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2月,某互联网公司招聘计算机工程师,要求应聘者必须取得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王某到该公司应聘,在个人简历学历一栏,其自报填写某名牌大学全日制计算机管理专业本科毕业。王某因符合招聘条件被顺利录用,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3个月。
入职后1个月内,互联网公司发现王某在工作中,连很多简单的问题都不会处理,经常出现低级错误。公司对王某学历的真实性产生了怀疑,互联网公司向某名牌大学调查核实后发现,该大学并未向王某颁发过全日制计算机管理专业本科文凭。互联网公司遂以王某提供虚假学历、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条件为由将王某辞退。王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互联网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庭审中,王某称其入职时向互联网公司提交的本科学历证书为在职本科学历证书,互联网公司向仲裁庭提交了某名牌大学出具未向王某发放过毕业证书的《证明》材料。
争议焦点
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被解除的劳动关系认定。
审理结果
驳回王某要求某互联网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仲裁请求。
评析意见
用人单位在录用劳动者时,应明确告知劳动者录用条件。同时,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如果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对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自身基本情况有隐瞒或虚构事实的,如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伪造履历等,用人单位可以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认定,在试用期的认定标准应比试用期届满后的认定标准略微宽松,故劳动者在入职时应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本案中,互联网公司在招聘时告知了王某须具备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王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提供虚假学历,影响了互联网公司对其专业技能的判断,互联网公司以其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