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乡村社会的变迁和转型过程中,基层矛盾纠纷会呈现出什么样的状况呢?乡村纠纷的发生情况如何,可以通过纠纷的发生率反映出来。所谓纠纷的发生率,在这里主要是以被访者报告5年内自己遇到过或有过某种纠纷的比例来表示的,亦即5年内有过某种纠纷的人所占的百分比。从对20种矛盾纠纷的调查结果来看(见图1-1),当前乡村矛盾纠纷发生率处于前三位的分别为:(1)财产损害补偿纠纷,发生率为20.6%;(2)邻里纠纷,发生率为17.9%;(3)环境污染方面的纠纷,发生率为15.4%。
发生相对较多的纠纷主要有:(1)劳动纠纷,发生率为10%;(2)债权纠纷,发生率为8.8%;(3)农田农地方面的纠纷,发生率为8.6%;(4)财产所有权方面的纠纷,发生率为8.4%;(5)用水方面的纠纷,发生率为8%;(6)婚姻纠纷,发生率为5.9%;(7)消费方面的纠纷,发生率为5.6%;(8)计划生育方面的难题或分歧,发生率为5.3%;(9)人身伤害纠纷,发生率为5.2%;(10)家庭纠纷,发生率为5.1%。
此外,还有发生率在5%以下的乡村纠纷,这些纠纷包括:医疗纠纷(4.5%),债务纠纷(3.9%),人身伤害、财产损害或其他指控(3.4%),农业负担纠纷(2.9%),子女教育纠纷(2.5%),干群纠纷(2.3%),其他纠纷(2%),等等。
图1-1 农村居民主要纠纷概况(N=2987)
资料来源:2010年法律与农村居民生活调查。
从图1-1来看,除财产损害补偿纠纷、邻里纠纷和环境污染方面的纠纷之外,乡村社会的矛盾纠纷发生率皆处于相对较低水平,因为在5年内遇到这些纠纷的人所占比例较小。这在一般乡村调查中也得到一定的印证,在向村民问及村里纠纷发生情况时,常常会得到这样的反馈:“现在村子里人少了,人都出去了,很少有纠纷。”所以,总体来看,乡村社会矛盾纠纷的发生水平没有出现上升的趋势。
值得关注的是,乡村环境污染方面的纠纷则凸显出来,这或许与在工业化和乡村资源开发过程中,环境问题给乡村居民生活带来了越来越突出的影响有关。此外,乡村劳动纠纷的发生水平显现出来,可能反映出较多乡村劳动力在外出打工即非正式的就业状态下所面临的公正待遇和权益保障问题。
虽然纠纷是乡村社会运行的构成部分之一,但纠纷总会给秩序带来一定的冲击,如范愉认为:“纠纷是与秩序相对应的范畴,纠纷的发生意味着一定范围内的协调均衡状态或秩序被打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