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转型进入新阶段,现代法治建设深入推进,现实社会究竟显现出哪些矛盾纠纷呢?这些矛盾纠纷呈现出什么样的特征呢?它们又是通过哪些途径以什么样的方式化解的呢?现实社会中的矛盾纠纷能否监测得到呢?是否有更加有效的机制促进纠纷得以顺利化解呢?矛盾纠纷的化解过程及化解机制,又反映出社会秩序具有何种演变趋势呢?法律在社会中起着怎样的作用呢?要回答这一系列问题,不仅需要有对矛盾纠纷现实状况的经验把握,而且需要从法社会学的理论视角去加以理解和分析。
中国社会转型进入新时期,经济结构的调整,以及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推进,会给社会带来一些新的发展机遇,但同时也有可能带来诸多新的社会矛盾、纠纷及冲突。
一方面,结构调整不可避免地触及社会利益格局的变化,社会的快速发展也将导致价值观的变迁,这些结构和观念的变迁,都有可能在社会关系及社会行动上显现出来,因而基层社会的矛盾纠纷有可能进入高发期。经济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必然导致社会利益格局和阶层结构的变迁,一些阶层群体会从中受益,另一些阶层群体将面临利益受损。例如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伴随着国有企业的改制,出现了下岗工人群体,从某种意义上说,他们在这一体制调整中就属于利益受损群体。又如在城市化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在开发建设中不可避免地要征地拆迁,这一过程也不可避免地带来利益的调整问题。此外,一些新业态的兴起和发展,也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已有的产业运行状况及利益,“互联网+”产业的兴起及快速发展,既提供发展新动能和新机遇,同时又会对一些传统的产业和利益群体构成巨大冲击。如城市出租车行业受网络约车这种新业态的冲击,曾引发一些矛盾冲突和群体性事件。所有这些都涉及利益或权益的调整问题,都有可能引发社会矛盾或纠纷冲突,而且有些矛盾纠纷可能激化,甚至演化成影响正常社会生活和社会和谐稳定的群体性纠纷事件或社会动荡。
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和利益群体的分化所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可以说是改革发展过程中的“新生社会矛盾”或“新生社会问题” 。这些新生矛盾纠纷不仅形式新奇多样,而且产生及解决的机制与新的时代背景有着密切联系,因而对这些新生矛盾纠纷,如果笼统地按照以往的人民内部矛盾原则去看待和处理,就达不到与时俱进的要求。正确认识转型新时期的新生矛盾,对顺利调和与化解这些矛盾,以及重构新秩序意义重大。
另一方面,在全球化、市场化和现代化的国际背景下,随着中国的快速崛起,国际政治、经济格局和形势正在发生着巨大变化,因此,输入性的社会矛盾和冲突将成为影响国内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如2008年西藏发生的“3·14”事件、2009年新疆发生的“7·5”事件,这些集群性社会冲突事件虽与民族关系及基层社会矛盾有一定联系,但其中就包含了国际输入的影响因素所发挥的较大作用。再如,2011年阿拉伯世界发生的社会大动荡,起初是由一些小的社会问题引发的,在经济危机、经济衰退的压力下,社会利益关系和社会矛盾冲突也随之紧张起来。如果没有合理地处理和解决一些社会问题和矛盾纠纷,再加上国际势力的介入,那么将逐渐酝酿成规模越来越大的群体性事件和持续的社会运动,从而动摇社会稳定的基础,最终导致社会大动荡乃至战争。
由此看来,转型新时期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已经不单纯受国内的多种因素影响,也与国际复杂因素相关联。正如图海纳(Alain Touraine)所指出的,现今的世界正面临着“重新组合”问题,“在一个不断运动的世界上,没有一种文化是真正与他种文化隔绝的;……他们在城市的大街上相遇,在电视屏幕上相互看见彼此的形象,在‘世界音乐’的录音带上相互听到彼此的歌声” 。所有这些都表明新时期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性质、特征和形成机制已经发生巨大变迁。如果再用传统眼光去看那些新问题,就可能出现认识上的偏差。
