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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论恶的原则与善的原则的共居或论人性中的根本恶

“世界一片糟糕”,这是一种和历史记载同样古老的抱怨。它甚至和更为古老的诗歌创作,乃至和所有创作中最古老的创作,即祭司宗教同样古老。虽然上述这一切都认为世界的开端是善,是黄金时代,是天堂中的生活,或者是一种和天国中的存在者们同在的更幸福的生活,然而它们又都让这种幸福转眼之间就像梦幻一般消失掉,向恶(道德上的恶,但肉体上的恶一直是与它同步前进的)的堕落以加速度的方式,越来越严重地急速下滑。 [1] 以至于我们如今(但这个“如今”是和历史记载同样古老的)就生活在最后的时代,最后审判的日子和世界的灭亡已即将来临。在印度斯坦的一些地区,世界的审判者和毁灭者楼陀罗(通常也称做湿婆)在世界的维持者毗湿奴对自己从世界的创造者梵天那里接受的职责感到厌倦,自若干个世纪以来就放弃了这一职责之后,已经被当做现今的统治之神受到崇拜。

与此相反的是英雄史诗的看法。这种观点比较晚近,但其传播却要小得多,仅仅在哲学家中间,而在我们这个时代尤其是在教育学家中间才有市场。这种看法就是:世界恰恰是在相反的方向上,即是从恶向比较善不停顿地(尽管是几乎不可察觉地)向前进步,至少可以在人的本性中发现这种进步的禀赋。但是,如果这里所说的是道德上的善或者恶(而不是说文明化),那么,这种看法肯定不是从经验中得出上述禀赋的,因为所有时代的历史都对它极为不利。相反,它很可能只是从塞涅卡到卢梭的道德主义者所作出的一种好心肠的假定。其目的在于,在还能够指望人心中有一种这方面的自然基础的情况下,孜孜不倦地催发也许潜在于我们心中的向善的胚芽。再加上,人们毕竟不得不相信人天生(即如同人通常生下来就是那样)在体质上是健康的,因而也就没有理由不相信人在灵魂上也是天生健康的、善的。因此,本性自身就会帮助我们来培植我们身上这种向善的道德禀赋。塞涅卡就说过:Sanabilibus aegrotamus malis,nosque in rectum genitos natura,si sanari velimus,adiuvat[我们患的是可以治愈的疾病,由于我们在本性上是生来向善的,所以,只要我们愿意被治愈,本性就会帮助我们]。

但是,由于的确很有可能人们在上述两种经验中都出现了失误,所以就产生了如下的问题:是否至少可能有一种中间状态,即人就其族类来说可能既不是善的也不是恶的,或者也许既是善的也是恶的,部分是善的部分是恶的?——不过,人们之所以称一个人是恶的,并不是因为他所作出的行动是恶的(违背法则的),而是因为这些行动的性质使人推论出此人心中的恶的准则。人们虽然可以通过经验觉察到违背法则的行动,乃至(最起码在自己身上)觉察到它们是有意识地违背法则的,但是,人们却不能观察到准则,甚至在自己心中也并不总是能够观察到。因此,“行为者是一个恶的人”,这一判断并不能可靠地建立在经验之上。所以,为了称一个人是恶的,就必须能够从一些,甚至从惟一的一个有意为恶的行动出发,以先天的方式推论出一个作为基础的恶的准则,并从这个恶的准则出发,推论出所有特殊的道德上恶的准则的一个普遍地存在于主体中的根据,而这个根据自身又是一个准则。

如果本性这一术语(像通常那样)意味着出自自由的行动的根据的对立面,那么,它就与道德上的善或者恶这两个谓词是截然对立的。为了使人们不致马上对这一术语有反感,就必须说明,这里把人的本性仅仅理解为(遵从客观的道德法则)一般地运用人的自由的、先行于一切被察觉到的行为的主观根据,而不论这个主观的根据存在于什么地方。但是,这个主观的根据自身总又必须是一个自由行为(因为若不然,人的任性在道德法则方面的运用或者滥用,就不能归因于人,人心中的善或者恶也就不能叫做道德上的)。因此,恶的根据不可能存在于任何通过偏好来规定任性的客体中,不可能存在于任何自然冲动中,而是只能存在于任性为了运用自己的自由而为自己制定的规则中,即存在于一个准则中。关于这个准则,必然不能再继续追问,在人心中采纳它而不是采纳相反的准则的主观根据是什么。因为如果这个根据最终不再自身就是一个准则,而是一个纯粹的自然冲动,那么,自由的运用也就可以完全追溯到由自然原因造成的规定上,而这与自由是相悖的。因此,如果我们说,人天生是善的,或者说人天生是恶的,这无非是意味着:人,而且是一般地作为人,包含着采纳善的准则或者采纳恶的(违背法则的)准则的一个(对我们来说无法探究的)原初根据 ,因此,他同时也就通过这种采纳表现了他的族类的特性。

