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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劳动者病假期间兼职合法吗

基本案情

老贺是一家大型外资乳制品公司的司机,因患腰椎间盘突出,在医生建议下,于2001年3月接受了手术治疗,两个月后出院,医生嘱其继续在家观察休养4个月。老贺出院后即通过电话向单位领导讲明了自己的情况,并委托家人将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交到了公司人事部。公司领导批准了他的病假申请,并批示按月向其支付病假工资。老贺是退伍军人,身体素质很好,在家歇了近3个月后就感觉没事了。恰在此时,昔日战友老赵找到他,想请他帮忙。老赵称自己开公司,由于公司货车司机突然辞职,一时又难以立刻找到顶替的人选,想先请老贺帮忙顶1个月救救急。看到战友焦急的样子,想到自己恰好还有1个月病假没休完,况且还可以赚些外快,老贺欣然接受了战友的请求。

2001年9月,老贺病假到期返回公司上班。9月10日是公司发薪日,可这一回老贺没有像往常一样领到8月的600元病假工资,而是接到公司人事部的一纸书面通知,通知内容为:鉴于贺某于2001年8月因病在家休假期间外出从事劳务,已经违反了公司的规定,构成违纪,公司决定扣发其8月病假工资。原来,老贺一上班就向工友吹嘘自己赚外快的事,公司领导得知后立即对其做出了上述决定。老贺对公司的决定耿耿于怀,自己明明是得到公司批准在家休病假,虽说出去赚了点钱,但也是为了给朋友帮忙,既没超假也没耽误上班,凭什么扣发病假工资?莫非休病假连人身自由都没有了?于是提出仲裁请求公司支付2001年8月的工资。

争议焦点

劳动者在病假期间能否兼职,能否从事有收入或经营性活动?

审理结果

未支持贺某的仲裁请求。

评析意见

公司扣发贺某8月的病假工资是否合法,首先要厘清以下两个问题:第一,工资是什么?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者获得全额劳动报酬的前提是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向用人单位提供了正常劳动。第二,什么是病假工资?病假工资是指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用人单位所应向其支付的相关待遇。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这是国家为保证患病职工的基本权益而对用人单位作出的强制性规定,以保证劳动者在因病不能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在法定医疗期内,可以取得一定的收入,从而保障其基本生活。但是,如果劳动者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以病休为借口,在享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病假待遇的同时,又私自从事第二职业并获取收入,这样的行为就严重侵害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完全有权不向其支其病假待遇。对于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还可以按公司规章制度的相应规定,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本案中,老贺出院后,根据医嘱并经公司批准,在家休病假。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和规章制度,定期向老贺支付病假工资,老贺享受病假期间的待遇,就应当在家休养恢复,待康复后重新返岗上班。可是老贺却在病假期间外出帮人运货,还取得了一定的劳务费,显然违背了《劳动法》所确立的工资支付原则。虽然老贺的初衷是给朋友帮忙,但其行为最终从事实上形成了一方面从公司领取病假工资,另一方面又从事第二职业谋取个人经济利益的结果。这样的做法侵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第三条所确立的“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原则,老贺应当遵守公司的规定,在病假期间不得从事第二职业。正是鉴于老贺未能遵守上述规定,公司据此扣发了其病假工资,该行为显然是合理的。 RHYzfeIOm4Mqo0Sfi6l0fuGHnSSrsAV7a88Zam1F/lJs0e12/PIgndloTMlMuCX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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