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系统很早以前就已经从实践上解决了意识的问题,即陪审团制度。我们这个社会习惯于让他人做出关于自己精神状态的决定性决策。例如,如果他人(陪审团)认为某人有犯罪的心理企图(以及做出犯罪行为),那么这个人就是在故意犯罪。有时,陪审团可能会因为某人心理状态不好或无意识,而认为这个人无罪,这些人会与有意识犯罪的罪犯被区别对待。同样,在帮助一些家庭做出有关照料至亲的决策时,常会有一组医学专家或宗教专家(取决于你是否有信仰)来协助判断一个处于植物人状态的病人的意识状态。
重要的是,最近对意识的科学研究已经发生了巨大的转变:从忽视到接受。一些科学家现在意识到,如果一个有意识主体的证词足够好,就可以作为实验变量来度量主体意识。例如,伯纳德·巴尔斯(Bernard Baars)总结道:
总的来说,有意识体验的行为报告已被证明是相当可靠的。尽管更直接的度量会更令人满意(比如通过大脑扫描发现的意识神经关联),而(意识的)可报告性为针对人类和部分动物的大脑研究提供了有益的客观标准。
换句话说,认知科学开始接受:根据评估主体对自己意识的报告,我们可以科学地判定某人是不是有意识的。但也有一些人担忧:思维克隆人可能会愚弄我们,非常聪明的机器人是人工智能,并不具有意识(也就是一些哲学家所说的僵尸),它们或许会伪装自己来骗取同人类一样的权利和身份。这种担心是多余的,因为认知科学家对自己的能力有足够的信心,他们不仅可以评判他人意识体验的报告,也可以证明这些报告在多大程度上符合实际的主观体验(即那些藏在主体大脑中让他们成为人,而非僵尸的东西)。巴尔斯继续谈道:
出于科学目的,我们倾向于使用有意识体验的公开报告。但是,一般来说,在客观报告和主观体验之间存在密切关联。对所有意图和目的而言,我们可以探讨现象学,将意识作为经验。这样看来,在现代科学中,我们正践行一种可验证的现象学。
如果思维克隆人从现象学上来说正在逐渐变得具有意识,那么它非常可能是对世界具有主观认知的有意识的存在。 这与艾伦·图灵在1950年发表的经典论文《计算机器与智能》中所预测的如出一辙。就像上面提到的一样,约翰·塞尔已经阐释了为什么不可能存在完全由客观决定的、哲学家所谓的“意识”这种东西。意识是一个主观状态,虽然在现实世界中它确实存在。它只是无法由客观的第三人进行度量,因为根据定义,它是一个人的内心体验。塞尔指出:“只有当我们将行为视作内在意识过程的一种表现、一种效果时,行为对意识研究才是重要的。”这正是司法系统和专家评估过程的设计意图。
因此,明智的做法是通过社会系统任命专家,并且做出类似的决策,判定某人或某物是不是有意识的,以应对刑事判决或医疗系统之外的目的。对意识进行判定需要三个或更多专家达成统一意见,比如心理学家或伦理学家,以替代陪审团或者医疗和精神专家。很有可能,专业协会将颁发所谓的“思维克隆人心理学证书”(CMP),以更好地度量并对网络意识测定实施标准化。到那时,这些专业协会将成为思维克隆人最好的朋友之一。
当然,专家对意识做出的判断毕竟与完全客观的意识的评判不一样。毕竟,陪审团也有可能搞错:陪审团认为被告缺乏犯罪意图,而事实上,被告肯定有这样的恶意企图。医生要确定病人会不会进入长期昏迷状态,并在这些病人“醒来”时,询问病人几个感兴趣的简单问题。但是,当客观判断不可行时,社会很乐意接受同行或专家提出的意见,并且同时也接受错误判断也时有发生的事实。没有什么能够降低人类天生就面临的风险。
“不可度量”是生活的一部分,或者说是最美好的一部分。 我们不应该因为无法理性地度量爱而回避表达爱,也不应该因为二次元方程无法解释艺术和音乐的吸引力而反对享受艺术和音乐。对意识来说也是一样的道理:如果有人,特别是心理学方面的专家,在思维克隆人中看到了他们大部分的自己,就说“那个存在是人类”,然后那个存在就是人类了。这种行为与罪犯被判有罪一样。
1950年,图灵提出,既然没有什么方式可以判断他人正在“思考”或“具有意识”,唯一的方法只有与被测者自己进行比较,同样的过程也可应用于据说有意识的计算机。他总结道:
“机器可以思考吗?”我认为讨论这个问题没有什么意义。但是我相信,在20世纪末,文字的使用和学识性观点会发生重要改变,人们将开始能够探讨机器思考,而不是否认。
如今,我认识的很多人都在等待他们的掌上电脑或智能手机提供搜索结果或者驾驶导航信息时,已经明确使用了“它正在思考”这种表达。看来,图灵是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