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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拉德雷、维特根斯坦、哈贝马斯等的共同特点在于突出主体间关系的内在性。然而,主体间关系既是一种内在关系(internal relation),又是一种外在关系(external relation)。主体固然不能离开主体间关系而存在,而只能存在于关系之中,但主体总是包含着不能为关系所同化或消融的方面。关系相对于主体而言,具有为我而存在的一面。主体之间总是存在某种界限:“我”不是“你”,“你”也不是“我”。这种界限不仅表现在时空上,而且具体化为心理距离、利益差异等等。我承担的某些社会角色固然可以为他人所替代,但我的个体存在却具有不可替代性。存在与角色的差异从一个方面表现了主体不能完全为关系所同化。

关系中的主体有其内在世界。主体间的相互理解、沟通固然需要主体内在世界的彼此敞开,但敞开之中总是蕴含着不敞开。“我”之中不敞开的方面不仅非关系所能同化,而且构成了理解和沟通所以可能的条件:当“我”完全敞开并相应地取得对象形态时,理解的主体也就不复存在。主体间的沟通至少包含着为他人所理解与理解他人两个方面,如果仅仅注重为他人所理解这一维度,则我便成为一种为他的存在(being-for-others),其特性更多地表现为对他人的适应和肯定,而选择、批判、否定等主体性品格则将落空。从另一方面看,交往和理解既指向主体间的行为协调,也指向自我内在世界的安顿,仅仅以前者为指归,便很难避免“我”的工具化。

主体间的理解离不开语言。作为主体间交往的中介,语言无疑具有公共性(public)的一面:不存在私人语言。但没有私人语言并不意味着语言与个体无关。语言在未进入主体的思维过程之时,其意义只具有一种可能的形态,语言的意义实现于主体的思维过程。把语言与主体的内在世界分离开来,便无法区分语言意义的可能形态与现实形态。除了意义(meaning)之外,语言还具有意味(significance)。同一词、句,对不同的主体往往具有不同的意味。语言总是蕴含着多方面的信息,主体常常是根据内在的意向、期望、知识经验等等对这些信息加以选择,语言则相应地呈现出多样的意味。就此而言,语言既是公共的,又具有个体性的特点。如果说,语言的公共性凸显了主体间关系的内在性,那么,其个体性则在展示主体内在世界的同时,又表现了主体外在于关系的一面。

以语言为中介的交往在劳动过程中取得了实践的形式。作为主体存在的方式,劳动以自由为其追求的目标:自由劳动是劳动的理想形态。劳动的自由度不仅取决于对必然之理的把握,而且关联着劳动对主体自身的意义:只有当劳动不是对主体的外在强加或主体被迫承受的负担,而是主体自我实现的形式时,主体才能在劳动过程中真正获得自由感(当然,自我实现本身又表现为一个历史过程,从而自由劳动也总是具有相对的意义)。劳动对主体的意义并不仅仅由主体间关系决定,它在更内在的层面上同时涉及主体自身的需要、利益、意欲等等。自由劳动与主体内在需要、利益、意欲等的联系从另一个方面表现了主体存在对主体间关系的某种超越。

相对于劳动过程中的相互交往,道德实践中的主体间关系无疑具有不同特点。道德关系固然有其对称性:他人的存在对我来说是一种无声的命令(要求我对他履行道德义务),我的存在对他人来说也是一种命令。但另一方面,道德关系又是非对称的:我对他人尽道德责任,并不要求或企望他人以同样方式回报我,否则行为便趋于功利化而失去其道德意义。如果说道德关系的对称性表现了主体间关系的内在性,那么,道德关系的非对称性则展示了主体间关系的外在性。同时,道德行为总是伴随着道德选择、道德决定,这种选择和决定并非仅仅受制于共同体中的对话和讨论,它最终乃需以“独白”的方式作出,后者表现了道德的自律品格。哈贝马斯强调主体间的讨论而批评康德伦理学的独白性,但如果主体间的对话与讨论完全压倒主体的独白,则很难避免道德的他律化。 EHa53TcMwNXURJWHdKaHyjKl4KM0cFPmiHtgptZXkqqyDG5DhjRItif0FCVIEc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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