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恶势力团伙、“三个效果”
检察机关在办理“套路贷”、涉黑涉恶团伙案件中,应积极发挥引导侦查、自行补侦的作用,将个案炼成“片案”,加强对团伙主犯、积极参与者的指控,并灵活运用刑事政策,达到严惩“套路贷”恶势力团伙的目的,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从2009年起,郑某某以开设房地产中介公司为幌子,招募庞某甲、庞某乙等多人从事民间借贷业务,其间郑某某以行规为名与小额借款人签订大额、翻倍借条,并以抵押借款人房产、制作公证文书等保障收款方式,不断垒高借款人债务。后在借款人无力还款后,由庞某甲、庞某乙等人伙同手下成员使用软暴力滋扰借款人,打着民事纠纷的旗帜进行诉讼执行、上门闹事、强逼清房、取财抵押、代友还债,实现获取借款人财物的目的。经查,郑某某指使庞某甲、庞某乙等人通过上述方式先后骗得6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66万余元。
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公安分局(以下简称虹口公安分局)在接报被害人陈某某被骗案后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侦查。虹口公安分局第一次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虹口区检察院)报捕郑某某时因证据不足未予批捕。后虹口公安分局在虹口区检察院的引导侦查下,进一步对郑某某进行查证,另发现多名被害人与本案有关,其中郑某某的作案手法与陈某某被诈骗案作案手法一致,经进一步侦查确认,除郑某某外,另有庞某甲、庞某乙、钟某某、侯某某等人有重大作案嫌疑。2019年8月22日,虹口公安分局抓获上述人员,其中仅侯某某对涉案事实予以供认,其余人员均拒不供述。虹口公安分局于2019年12月18日向虹口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虹口区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均向虹口公安分局多次提出补充侦查意见,并通过自行补充侦查夯实案件证据基础,于2020年4月10日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虹口法院)提起公诉。其间,虹口区检察院在审查批捕过程中,对涉案人员朱某某制发追捕函;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涉案人员韩某某等人制发追诉函。现朱某某、韩某某均已到案并被判决。2020年9月18日经虹口法院判决,被告人郑某某、庞某乙、庞某甲等6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14年不等刑期。一审宣判后郑某某、庞某甲等人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郑某某、庞某甲等人“套路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由于具有严密的组织性、外观的合法性、犯罪手法的专业性及讨债方式的软暴力性等特征,致使本案在办理过程中存在线索发现之难、侦查取证之难。面对如此困境,无论在事实及证据方面,还是在社会及制度层面,虹口区检察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都进行了多维度的考量。
从第一次报捕1件1名犯罪嫌疑人、涉及1起案件事实,到最终判决2件7名被告人、涉及6起案件事实,虹口区检察院在此期间经过多起事实的并案、串案,逐步深挖作案人员、被骗事实线索,形成有力指控被告人的完整证据链,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逐步瓦解郑某某等人的攻防一体防线,并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套路贷”涉恶团伙的案件侦破、成功起诉起到了参考的指引作用。
一、通过串并联案件,引导案件侦查破案
本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较早立案的案件,虹口公安分局立案后,对于“套路贷”诈骗的案件侦查、证据标准未能仔细研判、准确把握,第一次报捕时仅以被害人陈某某被骗案一节事实提请虹口区检察院批捕郑某某。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存在客观证据缺失、同案犯未到案指认、被害人陈述反复等情况,遂对虹口公安分局的补侦方向提出建议。后在多次与虹口公安分局商议侦查方向和取证要点的过程中,通过查找较早的报案记录,发现郑某某等人采用类似手段骗取多名当事人财物的线索,遂将多起涉郑某某团伙人员的案件并案处理。同时结合案件事实,不断排摸其他涉案人员,最终收网抓获了郑某某等7名团伙案件成员(其中朱某某、韩某某系经虹口区检察院向虹口公安分局制发追捕、追诉函后,由虹口公安分局抓获到案)。