因此,关于这些特性的其中之一(人与其他可能的理性存在者的区分),我们将说:它是 人生而具有的 。但是,我们又总是告诉自己,应为这种特性负咎(如果这种特性是恶的)或者邀功(如果这种特性是善的)的,并不是本性。相反,人自身就是这种特性的创造者。但是,由于采纳我们的准则的原初根据本身又必须存在于自由的任性中,不可能是可以在经验中给定的事实,所以,人心中的善或者恶(作为就道德法则来说采纳这个或者那个准则的主观原初根据)就只是在这样的意义上才叫做生而具有的,即它被看做先于一切在经验中给定的自由运用(从孩童时代一直追溯到出生)而被奠定为基础的,是随着出生就同时存在于人心中的;而不是说出生是它的原因。

附释

上述两种假说的争执基于这样一个选言命题:人(天生) 要么在道德上是善的,要么在道德上是恶的。 但是,每一个人都很容易就会想到追问:这种选言方式是否正确?是否会有人断言,人天生不是这二者中的任何一个;而另一个人则断言,人同时是这二者,即在一些方面是善的,在另一些方面是恶的?经验似乎甚至证实了这两个极端之间的一种中间状态。

但是,对于一般道德学说来说,重要的是尽可能地不承认任何道德上的中间物,无论是就行动(adiaphora[中性的])来说还是就人的特性来说都是如此。因为若是这样模棱两可,一切准则都将面临失去其确定性和稳定性的危险。人们通常把赞同这种严格的思维方式的人(用一个自身包含着某种责备,但事实上是一种赞扬的名称)称做 严峻主义者 ,这样,也就可以把他们的对立面称做 宽容主义者 。于是,后者要么是中立的宽容主义者,可以称做 无所谓主义者 ;要么是综合的宽容主义者,可以称做 折中主义者

依据严峻主义的决定方式♀ ,这一问题的答案基于这样一个对道德来说很重要的说明:任性的自由具有一种极其独特的属性,它能够不为任何导致一种行动的动机所规定, 除非人把这种动机采纳入自己的准则 (使它成为自己愿意遵循的普遍规则);只有这样,一种动机,不管它是什么样的动机,才能与任性的绝对自发性(即自由)共存。但是,道德法则在理性的判断中自身就是动机,而且谁使它成为自己的准则,他 在道德上 就是善的。但是,假如法则并没有在一个与它相关的行动中规定某人的任性,那么,就必然会有一个与它相反的动机对此人的任性发生影响;而且由于这种情况在上述前提下只有通过此人把这一动机(因而也连同对道德法则的背离)纳入自己的准则(在这时他就是一个恶的人)才会发生,所以,此人的意念就道德法则而言绝不是中性的(决不会不是二者中的任何一个,既不是善的也不是恶的)。

但是,人在道德上也不能在一些方面是善的,同时在另一些方面又是恶的。因为如果他在某一方面是善的,他就已经把道德法则采纳入他的准则之中了;因此,假如他在另一方面同时又要是恶的,那么,由于遵循一般义务的道德法则仅仅是惟一的和普遍的,所以,与道德法则相关的准则就会既是普遍的,但同时又只是一个特殊的准则;而这是自相矛盾的。

所谓天生具有这种或者那种意念,作为与生俱有的属性,在这里也并不就意味着,意念根本不是由怀有它的人获得的,即是说,人不是意念的造成者;而是意味着,它只不过不是在时间中获得的(即人 从幼年起就一直 是这样的或者那样的)罢了。意念,即采纳准则的原初主观根据,只能是一个惟一的意念,并且普遍地指向自由的全部应用。但是,它自身却必须由自由的任性来采纳。若不然,它就不能被考虑在内。关于这种采纳,不能再看出其主观的根据或者原因(尽管追问这种主观的根据或者原因是不可避免的;因为若不然,就必须再提出一个采纳这一意念的准则,而这个准则同样又必须有它的根据)。这样,由于我们不能从任性的任何一个最初的时间性行为中,引申出这一意念,或者毋宁说引申出它的最高根据,所以,我们称它为任性的一个属性,这个属性是任性天然地具有的(尽管它事实上是在自由中建立的)。但是,我们有权利把我们所说的人,无论他天生是善的还是恶的,都不是理解为单个的人(因为这样的话,就可以把一个人假定为天生就是善的,把另一个人假定为天生就是恶的),而是理解为整个族类;这一点,只有当人类学的研究表明,使我们有理由把这两种特性的中的一种,作为生而具有的东西,赋予一个人的那些根据,自身就具有这样的性质,以至于我们没有任何根据把一个人作为这种特性的例外,因而这种特性也适用于族类的时候,才能够进一步得到证明。

[1] Actas parentum peior avis tulit

Nos nequiores,mox daturos

Progeniem vitiosiorem

[比祖先还要恶劣的父母的时代

生育了更为恶劣的我们,

——而将来还会有更为败坏的后代。]

——贺拉斯*

*《歌集》,Ⅲ,6。——科学院版编者注 Jfrx5NWHWqUrhtez5WjkW/zlD2uviF9kNS4XX7jr1LzmmWZLSmM98aF/l7CIzK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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