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一版中,除了纠正印刷错误和对少数几处表述作出改进外,没有任何改动。新附加的补充用一个“♀”符号标出,置于原文的下面。
关于这部著作的标题(因为已有人对隐在这个标题之下的意图表示过顾虑),我还要作出以下的说明:由于启示至少也能够把纯粹的 理性宗教 包容在自身之中,但不能反过来说后者包容着前者的历史性部分,因而我将能够把前者看做是信仰的一个 比较宽泛的 领域,它把后者作为一个 比较狭小的 领域包容在它自身之中(不是作为两个彼此外在的圆,而是作为两个同心圆)。在这两个圆的后一个圆内,哲学家必须保持作为纯粹的理性导师(从单纯的先天原则出发)的身份,因而在这一方面不考虑任何经验。从这一立场出发,我也可以进行第二种尝试,即从某种被视为经验的启示开始,并且,在我不考虑纯粹的理性宗教(如果它构成了一个独立存在的体系)的时候,也可以根据道德概念仅仅片面地把启示视为 历史性的体系 ,并看一看这个体系是否能把人们引回到前面所说的宗教的纯粹的 理性体系 。后者虽然在理论的目的(授课方法作为一种 技巧学说 ,其技术实践上的目的也必须计入此列)看来不是独立的,但在道德实践的目的看来却是独立的,并且对于作为先天的理性概念(在排除掉一切经验性的东西之后还剩下来的概念)只存在于这一关系之中的真正的宗教来说,也是足够的。如果这种做法是对的,那么,就可以说,在理性和《圣经》之间不仅可以发现和睦相处,而且可以发现亲如一体的状况,以至于谁遵循其中的一个(在道德概念的指导下),就不会不同另一个保持一致。假如这种做法不对,那么,就会或者一个人信奉两种宗教,而这是荒唐的,或者一个人既有一种宗教又有一种崇拜。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后者并不(像宗教那样)是自在的目的,而是仅仅作为手段才具有一种价值,因而二者必然经常为了短时间内的相互结合而被搅混在一起,但旋即又像油和水那样彼此分离,并且必然使纯粹道德的东西(理性宗教)浮在上面。
这种结合或者结合的尝试是哲学的宗教研究者全权拥有的工作,不是对圣经神学家的独有权利的侵犯,这一点我在第一版序言中就已经说明过了。从那时起,我已经发现这一论断在一位对这两个专业都颇为精通的人物,即已故的米夏埃利斯 的《论道德》(第一部分5~11页)中被援引,并由他的整个作品来加以贯彻,并没有发生较高的学科在其中发现自己的权利遭到僭越的事情。
对于那些可尊敬的、具名的和不具名的人士对这部作品的评判,由于它们(和所有国外的文献一样)很晚才到达我们这些地区,我在这第二版中就未能像我所期望的那样予以考虑了。尤其是对蒂宾根著名的施托尔博士先生 的Annotationes quaedam theologicas etc.[《对某种……神学的诠释》]来说,就更是如此了。施托尔博士先生以其惯常的洞察力,同时也以一种非常值得感谢的勤勉和公正态度审视了这部作品。我虽然打算对这种审视予以回答,但由于高龄尤其给处理抽象的理念这种工作造成的劳累,我未敢作出这种承诺。对于发表在《格赖夫斯瓦尔德新批判通讯》第29期 上的一篇评论,我可以像评论者自己对这部作品所做的那样简短地把它打发掉。因为按照这位评论者的评判,这部作品无非是对我自己给自己提出的“教会的教义体系在其概念和原理中,按照纯粹的(理论的和实践的)理性是如何可能的”这一问题的答复。——“因而这一尝试无论在任何地方,都与那些既不认识和理解他的(康德的)体系,也不要求能够做到这一点的人毫不相干,所以对于这些人来说,他的体系可以被看做是不存在的”。——对此我的答复是:为了在其本质内容上理解这部作品,只需要通常的道德,而不用研究实践理性批判,更不用研究理论理性批判。而且举例来说,在同一个德性作为合义务地(依照其合法性)行动的熟练技巧被称做virtus phaenomenon[作为现象的德性],而作为对出自义务(由于其道德性)的这些行动的坚定意念被称做virtus noumenon[作为本体的德性]的时候,这些表述只不过是由于教学的缘故而采用的,但事情本身却是就包含在最通俗的儿童教育中,或者就包含在布道中(哪怕使用了别的术语),是很容易理解的。要是人们能够从关于上帝的本性的那些被归入宗教学说的秘密出发,来赞颂作为本体的德性就好了!这些秘密似乎是完全通俗的,它们被纳入教义问答手册,但后来,如果它们要成为对每个人都可以理解的,就必须首先转化为道德概念。
哥尼斯贝格
179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