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当然并不是一种孤立的“我”,他总是与他人共在并有其外在展现的一面。如果说,个体的过程性展示了存在与时间的关系,那么,与他人的共在则体现了存在与空间(社会空间)的关系。存在主义突出了存在与时间的关联,但却未能对存在与空间的关系作出合理的定位。诚然,存在主义也注意到了与他人共在(being-with)这一事实,但在它看来,共在不过是一种沉沦的状态,而不同于本真的存在;唯有在烦、畏、先行而到的死等体验中,此在才能达到本真的状态。根据这种理解,本真的我便呈现为一种内在的、封闭的我,它在本质上仍是现象学意义上的存在。存在主义的如上看法似乎忽视了,与他人的共在作为一种本体论的前提,并不能通过退回内在的我而得到消解。列维那斯曾对在(there is)作了考察。这是一种无形但又时时为人所感受到的存在,即便在独处时,我也无法摆脱这种在(there is),就如同在寂静的深夜,周围的一切似乎都消失在黑暗之中,但我仍然可以隐隐地感受到一种沉默的在(there is),并因之而不安。对there is的如上分析当然还带有现象学的痕迹,但它同时又表明,即使从现象学的角度看,主体也难以返归纯粹的内在自我。总之,存在既有其时间维度(展开为一个历史过程),又有其空间维度(与他人共在),二者相互关联而构成了一种本体论事实。
存在的空间维度以主体间性(intersubjectivity)为其社会学内容。从主体走向主体间,首先面对的便是生活世界。如前所说,在世的最直接、最本源的形式是生存,而生命的生产与再生产便实现于生活世界。在饮食起居,休闲消遣等日常活动中,我总是以各种形式与他人打交道,并与他人建立相应的联系。从较为密切的亲子交往,到相对松散的路人偶尔相遇,主体间关系存在于生活世界的各个方面。主体间的彼此理解、沟通以及行为的协调,是生活世界正常运行和展开的必要条件,而生活世界的正常运转,则使主体的在世有如在“家”。日常生活确乎平凡琐碎,俗之又俗,其重复性往往遮盖了主体的创造性,身处此域,个体似乎很容易淹没于大众。但这仅仅是问题的一个方面:不能由此将主体间的共在视为主体的沉沦。作为存在的家,生活世界在安顿自我的同时,也为主体性的展示提供了可能:只有当主体不再面对一个陌生而异己的世界时,他才能真正达到自我实现。进而言之,日用常行本身即有其超越性的一面,在生活世界中的主体间交往中,总是内在地渗入了求真、向善、趋美的过程,日常交往的这一方面在抑制权力、商品关系对主体间关系侵蚀的同时,也使主体超越了沉沦。日用即道,儒家的这一观念无疑已有见于此。
我既存在于生活世界,又与社会体制息息相关。相对于生活世界主要实现个体生命的生产与再生产,体制世界似乎更多地表现为维系和延续广义的社会经济、政治、法律等关系。在生活世界中,主体间关系具有无中介的特点,而体制则首先呈现为一种非人格的结构,体制中的主体间关系亦相应地或多或少为物化形式所中介。在超个人的体制系统下,不仅主体的独创性和内在德性似乎变得不重要,而且我与他人的关系也仿佛失去了主体间性的本来意义。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G.H.米德曾把有组织的共同体概括为普遍化的他人(generalized others),在相近的意义上,我们也可以把体制世界视为普遍化的他人。体制本身是无生命的存在,它的运作离不开人。当我与不同形式的社会组织、机构、部门等发生联系时,我与之打交道的并非仅仅是无人格的物,而且同时是赋予体制以生命的人。作为体制的运作者,这种人具有二重性:他既是体制的人格化,又是具体的个人,或者说,既具有普遍化的他人的形式,又表现为特定的主体,而我与体制的关系,亦相应地涉及主体间的交往。总之,体制世界既表现为非人格的结构,又包含人与人的交互作用;主体间的关系不仅存在于生活世界,而且展开于体制世界,生活世界的理性化固然需要主体间的相互理解、沟通,体制世界的理性化也不能仅仅依赖无人格的规范、契约、程序,等等;它同样离不开主体间的合理交往。
主体间的交往以语言为中介。语言不仅仅是一种工具,作为文化的载体,它同时凝结着知识结构、道德观念、思维方式、价值取向,等等。掌握一种语言,意味着接受一种文化传统;当我运用语言时,语言也在塑造我。在此意义上,可以把语言视为存在的社会本体。语言的社会性决定了它在本质上是公共的:不存在只有个人才能理解的私人语言(维特根斯坦);而与之相应的事实则是,以语言为社会本体的主体,其存在过程本质上不是独白,而是与其他主体的不断对话。现代哲学从意识(我思等)到语言的进展,已蕴含着从主体的独白到主体间的对话这一注重点的转换。作为主体间交往的形式,对话的有效性既以说者与听者的彼此尊重为前提,又以意义的相互理解为条件。而意义世界的建立与传递,则内在地指向主体间关系的理性化。
主体的在世不仅在于说以及怎样说,而且在于做以及怎样做,事实上,怎样说与怎样做并非截然分割。做作为活动过程,其基本形式是劳动。这里的劳动并不仅仅指经验性的操作,而是本体论意义上的存在方式。劳动既以实践的方式变革了对象,又使我的本质力量对象化,二者从我与对象的关系上凸显了我的主体性。但对象性的关系仅仅是劳动的一个方面,我与对象的关系乃是以我与他人的关系为中介而建构起来的。劳动中的主体间关系并非单纯地以成功为指归,即它所涉及的并不仅仅是劳动的结果,而且是劳动过程中的人;化自在之物为为我之物的过程与主体间关系的理性化并非彼此对立:将劳动过程中的主体间关系化约为目的—手段关系(哈贝马斯)似乎过于简单化。总之,劳动在从我与对象的关系上确认主体性的同时,又以自觉的实践形式(区别于日用常行中的自发活动)展开了主体间关系。
从以上诸方面看,主体间表现为一种内在关系(internal relation)。关系的内在性或内在关系展示的是:作为关系项的主体只能存在于关系之中,而不能存在于关系之外,这也就是所谓“非彼无我”(庄子)。存在主义尽管并不否定主体间性,但却似乎未能注意此种关系的内在性:他们往往以现象学的方式把主体间关系悬置起来,并以此为达到本真之我的前提,而其结果则是“我”的封闭化。