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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专项培训费应如何计算

基本案情

王女士于2016年3月入职某教育公司,担任培训教师一职,双方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于2016年4月签署《培训协议》,该协议中约定某教育公司会为王女士提供合计两个月左右时间的专业培训,王女士承诺培训后为某教育公司服务3年(服务期自培训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未能履行服务期期限,则需以培训费用总额为基数按比例退还培训费用,为此某教育公司将为王女士投入10万元的培训费。此后,某教育公司于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7月30日依约为王女士进行了专项培训。

2017年2月,王女士以个人原因为由提出辞职。某教育公司主张,公司为王女士进行专项培训,并投入了高额的培训费用。但王女士在通过专项培训,掌握部分技能后就辞职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签署的《培训协议》,亦为其公司造成了损失,故要求王女士按照《培训协议》的约定支付违约金80555.56元。王女士则主张,其具有择业的自由,不同意支付违约金,且某教育公司为其提供的培训费用并未达到10万元。双方对签署服务期协议和专项培训情况均无异议。就培训费用的支出情况,某教育公司主张王女士参加培训期间的费用支出包括教官费、食宿费、资料费、聘用培训师的花费,费用估算共计10万元,就上述费用情况某教育公司仅提供了一份《培训场地协议》,其中载明:“……场地费用标准:包价89元/人/天(含住宿、用餐、会议室、教官、发票)。”王女士对上述协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争议焦点

王女士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培训协议的约定?如果违反了协议约定,违约金应当如何计算?

审理结果

王女士按培训实际费用的比例支付违约金。

评析意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本案中,双方订立有《培训协议》,且约定服务期为三年,王女士已如约参加了专项培训,2017年2月其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故王女士在参与某教育公司为其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进行了技术培训后,单方违反服务期的约定,应当支付某教育公司相应的违约金。就违约金的数额而言,某教育公司虽主张双方所订立的协议中明确载明培训费用为10万元,但违约金的数额应以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培训费为标准计算,且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故仲裁委对其公司所持上述主张未予采信。现某教育公司仅就王女士培训期间的实际费用支出提交了《培训场地协议》予以证明,该协议中明确载明费用包括食宿、会议室、教官等费用,其未就王女士培训期间资料、培训师等相关费用的实际支出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据此,结合王女士已在某教育公司服务的时间,其应支付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违约金。

《劳动法》中虽然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即择业自由的权利,但劳动者并不能随意行使该项权利。《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该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因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后,可以约定服务期,且劳动者违反了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但违约金的数额并不以双方所约定的数额为准,亦非依照用人单位的单方意思而定,该费用应以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为限。同时,何为培训费,也应遵守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而产生的用于劳动者本人的其他直接费用。因此,用人单位如果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需提供相应的培训费票据,证明培训的实际花费,并以此作为违约金的计算依据。 xszSbFAULMRnuDHJffc42WCAX7hR9zbyY9n+dIKZPaDLWF4r8jaqcilb+zSArE5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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