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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间关系的内在性决定了不能将其悬置。但由此出发,一些哲学家似乎走向了另一极端:在从主体走向主体间的同时,他们亦使主体本身消失于主体间。首先可以一提的是布拉德雷。作为内在关系论者,布拉德雷的注重之点在整体,在他看来,道德的目标在于自我实现(self-realization),而自我实现的内涵,便是与整体或关系世界(the world of relation)融合为一。这种看法带有明显的整体主义印记。与之相近的是董仲舒。按董仲舒之见,我即义(义之为言我也),而义则是制约主体间关系的普遍规范,这样,我便被同一于普遍的规范。由此导致的逻辑结果则是外在的社会规范、律令等等入主自我:我失去了内在的世界而成为普遍大我的化身。

维特根斯坦(主要是后期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哲学从不同的角度突出了主体间性。与前期的图像说相对,后期维特根斯坦将语言的意义与语言的运用联系起来,并把语言的运用理解为一个在共同体中展开的游戏过程,而这种游戏过程又以生活样式为背景。作为共同体中的游戏过程,语言首先被赋予公共性的品格:语言游戏说在维特根斯坦那里逻辑地引向了拒斥私人语言(private language)。然而,由强调语言的公共性,维特根斯坦又对主体内在精神活动的存在表示怀疑。在他看来,内在的过程(inner process)总是需要外部的标准:人的形体(body)是人的心灵(soul)的最好图像;理解(understanding)并不是一个精神过程(mental process),遵循规则(如语法规则)也主要是一个实践过程(共同体中的游戏),而与内在的意识活动无关。正如一些论者指出的,这种看法已颇近于行为主义。基于如上的行为主义观点,维特根斯坦将“我”(I)的用法(语法功能)区分为二种,即作为对象的用法(the use as object)与作为主体的用法(the use as subject),并认为后一种意义上的“我”并没有相应的指称对象。这可以看作是对主体的消解:事实上,维特根斯坦确实试图以It is thinking来取代I am thinking。这样,维特根斯坦在从主体走向主体间之后,又似乎使主体间成为无主体的共同体。

哈贝马斯以交往理论在当代哲学中独树一帜。交往理论的注重之点首先便是主体间关系:它在某种意义上以更自觉、更系统的形式表现了从主体到主体间的视域转换。哈贝马斯将行为区分为二类,即目的—理性行为与交往行为,前者主要涉及主体与对象的关系,后者则指向主体间关系。目的—理性行为固然促进了现代文明的形成,但要建立健全的社会生活,便不能不同时关注主体间的交往关系。然而,尽管哈贝马斯肯定主体间的交往行为应当由互为对象转向互为主体,但当他对交往行为的有效性条件作出规定时,却似乎未能使主体性真正得到落实。按哈贝马斯之见,交往行为的有效性涉及如下条件,即真理性、合法性、可理解性和真诚性。这里值得注意的是真诚性。所谓真诚性,亦即参加交往的主体应当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向,敞开自己的内在世界。这种真诚性的要求无疑从更深的层面突出了主体间关系的内在性,但向他人的敞开,同时又意味着主体自身的对象化:我的内在世界被外化为他人的对象。与之相联系,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学尽管肯定了每一主体参加讨论和发表意见的权力,但同时又以达到一致(consensus)为目标,而在这种一致中,共同体中主体间的协调似乎亦消融了个体的意见。个体的内在世界向共同体的敞开与共同体的一致对个体之百虑的消融相结合,无疑使主体有被架空之虞。 Oc9xrRACYOM1sQLw/cSjU92to/YtXujLyPk9nOBsEhxDwm69HJfz0R2/YgextY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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