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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效力认定

基本案情

王某2016年2月1日入职某公司,担任财务总监,工资标准为每月2万元。双方签署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依据劳动合同所载内容,双方约定“王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应提前30天通知公司,如未提前30天通知,应赔偿公司相当于王某一个月工资数额的补偿。如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利向王某追偿”。2016年10月31日,王某因个人原因口头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于当日离开该公司。王某离职后,公司依照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王某支付公司因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2万元。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吗?

审理结果

驳回了某公司的仲裁请求。

评析意见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依据该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损失内容具体包括:(一)用人单位为录用劳动者直接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三)对生产、经营和工资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故因王某当天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于当天离职,未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王某解除劳动关系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其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不论双方是否有约定,公司都可以依法请求王某承担赔偿责任。但《劳动合同法》中没有其他条款规定公司可以要求劳动者在未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对公司进行无经济损失情况下的补偿。

劳动关系具有平等性要求,这种平等性主要指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法律地位的平等,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进行的约定,应当受到尊重并得到法律的保护,但双方约定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无效。在本案中,双方关于未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相当于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补偿的约定,究其实质,系有违约金的性质,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违约金的适用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或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才能约定违约金条款。也就是说,只有在涉及服务期及竞业限制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才能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条款,其他情况下约定违约金条款,均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强制性规定。就本案而言,该公司与王某在合同中的约定本身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故应当认定该公司与王某在劳动合同当中约定的补偿金条款无效。 xszSbFAULMRnuDHJffc42WCAX7hR9zbyY9n+dIKZPaDLWF4r8jaqcilb+zSArE5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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