虽然说社会矛盾及纠纷冲突是社会存在的一种状态,是绝对的、不可避免的,而且有些冲突的发生会对社会进步发挥积极功能,但是其实没有一个社会希望有矛盾冲突,更不要提希望有矛盾积累。任何社会都希望尽量减少矛盾冲突,并尽可能去化解矛盾冲突。因为对于一个社会来说,社会矛盾冲突意味着社会系统结构的不和谐,按照社会“熵”理论 ,矛盾冲突问题是一种熵增过程,社会系统内部的熵在增加,同时社会系统无法吸纳系统外部流入的熵,这一结构就是社会的耗散结构,即一个社会通过矛盾冲突和内部斗争,自我耗去一些能量。所以,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其实是任何社会都在追求的一种理想目标,因为社会动荡的直接受害者是广大的人民群众。
从社会发展的一般经验来看,当一个社会的经济建设取得了一定成就,达到了一定水平,也就是“中等收入”水平时,就需要将建设的侧重点逐步转向社会领域,即加强社会建设。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建设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中国也正快速地迈入“中等收入”国家行列,这一时期将是一个非常艰难的发展阶段。从国际发展经验来看,较多的国家在这个阶段陷入了“中等收入陷阱”。所谓“中等收入陷阱”,就是进入中等收入发展水平之后,经济增长的不可持续、不协调、不均衡等一系列问题凸显出来,尤其是在这种经济增长困境中,社会矛盾随着贫富分化、阶层固化和社会建设不到位而变得越来越突出,社会风险在不断增大。
进入新时代,随着经济增长从高速转入中高速,增长方式由主要依靠投资和出口推动转变为由投资和国内需求共同驱动,中国是否也会陷入“中等收入陷阱”呢?中国在推进市场化过程中,是否会导致西方媒体所宣称的“社会火山”爆发呢? 中国能否做到未雨绸缪,提前预防“中等收入陷阱”所带来的社会风险呢?如果可以的话,那么加强社会建设、注重协调社会利益关系、积极有效地化解调整与变迁中的各种各样的社会矛盾纠纷就变得非常必要,也十分重要了。
从改革开放到目前为止,中国经济保持了多年的持续快速增长,经济总量已经跃居世界第二,人均GDP水平也大幅提高,经济建设的成就可以说让世人刮目相看。由此看来,改革开放已经解决了初步发展问题,即完成了初级发展阶段 ,进入中级发展阶段。如今,在中级发展阶段,中国将面临一个重要问题,即如何在社会中均衡分配发展成果问题。针对当今中国社会经济发展所面临的重大问题和中心任务,中央提出了要加强社会建设,不断提高社会治理的科学化水平。虽然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涉及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但其核心的问题其实就是如何协调社会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维持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利益关系不仅涉及经济学意义上的收入分配问题,而且涉及社会系统的方方面面的问题,如城市化进程中的征地拆迁问题、资源开发利用中的利益分享问题、社会共生与竞争中的群体利益关系问题,以及相应的关于利益调整的观念和价值问题等,都可能引发各种各样的社会矛盾或纠纷冲突。虽然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的调整将不可避免地引起一些社会矛盾,但是,只要社会系统具有及时、有效的矛盾化解机制,这些矛盾纠纷就不致造成系统性的问题,或成为影响系统正常运行及社会和谐稳定的大问题。
在中国社会快速转型、社会利益关系调整频率提高、社会矛盾冲突有可能累积加剧的大背景下,多维度、多角度地加强对改革开放新时期社会矛盾和纠纷冲突的科学研究,为提高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的科学化水平以及相关决策的科学性提供科学依据,显得格外重要。对社会矛盾冲突的研究可以从多个维度、多个角度去推进——既可以从宏观的维度、制度的角度去推进,也可以从微观的维度、日常生活的角度去推进。在这里,我们选择从基层社会的微观维度和日常生活的角度去考察和研究这一问题,因为我们认为,科学、准确地把握基层社会的矛盾纠纷的现状、特征、成因、演化趋势、化解经验等事实,是认识和理解社会矛盾及纠纷冲突问题的基础。
中国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为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法治建设不断深化。1999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和构建法制秩序也就成了国家的基本方略。
推进法治建设,是社会转型的必然要求。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过程,必然要求社会构建起与市场经济相吻合的社会秩序,这也就意味着中国社会转型面临着秩序的重构任务。要完成这一任务,实现秩序重构,关键就在于如何通过法治建设,确立法制秩序的核心地位。