二、通过自行补充侦查,夯实案件指控事实
一方面,作出逮捕决定后,承办检察官结合前期介入时发现的证据薄弱环节、瑕疵环节,向虹口公安分局制发了6点26条明确的补侦方向和证据内容,并在侦查过程中数次引导虹口公安分局对被害人因时间长、证据缺失等造成的不合理陈述进行核实,同时注重犯罪嫌疑人的辩解,督促虹口公安分局补充案件证据,明确犯罪事实和金额,避免就案办案,囫囵吞枣。另一方面,案件审查起诉后,对于虹口公安分局尚未补充的证据,承办检察官积极开展自行补侦,分别对6名被害人及证人制作笔录,引导被害人及其家属主动保护自身权益,提供案发的相关材料;在复核关键证人时,在面对部分因故不配合办案的证人时,承办检察官数次通过释法说理化解其心中疑虑,最终证人不仅积极配合作证,还主动提供了涉案的存折簿、诉讼文书等关键证据,从而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的指控。
三、灵活适用刑事政策,瓦解对象攻守防线
首先,案件移送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发现,郑某某在开设多家公司后均邀请本案其他涉案人员担任股东、负责人等职务,并在案发后取保候审期间存在联系证人串供的情况。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郑某某与同案犯达成了同盟,部分同案犯在证据面前仍拒绝指认郑某某等人诈骗的事实,甚至意图撇清案件与郑某某的关系。针对此种情况,承办检察官对涉案的事实进行逐节梳理,并与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就案件证据、事实进行沟通。
其次,承办检察官将从犯钟某某作为切入口,多次根据案件性质、情节向其阐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犯罪嫌疑人开展认罪认罚教育转化工作,对积极参与的团伙成员与不固定参与的人员从量刑、政策落实等方面区别对待,对于不信任检察机关的当事人通过辩护律师及值班律师转达政策及制度落实,使攻守同盟化整为零,逐一击破。最终使作为主犯的庞某乙幡然悔悟,主动认罪认罚,并积极指认主犯郑某某。在此过程中,承办检察官运用量刑建议从宽幅度激励退赃退赔。
最后,虹口区检察院在起诉时考虑到上述人员的认罪态度,落实政策与制度,分别给予了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
四、有效应对庭审突袭,全面保障当事人权益
案件承办检察官根据案件侦查、起诉、庭审等阶段的审查及自行补充侦查情况,一方面,充分考虑案件事实及各名被告人所起的作用,综合运用案件证据,在庭审前不断完善庭审预案,通过分组出示证据、挖掘不合理辩解与客观证据的矛盾点,在5次开庭过程中结合不同的庭审情况,逐庭加强对被告人的指控。另一方面,在庭审期间,承办检察官重点分析被告人提出的辩解,对于辩护人当庭提出的新的无罪、罪轻线索,积极引导虹口公安分局进行补侦,做好证据收集、固证,对被告人提出的合理辩解予以印证、采信,对不合理辩解作出补侦后予以排除,充分保障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益。
五、积极跟踪后续进展,多项举措实现三个效果
在案件后续处理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多次跟踪虹口公安分局对郑某某资产的核实,积极为被害人挽回损失,并配合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杨浦分局对郑某某涉案的其他新立案件进行侦查取证。另外,虹口区检察院积极推动社会治理,对涉嫌为“套路贷”犯罪团伙提供帮助的公证人员批准逮捕,并向上海市金山区司法局及上海市金山区公证处制发检察建议,且得到采纳建议的回复函。此外,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以案释法,增强群众认知度与防范意识,多项举措有效地扩大了办案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关于本市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见》
“套路贷”是近年来民间借贷领域出现的新类型有组织性团伙犯罪,具有较为严密的组织化、集团化特点,社会危害性极大。从一开始对于“套路贷”案件定性的模糊认识,再逐渐通过法理分析准确把握“套路贷”模式涉及的刑事犯罪差异和定罪关键,此类案件往往让被害人一生的积蓄瞬间尽失,民间借贷环境也随之“乌烟瘴气”。因此在办理此类案件时,检察人员不仅需要准确进行法律定性,还需要灵活适用刑事政策,在办案过程中尽力挽回破碎的社会关系以及安抚内心不安定的借款人。
