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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调查、数据及个案

所谓基层纠纷,就是指在平常生活中发生的矛盾、冲突和纠纷。平常生活指的是普通个体的日常生活,因而,把握基层纠纷状况的有效途径就是了解现实生活中个体社会成员所经历的纠纷。对基层矛盾纠纷进行动态的监测,一个可操作的方法就是调查了解个体社会成员所遇到的纠纷情况,被访者所报告的纠纷情况可组成有助于对基层纠纷状况加以总体把握的基本信息。在对基层矛盾纠纷及化解机制的动态监测中,我们主要运用了四种社会调查及其数据:一是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GSS),二是2010年“法律与农村居民生活调查” ,三是2016年和2018年“城市矛盾纠纷动态监测电话调查”,四是纠纷个案调查。

(一)中国综合社会调查

中国综合社会调查是一种大型综合性抽样社会调查,调查范围涉及城市和农村,调查样本的选取采用标准PPS抽样原理,随机在全国范围内抽取样本。因此,从理论上看,调查结果基本能反映全国的基本情况。用其调查社会矛盾纠纷及其解决的问题,能从宏观层面揭示和反映中国在社会快速转型过程中出现的主要矛盾纠纷及其特征,以及解决这些纠纷的主要途径和方式。

本研究在关于基层纠纷的基本状况,以及对一些具体纠纷如水环境纠纷的实证考察和分析中,运用了2010年和2015年中国综合社会调查的数据,以从宏观层面对纠纷发生及纠纷解决的基本状况进行监测。之所以运用2010年中国综合社会调查的数据,是因为在该年的调查问卷的基本模块中,设置了个人在近期所遇到的纠纷情况,以及个人选择纠纷解决方式倾向方面的问题,因而调查所获得的关于基层纠纷及其解决机制方面的信息相对较多。2015年中国综合社会调查设置了专题法治建设板块,通过此板块的数据,可考察城乡居民的法治意识以及对法治建设状况的态度和评价。

(二)2010年“法律与农村居民生活调查”

“法律与农村居民生活调查”是一项关于乡村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的法社会学专门调查,开展这一调查的主要意义在于为民间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的法社会学研究提供经验材料。该项调查借鉴了美国芝加哥大学在法社会学经验调查中所使用的调查问卷,通过调查不仅可以了解民间纠纷的发生情况,而且可以了解到居民解决纠纷的倾向,以及对纠纷解决效果和法律系统的评价情况。通过对调查数据的分析,还可把握法律与社会的关系状况,也就是法律在纠纷解决中的地位和作用。

该项调查分别在2002年和2010年进行,调查所用问卷的内容大体相同。2010年的调查属追踪调查,主要在江苏省太仓市、陕西省横山县(今榆林市横山区)、重庆市忠县、河南省汝南县、湖南省沅江市各抽选1个乡镇,并在每个乡镇抽取5个村,每个村抽取100个样本进行问卷调查。虽然这一调查没有采用标准随机抽样法,但农村样本的选取是在不同地域范围内进行的,因而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农村社会的矛盾纠纷状况及农村居民的法治意识的特征。问卷调查涉及财产所有权、农田农地、环境污染、用水、医疗、债权、债务、计划生育、消费、婚姻、邻里、劳动、农业负担、家庭、干群矛盾、人身伤害、财产损害、子女教育等共计20类矛盾纠纷问题,并调查了农村居民在过去5年中遇到这些矛盾纠纷问题的情况,以及解决纠纷的过程。

此项调查对法社会学关于民间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的研究具有重要价值,调查数据所包含的信息较为丰富,对于分析和研究基层纠纷的发生情况、潜在风险、化解机制及其所反映的法律性问题有较大价值。

(三)2016年和2018年“城市矛盾纠纷动态监测电话调查”

电话调查是借助通信手段对个体社会成员开展行为和态度调查的一种调查方法。虽然电话调查所询问的问题很有限,但它对于动态地把握某种社会现象和社会态度具有一定优势。我们采用电话调查,主要目的在于动态地了解基层社会的纠纷发生状况以及居民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情况,同时亦可动态监测居民的心态和观念情况。

2016年“城市矛盾纠纷动态监测电话调查”是在2016年11月实施的。调查的抽样框为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各号段用户的电话号码,包括手机号码。抽样方法为电脑随机拨号抽样法,其中在北京市共获得有效样本500个,在石家庄、太原、济南、哈尔滨、昆明等5个城市各获得有效样本200个,整个调查获得有效样本共计1500个。抽样的用户接通率为25.46%,整体项目样本获取的成功率为9.97%。

2018年“城市矛盾纠纷动态监测电话调查”是在2018年5月实施的。本次调查的抽样方法是电脑随机拨号抽样法,分别随机抽取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各号段用户。本次调查涵盖北京、石家庄、太原、济南、哈尔滨、昆明共6个城市,每个城市各抽取100个有效样本。抽样的用户接通率为21.65%,整体项目样本获取的成功率为5.6%。

(四)纠纷个案调查

为了更加具体、深入地研究现实社会中矛盾纠纷的形成和演化机制,以及纠纷化解机制、潜在社会风险和风险防范机制,本研究选取了一些纠纷个案进行深入调查和分析。个案的选取具有偶遇抽取的性质,选取其中一些个案是由于其便于调查了解,另一些个案则是研究者偶然遇到的。

纠纷个案主要包括发生在河南省、河北省、甘肃省、云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等地的纠纷案件。对这些纠纷个案进行调查,主要是为了更加深入地解读纠纷过程和化解机制。

虽然纠纷个案的选取是非随机的,但个案研究的意义在于对机制的深入剖析。个案材料作为已发生的事实,对于理解社会生活中的纠纷及其化解机制来说,具有重要的分析性和反思性意义。再者,纠纷事件在现实中并非常态化的现象,因而对其进行观察和调查通常需要通过偶遇的方式去获得信息。

就调查数据的时效性而言,虽然研究中所使用的调查数据在时间上距当下有一定年限,即呈现的事实不是当前事实,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调查数据会失效或过时。用于学术研究的大型社会调查一般需要经历较长时间的实施过程,因而要达到及时跟进较为困难。关于调查数据时效性问题,可能需要相对地看待,也就是要根据所要研究的问题来应对数据的时效性。在纠纷的法社会学经验研究中,所要探讨的重要问题是纠纷化解机制和演化机制问题,因而不同时点的数据资料对于我们分析和理解这些问题都具有较高的效度和信度。 v08vsXKYOGpdcBj/IUXMEOpAhTqSqBF/bpi4krh9LU2c4475eiB63RcCEOcA51N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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