中国在推进市场经济建设的过程中,是否建立起了市场秩序呢?正如哈耶克(F.A.Hayek)所认为的,市场秩序不单纯是一种经济,“市场秩序对我们实现自己的目的极有助益:它不仅像所有其他的自生自发秩序那样,会在我们的行动中给我们以指导和在不同人的预期之间促成某种应合关系,而且会拓展每个人在更大程度上支配各种物品的前景或机会,而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我们都不可能做到这一点” 。既然市场秩序不同于自生自发秩序,那么促成这一秩序形成以及维持这一秩序的前提和基础也是不一样的。人们要在一种社会情境中根据对他人行动的预期而形成某种“应合关系”,就必须具备认知公认规则这一前提。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一些强制性的行动规则,那么我们是很难对他人的行动加以准确预期的,也就很难形成应合关系。所以,市场秩序对强制性规则或法律规则非常依赖。正如哈贝马斯(J.Habermas)所认为的那样,“法律秩序和具有政治功能的公共领域的自然基础”是市场社会的两个前提和基础 。
一个社会的法治建设及法律秩序的形成,不是纯粹的法律问题,而涉及法律与社会的关系问题,或者说涉及一个社会的“法律性”(legality)问题 。法律性问题主要属于一个社会中的成员对法律的主体性认识或观念形态方面的问题,同时又是一个社会秩序建构的现实问题,即一个社会的成员是如何看待法与规则的,以及法律或规范系统在社会中究竟是怎样对秩序构建发挥作用的。在法学的视角下,法治建设可能更多地注重法律自身的建设和发展,即注重法律的客观状态和具体规则的合理性及正当性。然而事实上,法律的正义性及其实现在较大程度上受到社会成员的法律态度和观念的制约,这也就涉及一个社会的法律性问题。虽然任何社会都客观存在着法律,但各个社会的法律性呈现出不同形态,由此形成不同状态的社会秩序。
在转型中国,民众究竟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性呢?法律在转型社会究竟发挥着怎样的功能呢?这些问题不仅实际上关系到社会转型过程中的社会秩序重建的大问题,也是认识社会转型的本质的重要视角。如果我们单纯从法律领域出发去理解和认识当今的法治建设,就容易误解法律秩序的实质。我们非常有必要了解在普通民众的观念世界里,法律究竟是什么以及发挥什么作用。如果我们对一个社会法律性的实际情形缺乏足够的认识和理解,法治建设的实践就容易偏离社会现实基础。
如何更好地理解和认识一个社会的法律性形态和秩序特征呢?昂格尔(R.M.Unger)指出,经典社会秩序理论主要有两个传统:一是工具主义理论或个人利益理论传统;二是合法性理论或共识理论传统 。实际上,法律性问题也就是法治意识问题,即民众关于法律的观念和态度问题。那么,准确地把握一个社会的法治意识的形态和特点,一个有效的途径就是通过经验调查来获得事实材料。通过对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的考察和研究,可以了解到现实社会中民众具有什么样的法治意识,又是怎样参与秩序建构的。通过这些事实,我们也能认识和把握社会转型中的法律与社会的关系问题即法律的社会性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基层纠纷的发生常常具有偶发性,较多纠纷是在偶然情境中发生的。在偶然发生的、多种多样的基层矛盾纠纷当中,实际也蕴含着一些必然的或规律性的问题。尽管纠纷和冲突是社会化的基本形式之一,即纠纷和冲突在现实社会中是客观存在、无法完全避免的,但是,对现实社会中发生的纠纷和冲突的考察和认识,有助于我们在社会生活中尽量减少或避免纠纷和冲突。更为重要的意义在于,对纠纷发生和演化的规律的把握将为我们更加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提供一些知识支持。
如果对基层矛盾纠纷加以动态监测,就可以从诸多繁杂的普通纠纷及其解决过程中了解和把握基层纠纷的总体形态、特征和变化规律。就具体的研究而言,对纠纷的动态监测,主要是通过在不同时点调查和考察社会成员所经历的矛盾纠纷以及所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实现的,因为纠纷总在社会成员之间发生,所以对不同个体成员所遇到的纠纷情况的调查和分析,可以反映出社会系统中的纠纷发生以及纠纷解决过程的总体情况。
对基层矛盾纠纷进行动态监测,不仅要关注人们在平常生活中经历了哪些矛盾纠纷,而且要关注人们在遇到不同纠纷时会选择什么样的方式和途径来解决纠纷问题,以及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最终达到了怎样的效果。对这些问题的调查,目的就在于探讨基层矛盾纠纷的化解机制问题,亦即何种化解机制能够有效地化解基层的矛盾纠纷。换个角度看,也就是从不同的矛盾纠纷化解经验之中,或许可以发现矛盾纠纷化解的一些具有规律性的东西。
