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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人天生是恶的

Vitiis nemo sine nascitur

[没有人生而无罪]。

——贺拉斯

依据上文,“人是恶的”这一命题无非是要说,人意识到了道德法则,但又把偶尔对这一原则的背离纳入自己的准则。人天生是恶的,这无非是说,这一点就其族类而言是适用于人的。并不是说,好像这样的品性可以从人的类概念(人之为人的概念)中推论出来(因为那样的话,这种品性就会是必然的了),而是如同凭借经验对人的认识那样,只能据此来评价人。或者可以假定在每一个人身上,即便是在最好的人身上,这一点也都是主观上必然的。由于这种倾向自身必须被看做是道德上恶的,因而不是被看做自然禀赋,而是被看做某种可以归咎于人的东西,从而也必须存在于任性的违背法则的准则之中;由于这些准则出于自由的缘故,自身必须被看做是偶然的,但倘若不是所有准则的主观最高根据与人性自身——无论以什么方式——交织在一起,仿佛是植根于人性之中,上述情况就又与恶的普遍性无法协调,所以,我们也就可以把这种倾向称做是一种趋恶的自然倾向;并且由于它必然总是咎由自取的,也就可以把它甚至称做人的本性中的一种根本的、生而具有的(但尽管如此却是由我们自己给自己招致的)恶。

至于这样一种败坏了的倾向必然植根在人身上,我们由于有经验就人们的行为所昭示的大量显而易见的例证,也就可以省去迂腐的证明了。有些哲学家们曾特别希望从所谓的自然状态中发现人的本性的善良。倘若有人想从这种状态中获取上述例证,那么,他只需要把在 托富阿岛、新西兰岛和纳维加脱群岛 上发生灭绝人性的屠杀事件中的残酷场面,以及在美洲西北部的广阔荒原上所发生的永无休止的、甚至没有一个人从中得到丝毫好处♀ 的屠杀事件 (希尼船长曾描述了那些事件),与哲学家们的假说加以比较就行了。无须尽数列举人们的野蛮恶习,就足以排除哲学家们的这种观点。但是,倘若有人赞成下面这种观点,即在文明状态中(在这种状态中,人们的禀赋可以更加充分地展开)可以更清楚地认识人的本性,那么,他必然会听到对于人性的一长串令人忧伤的抱怨。例如尔虞我诈,即使对最亲密的朋友亦是如此,以至在最好的朋友推诚相见时,掌握信任的分寸也被列为交往中通行的明智准则;又如恩将仇报的倾向,即使一个乐善好施的人也得随时对此有所提防;再如某种发自内心的友善,对它可以作出以下的说明:“即使在我们最好的朋友的不幸中,也有某种我们并不完全反感的东西” ;此外,还有许多隐藏在德性的幌子下的其他恶习,更不用说那些对于大家来说根本不是秘密的恶习了。因为对我们来说, 一个一般意义上的恶人, 就已经是好人了;他会对文化和文明的恶习(所有恶习中最令人伤感的恶习)感到厌恶,宁可把自己的目光从人们的所作所为移开,以免自己再犯另一种恶习,即对人类的仇视。但是,如果他对此还不满足,那么,他只消考察一番由二者以奇怪的方式复合而成的状态,即各民族的外部状态就够了。在这种状态中,文明化了的各民族在野蛮的自然状态(一种持久的战争体制状态)的关系中彼此对立,并且执意不肯走出这种状态;他将会发现被称做国家的那些巨大的团体的与公开的高调截然相反的,但从来也不会放弃的基本原理。♀ 还没有一个哲学家能够把它们与道德协调起来,也没有一个哲学家能够(这是令人痛心的)提出可以与人的本性一致的更好的基本原理。结果是,期待一种永恒的、建立在一个作为世界共和国的多民族联盟之上的、和平状态的、 哲学的千禧年说 ,和期待全人类在道德上的改善完成的 神学的千禧年说 一样,普遍地被嘲笑为幻想。

