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介绍地方财政收入稳健指数,该指数由人均财政收入、税收收入占比、大税占比和土地财政依赖度等4个分项指标构成,各分项指标的权重分别为60%、20%、10%和10%。各分项指标的具体定义如表1-1所示:
表1-1 财政收入稳健指数分项指标构成
原始数据来源如下:土地出让收入来自《中国国土资源统计年鉴》以及各省份决算报告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其余数据均来自《中国统计年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及各项税收口径均为地方政府本级。指标1a的人均财政收入,使用GDP价格平减指数折算为2008年不变价格,该指标可以反映各省财政收入总量的横向差距,也可以反映随着时间推移,各省财政收入的纵向提升程度。指标1b~1d均是财政收入的结构性指标。从财政收入的形式来看,财政收入可分为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一般来说,非税收入的筹措依据的是行政性的规章制度,税收收入的筹措遵循的是税收法定原则,因此,税收收入占比(指标1b)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财政收入体系的法治程度。不仅如此,国内增值税、国内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四大税种与实体经济的关联最为密切,四大税种筹措的税收收入比重(指标1c),也可以反映财政收入的质量。部分省份过去曾暴露出来的“财政收入数字造假”现象,实际上正是以政府收费和小税种的造假为主。以辽宁省2015年的“财政收入挤水分”为例,水分主要就体现为小税种和非税收入的收入。地方财政收入结构还体现为全口径下“四本预算”收入的结构。社保基金预算的收支具有独立性,我们将其编制为社会保障可持续性指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数额非常小,可以忽略不计。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中八成以上是土地出让收入,因此我们使用土地出让收入与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之比(1d)来衡量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依赖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