就学术意义而言,社会矛盾、社会冲突是社会学研究的核心领域之一。无论是马克思主义社会学还是当代西方社会学,对矛盾纠纷及社会冲突的考察和探讨,都是其核心内容之一。
经典马克思主义社会理论关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的分析,为科学地认识和理解社会发展规律提供了重要指导。毛泽东的矛盾论将社会矛盾划分为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两大类,是在结合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践基础上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丰富和发展。因而,对当代中国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经验研究,可以从中国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具体经验中,推进马克思主义社会学的社会矛盾研究,促进马克思主义社会学的与时俱进和中国化,进一步繁荣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社会学的社会矛盾理论。
此外,社会矛盾、社会冲突研究也是当代西方社会学的重要领域之一。对工业化国家所面临的各种社会矛盾、社会冲突的研究,形成了诸多重要的社会学理论,社会冲突论就是其中的代表之一。与结构功能主义社会学不同,社会冲突论将社会冲突视为“社会化”的一种形式,因而更为关注冲突在社会运行中的功能,及冲突的形成和演化机制。 对转型中国的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及冲突的社会学考察和研究,一方面可以与西方社会学的社会冲突论进行对话,另一方面可以基于中国社会的经验,发展本土社会学的社会矛盾与社会冲突理论,这从一定意义上说也是实现中国社会学理论自觉的重要途径之一。
对民间纠纷及其化解机制的研究是新兴交叉学科“法社会学”或“法律与社会研究”所关注的主要问题,也是该领域的前沿问题。基层社会矛盾纠纷与民间纠纷在很大程度上是多交叉重合的,所以,根据中国基层经验来研究矛盾纠纷这一问题,也将丰富和拓展这一领域的研究,对该学科的建设和理论发展有着积极意义。目前,在中国法制社会建设的过程中,对法律与社会的关系的探讨,尤其是对法制的社会基础的系统考察和探究有着重要的学术和现实意义。关于民间纠纷及其解决机制问题的研究,是法律与社会研究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研究视角。因为当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遇到纠纷之后,既可以选择忍忍算了,也可以选择私了,还可以选择利用第三方力量,其中法制系统就是重要的第三方力量。那么,考察和研究民众在解决具体纠纷问题时是否选择法律途径,以及为什么选择那种纠纷解决方式,将会形成对民众与纠纷、民众与法律、法律与纠纷解决之间的关系的法社会学理论认识。
从学科发展的角度看,法律性或法治意识、社会秩序构建等问题都是法社会学的重要研究领域。依托经验研究,从社会转型期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及其解决方式选择的视角,来考察和探讨现实社会中的法律性或法治意识问题,以及法律秩序的现状和特征,将对丰富和发展法社会学的法律性理论和社会秩序构建理论起到积极作用,同时也将对推动社会学取向的法社会学学科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的贡献。作为一门交叉学科,法社会学存在两个明显的取向:一是法学取向的法社会学,二是社会学取向的法社会学。法学取向的法社会学在法理学和法哲学的学科框架下,进一步关注和探讨法律与社会的关系问题。而且其对法律与社会关系的研究,注重“把社会事实放到一个法律框架中去衡量和剪裁”,即以合法性为中心来衡量法律现象。 而社会学取向的法社会学则注重从中立的立场去考察一个社会的法律性,即注重法律在现实社会中的实际运作过程和实际效应。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学取向的法社会学在中国已有了一定的发展。然而,社会学取向的法社会学及其相关研究起步相对较晚,发展也较为滞后。尽管社会学家把法律视为社会系统的重要构成,但专门针对法律现象和法律过程的社会学研究目前还并不多。要推进社会学取向的法社会学的发展,就必须加强有理论指向的经验研究,因为注重理论指向的经验研究体现了社会学的学科特点,能发挥社会学视野的优势,并将交叉研究优势结合起来,从而可以更好、更快地推动法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