首先,这种恶的根据不能像人们通常所说明的那样,被放在人的感性以及由此产生的自然偏好之中。因为不仅这些偏好与恶没有直接的关系(毋宁说,它们为能够证明道德意念的力量的东西,即为德性提供了机会),我们不应为它们的存在承担责任(我们也不能够这样做;因为它们作为造成的东西并不以我们为创造者),但我们要为趋恶的倾向承担责任。趋恶的倾向由于涉及主体的道德性,从而是在作为一个自由行动的存在者的主体中被发现的,所以作为咎由自取的东西,必须能够被归咎于主体,虽然这种倾向深深地植根于任性之中。由于这一点,人们必须说可以在人的天性中发现它。其次,这种恶的根据也不能被放在为道德立法的理性的败坏之中;就好像这种理性能在自身中清除法则本身的威望,并且否定出自法则的责任似的;因为这是绝对不可能的。设想自己是一个自由行动的存在者,同时却摆脱适合于这样一种存在者的法则(道德法则),这无非是设想出一个没有任何法则的作用因(因为依据自然法则作出的规定由于自由的缘故而被取消);而这是自相矛盾的。——所以,为了说明人身上的道德上的恶的根据,感性所包含的东西太少了;因为它通过取消可能从自由中产生的动机,而把人变成了一种纯然 动物性的东西 ;与此相反,摆脱了道德法则的、仿佛是 恶意的理性 (一种绝对恶的意志)所包含的东西又太多了,因为这样一来,与法则本身的冲突就会被提高为动机(因为倘若没有任何动机,任性就不能被规定),并且主体也会被变成为一种魔鬼般的存在者。——二者中没有一个可以运用到人身上。

但是,即使这种趋恶的倾向在人的本性中的存在,能够通过人的任性与法则在时间中发生现实冲突的经验证明而得到解释,这些经验证明却没有告诉我们这种倾向的真正性质和这种冲突的根据。相反,这种性质由于涉及自由任性(因而涉及这样一种任性,它的概念不是经验性的)与作为动机的道德法则(其概念同样是纯粹理智的)的关系,因而必须从恶的概念出发,就恶按照自由的法则(责任和负责能力)是可能的而言,而先天地被认识。下面就展开这个概念。

无论以什么样的准则,人(即使是最邪恶的人)都不会以仿佛叛逆的方式(宣布不再服从)来放弃道德法则。毋宁说,道德法则是借助于人的道德禀赋,不可抗拒地强加给人的。而且,如果没有别的相反的动机起作用,人就也会把它当做任性的充分规定根据,纳入自己的最高准则,也就是说,人就会在道德上是善的。不过,人由于其同样无辜的自然禀赋,毕竟也依赖于感性的动机,并把它们(根据自爱的主观原则)也纳入自己的准则。但是,如果他把感性的动机作为 本身独立自足地 规定任性的东西纳入自己的准则,而不把道德法则(这是他在自身之中就拥有的)放在心上,那么,他就会在道德上是恶的。现在,由于他自然而然地把二者都纳入自己的准则,由于他也把每一个,假若它是独立的,都看做是自身足以规定意志的,所以,如果准则的区别仅仅在于动机(准则的质料)的区别,也就是说,仅仅取决于是法则还是感官冲动提供了这样一种动机,那么,他在道德上就会同时是既善又恶的;而这(根据本书序言)又是自相矛盾的。因此,人是善的还是恶的,其区别必然不在于他纳入自己准则的动机的区别(不在于准则的这些质料),而是 在于主从关系 (准则的形式),即 他把二者中的哪一个作为另一个的条件 。因此,人(即使是最好的人)之所以是恶的,乃是由于他虽然除了自爱的法则之外,还把道德法则纳入自己的准则,但在把各种动机纳入自己的准则时,却颠倒了它们的道德次序;他意识到一个并不能与另一个并列存在,而是必须一个把另一个当做最高的条件来服从,从而把自爱的动机及其偏好当做遵循道德法则的条件;而事实上,后者作为满足前者的 最高条件 ,应该被纳入任性的普遍准则,来作为独一无二的动机。

尽管由于他的准则造成的这种动机的颠倒,违背了道德次序,然而,如果理性仅仅是为了以幸福的名义,而将偏好的动机通常所不可能具备的准则的统一性引入到偏好动机中去,而利用道德法则所特有的一般准则的统一性(例如,如果把真诚认定为原则,它就免除了我们对与自己的谎言保持一致,并且陷入到谎言的怪圈之中的忧虑),那么,行动就依然可以产生如此符合法则的结果,就好像它们产生自真正的原则似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经验性的性质是善的,而理知的性质却始终是恶的。