一、办案抓细节找线索,惩治犯罪要大胆
办案以来,有这么一个规律:公安机关随案移送的证据越简单,案子往往越复杂。因此,无论是看似简单的案件还是疑难复杂的案件,在审查事实的时候我们都要抽丝剥茧、寻踪觅迹。如果在办理案件时不去思考不合理处、不去了解被忽略的事实、不去核实案件背景及经过,就容易偏听偏信,错误定性、错误羁押,最终导致不可挽回的后果。就如在本案中,如果我们没有积极督促公安机关调取早期的报案记录,深挖案件线索,寻找其他被害人,就无法将“个案”炼成“片案”,无法固定该团伙的犯罪模式,更无法将郑某某等人绳之以法。
办案抓细节找线索是引导公安机关收集证据、惩治犯罪的关键,而在面对如本案涉恶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时候,承办检察官又需要一些胆识和魄力。这些涉恶犯罪嫌疑人在被抓初期,表现得尤为固执、滑头,甚至在提讯过程中他们的言语中还夹带着威胁、恐吓,虽然他们的目的是侥幸逃避罪罚,但这也燃起我们检察人员内心强烈的孤胆英雄梦和正义感。此时我们更应当不畏打击报复,以事实为纽带加强对他们的指控,以解读刑事政策对他们感化教育,希望他们能够迷途知返。最终本案能够让所有犯罪人员得到与罪行相适应的罪罚,这小小的成就感和满足感对于我们而言,就是在惩治犯罪和教育感化的不断循环往复中,促进我们生活和工作于其中的社会变得更为稳定、和谐、安逸,而这每一个循环往复都是点亮每个检察人员内心的高光时刻,让我们的工作显得更有价值,也更有意义。
二、办案勇担当敢作为,案件处理兼顾法理情
检察人员作为法律的守护人,负有监督法律的正确实施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要真正做到宽严相济,当宽则宽,当严则严。老舍于《四世同堂》书:每一个有点知识的人都应当挺起胸来,担当这个重任。于检察人员,“担当”既是一种对责任的诠释,也是一种对能力的肯定,自然要对得起这份期许。“担当”,即要思想上敢为、能力上有为、行动上作为。对于疑难复杂案件要有“力度”,对于黑恶势力案件要有“啃得下硬骨头”的勇气,当然只有“武装自己到牙齿”够硬,才能豁出去做“第一个吃螃蟹的勇士”。在案件审查处理时要有“温度”,依法办案是根本,法律的确不讲感情,但案件处理应当体现检察人员的态度,一种对法律、人性、世俗的认知和思索,一种对格物致知而后知至的情怀。我们,理应如阳光,照耀黑暗而温暖周遭。
我们在办案之中既不放过,也不凑数,如果郑某某第一次报捕未批捕后,我们未数次联络被害人、证人,未督促公安机关将郑某某涉及的其他案件并案处理,可能就会放纵郑某某团伙犯罪,使他们在未得到相适应的罪罚后变本加厉。失之毫厘,谬以千里,我们的一个失误会对太多人的命运造成影响,也是对法律的亵渎;在办案之外,多想一层、多做一点、多担一分,于案件办理之外要讲“深度”。所谓“凡案皆有因果”“凡人皆有喜怒”……我们一路奋战,不应仅仅为了不让世界改变我们,我们也应为他人的人生增添多一种可能。
三、办案“审时度势”,做个接地气的法律人
我们不仅要做孤独的法律人,还要做接地气的“社会人”。所谓“社会人”并非指成为社会闲散人员,而是要有沉得下身段、静得下心思,进能入世、退能出世的“觉悟”。人性使然,世间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与恨,更没有不明不白的罪与罚,每一个嫌疑人的背后都有一段纷争、一份情仇、一场交织着欲望与背叛的故事会,也可能暗藏着我们鲜有涉猎的领域,或鲜为我们所知悉的隐情。特别是作为办理商业、经济、职务犯罪的检察官,我们面对的嫌疑人多为历经商海沉浮、大浪淘沙的“精英”,混迹社会的“老油子”,办理的也大都是动辄涉及数百万元的“大项目”,若单纯以“象牙塔式”的法律思路去处理这些案件,容易形成教条主义、机械办案的刻板模式,甚至在分析案件时会陷入固执己见、剑走偏锋的“怪圈”,这就是为什么有些案件的处理被社会大众所质疑——我们习惯站在法律人的角度,而不是当事人的角度去审视案件。所以有时我们也需要站在嫌疑人的位置,从商业思维、市场规律和人情世故的层面,做一个“社会人”,去洞悉案件事实之下的真相、去了解犯罪嫌疑人行为背后的逻辑,才能把握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和行为目的,最终在纷繁复杂的案情中梳理出一缕头绪,化繁为简,继而牵一发而动全身,使得案件办理不仅能够遵从法律逻辑,也能够符合商业逻辑、市场规律和伦理人性,真正用司法回应人民群众的期待,让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承办检察官:盛琳
案例撰写人:盛琳、许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