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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专项培训和岗前培训的区别

基本案情

钟某于2014年3月入职某中介服务公司,双方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钟某从事咨询师工作。入职后,中介服务公司对钟某进行了为期一周的岗前培训,双方签署了一份《服务期协议》,其中注明中介服务公司对钟某进行专业培训,花费培训费2万元,钟某须为公司服务满5年后方可离职。工作满两年后,钟某以个人原因辞职,中介服务公司以钟某未满服务期为由要求钟某支付违约金,并从其最后两个月工资中扣除了违约金12000元。钟某不服,遂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中介服务公司予以返还。

争议焦点

岗前培训非专业技术培训,服务期协议可否适用?

审理结果

支持了钟某的仲裁请求。

评析意见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本案中,中介服务公司对钟某进行的并非专业技术培训,而是上岗前就公司的业务概况、开展业务的工作技巧、开展业务的注意事项等进行的必要的岗前培训,且没有证据证明实际发生了2万元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滥用服务期协议,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做法不可取,故仲裁委支持了钟某的仲裁请求。 RHYzfeIOm4Mqo0Sfi6l0fuGHnSSrsAV7a88Zam1F/lJs0e12/PIgndloTMlMuCX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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