如果这种倾向是包含在人的本性之中,那么,在人身上就有一种趋恶的自然倾向,而且这种倾向自身,由于归根结底必须在一种自由的任性中来寻找,从而是能够归咎于人的,所以是道德上恶的。这种恶是根本的,因为它败坏了一切准则的根据,同时它作为自然倾向也是不能借助于人力铲除的,因为这只有借助于善的准则才会实现;而既然假定所有准则的最高主观根据都是败坏了的,这就是无法实现的了。但尽管如此,这种倾向必然是能够克服的,因为它毕竟是在作为自由行动的存在者的人身上发现的。

因此,人的本性的恶劣,不能那么确切地被称为恶意。就这个词的严格意义来说,它是指一种把恶之为恶作为动机纳入自己的准则(故而这准则是魔鬼般的)的意念(准则的主观原则);而宁可把它称做心灵的颠倒,这个心灵就其后果而言又叫做 恶的心灵 。这种恶的心灵,能够与一个总的来说善的意志共存。它产生自人的本性的脆弱,即在遵循自己认定的原则时不够坚定;而且与不纯正性相结合,没有按照道德的准绳把各种动机(甚至包括有善良意图的行动的动机)互相区分开来。最后,至多只注意到行动与法则的符合,而没有注意到从法则中把它们引申出来,即没有注意到法则是独一无二的动机。尽管由此并不总是正好产生违背法则的行动及其倾向,即恶习,但是,把没有恶习就解释为意念与义务的法则相符合(解释为德性),这种思维方式本身(由于这里根本没有注意到准则中的动机,而是仅仅注意到了凭着字句遵循法则)就甚至已经可以被称做人的心灵中的一种根本性的颠倒了。

这种 生而具有的 罪(reatus)——之所以这样称它,乃是因为一旦人表现出自由的运用,就会感知到它。但尽管如此,它又必须是出自自由的,从而是能够被归咎于人的——在其前两个层次(脆弱和不纯正)上可以被断定为无意的罪(cul-pa),但在其第三个层次上则可以被判定为蓄意的罪(dolus);它以人心的某种奸诈(dolus malus)为特征,即由于自己特有的或善或恶的意念而欺骗自己,并且只要行动的后果不是按照其准则本来很可能造成的恶,就不会因为自己的意念而感到不安,反而认为自己在法则面前是清白的。由此出发,许多(自认为有良知的)人只要在没有诉诸法则,至少法则没有起主要作用的行动中侥幸地避免了恶的结果,就会感到心安理得,甚至会居功自傲,觉得自己不必为任何眼看其他人所犯的那些违背法则的行为负咎;却不深究这是否仅仅是侥幸的功绩,以及按照他们本来完全能够从自己的内心深处揭示出的思维方式,倘若不是无能、气质、教育、诱人一试的时间和地点条件(纯粹是些不能归因于我们的东西)使自己未能那样做的话,那么,只要自己愿意,是否自己就不会犯下同样的恶行呢?这种自我欺骗的,以及阻碍在我们心中建立真正的道德意念的不诚实,还向外扩张成为虚伪和欺骗他人;后者即使不应该称之为恶意,至少也应该叫做猥琐,它包含在人的本性的根本恶之中。这种恶(由于它在应当把一个人看做什么方面败坏了道德的判断力,使责任对内对外都变得不确定)构成了我们这个族类的污点,只要我们不清除掉这个污点,它就妨碍着善的幼芽,像其本来完全可能的那样发展起来。

英国国会的一位议员曾激动地断言:“每一个人都有出卖他自己所要的身价” 。如果确实如此(这是每一个人都可以自己决定的),如果任何地方都没有一种德性,对于它来说不能德性找到某种程度的诱惑能使它堕落,如果不管是善的精神还是恶的精神在争取我们,关键仅仅在于谁出价最高,并且能最迅速地付款,那么,对于人来说,使徒所说的话 就会是普遍正确的了:“这里没有任何区别,他们全都是罪人,——没有人(凭着法则的精义)行善,就连一个也没有。” jUvcXg2EG9Mu6n5fvtB9ZbwoeOi2UXDy3GvuHzyEq7lcrH3BIJn+qZo0EMwbzWY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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