首领和帝王对他们的部将和边地守土官员之间,互相信任的基础是不存在的,保证一致的办法是把部将或边地官员的家眷作抵押品,以取得信任,叫作“委质于人”。曹操要孙权送质子就是这个意思。

人被当作抵押品,是死是活决定于家长的政治地位的变化,这是封建社会的特征之一。 DxCXYu1YjL/mY8b3I4vwgF4dTeiSCeInKwtRLHzcRAbrFiULpmjZLgxJXoawMy9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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